综合费率逼近 36%、借易还难,助贷平台套路重重!
2026 年 3 月 15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金规【2026】2 号,以下简称《规定》)。该文件要求所有从事个人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在贷前向借款人清晰、完整地列明各项息费,并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规定》共 11 条,对个人贷款业务息费信息披露的涵盖范围、操作方式及环节作出了细化要求,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某平台个贷费率被曝高达 36%
"3·15"前夕,《大河财立方》报道指出,息费披露隐蔽是消费者遭遇的首要痛点。市民李先生反映,其被某平台"7.2% 起”的年化利率吸引借款 5 万元,次日想提前还款时却受阻。平台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长达 6 天,导致其支付利息及莫名扣除的会员费共计 400 余元,折算年化费率接近 36%。
类似案例并非孤例。刘女士在小赢卡贷平台借款 2.25 万元,分 9 期偿还,综合年化费率超 35%,远超监管红线;张先生在洋钱罐借款 6.1 万元,分 12 期后总还款额达 7.35 万元,综合年化费率同样超过 35%。这些案例暴露出部分助贷平台存在“借易还难”、实际费率远高于宣传利率等乱象。
新规要点全梳理
针对个人贷款领域乱象,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制定出台相关监管规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个人贷款融资成本透明化:息费项目全覆盖,需事前披露与确认
《规定》的核心在于实现贷款前各项实际融资成本的透明化。所有与个人贷款相关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逾期罚息及挪用违约金等,均须纳入综合融资成本进行明示。
执行层面,各类放贷机构须向借款人逐项明示具体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折算为年化水平)及收取主体,并承诺除已明示项目外不再收取任何其他息费。
在操作流程上,《规定》明确了不同场景下的确认机制:线下办理需在签署合同前由借款人签字确认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线上办理须通过弹窗展示明示表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线上消费分期则需在支付页面显著位置清晰展示分期费用及违约成本等信息。
贷款机构全覆盖: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留足实施准备期
《规定》适用范围涵盖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及小贷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针对持牌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文件强调放贷机构需加强对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管理,在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成本明示的责任,并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或终止合作。
考虑到机构调整业务流程、系统及内部管理制度所需时间,《规定》预留了约 5 个月的准备期,将于 2026 年 8 月 1 日正式施行。届时将遵循“新老划断”原则,新增业务必须严格按要求明示综合融资成本。监管部门表示,未来将深化央地协同,对落实不到位的机构采取严厉监管措施。
附全文: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
一、定义与范围
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逾期罚息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贷款人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综合融资成本年化水平。
二、明示内容与计算
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表内需注明贷款本金金额,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方式、标准和主体,并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同时,需列明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标准。正常履约情形下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应按相关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明示表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三、披露与确认流程
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
1. 现场办理:应当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
2. 线上办理: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
3. 线上消费分期: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并明确提示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四、变动告知
因利率定价基准调整、开展优惠活动等原因导致相关融资成本发生变动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
五、合作机构管理
贷款人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六、行业自律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督促行业机构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要求,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七、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当合理评估自身收入水平和负债能力,避免过度负债,选择正规渠道借款。借款人应当关注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
八、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贷款人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对合作机构失管失控或因合作行为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贷款领域非法中介活动。
九、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贷款人是指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作机构是指在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领域与贷款人合作开展个人贷款业务的第三方机构。
十、业务定义
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依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 2024 年第 3 号)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十一、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