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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2026版商标法第七十三条:法定指示性合理使用厘清商标侵权与正当经营边界

新法解读|2026版商标法第七十三条:法定指示性合理使用厘清商标侵权与正当经营边界 集佳知识产权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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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法第七十三条完整整合了描述性正当使用、功能性正当使用、指示性正当使用、在先使用抗辩四类法定免责情形,首次将实务中长期认可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写入成文法律,从立法层面划分商标私权与市场公共经营信息自由的边

商标专用权所构筑的排他性壁垒,原本旨在为品牌提供清晰的标识归属。然而,商业实践远比抽象的权利更复杂。在配件维保、二手流通、数码兼容乃至行业测评等特殊经营场景中,经营者时常面临一种现实困境:若要在产品适配型号、真实商品来源、服务范围上对消费者作出有效告知,便不可避免地要提及他人的注册商标。这种“提及”究竟是正当的市场信息表达,还是对商标权的不当侵入?界定模糊,往往意味着经营风险。


在202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26版商标法”或“新法”)之前,我国《商标法》法律正文及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是叙述性或描述性合理使用,对指示性合理使用没有明文规定。尽管在司法判例中有所涉及,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指示性使用不侵权,但裁判尺度并不统一,缺乏成文法的确定性指引。笔者发现,实务中大量中小商家仅仅因如实说明产品适配关系,便可能遭遇品牌批量投诉、平台下架、高额索赔。个别品牌、职业维权主体甚至利用规则模糊地带启动批量维权诉讼,无限扩张商标权的垄断范围。上述种种情况,直接导致了配套产业、二手行业正常经营空间被不断挤压,也凸显出商标权保护边界需要进一步明确。


2026版商标法第七十三条的增订,正是在此背景下展开。笔者注意到,新法第七十三条完整整合了描述性正当使用、功能性正当使用、指示性正当使用、在先使用抗辩四类法定免责情形,首次将实务中长期认可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写入成文法律,从立法层面划分商标私权与市场公共经营信息自由的边界。



基于新法第七十三条成立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要件分析


新法第七十三条共分为四款,其中第三款内容即为本次修法新增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内容: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以上新增内容填补了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版商标法”或“旧法”)的空白,这一规定具有明显的制度突破意义,旗帜鲜明地传递出立法者对于商标权边界的进一步厘清: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核心是防止消费者混淆商品、服务来源,仅用于指示说明适配、型号、真实来源的信息类标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满足法定要件即可免责。


在此基础上,实践中仍需进一步明确,在何种条件下才能成立指示性合理使用抗辩呢?笔者认为,成立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要件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主观善意:使用目的仅限客观事实披露


使用他人商标仅为向消费者客观传递适配机型、适用场景、商品原始权属等必要经营信息,不存在攀附他人品牌知名度、虚构授权合作关系、借他人商誉抬高自身产品溢价的主观过错。


2.方式必要:严格恪守最小限度使用原则


“最小限度使用原则”也被称为“非必要不使用原则”,该原则在旧法框架下常用于检视被诉侵权方提出的描述性使用抗辩是否成立,而今同样适用于指示性使用场景。笔者认为,落实到具体经营行为中,该原则可以被理解为:仅可在产品参数栏、详情说明、服务清单等辅助板块标注他人商标;禁止在商品主图、搜索标题、产品外包装等核心展示位突出放大涉案商标,不得超出信息披露必要限度进行宣传引流。


3.结果无混淆:不存在相关公众混淆可能性


普通消费者不会误认为经营者与商标权利人存在官方授权、联名合作、代工生产、连锁经营等特殊关联关系;一旦使用行为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直接丧失合理使用抗辩基础。


4.非商标性使用:使用自有品牌为核心识别标识


经营者完整、清晰展示自有品牌与经营主体标识,他人商标仅作为补充参数信息,不会使相关公众将涉案商标视作区分经营者商品、服务的来源符号。反之,若自有品牌刻意隐藏、弱化甚至缺失,他人商标实质上承担了来源识别的功能,便已构成商标性使用,理应进入侵权规制的范畴。


上述四要件之间并非各自独立,而是构成一种层层递进的逻辑链条——从主观目的到客观方式,从外部效果到识别结构,共同服务于“是否造成来源混淆”这一根本判断基准。



新法第七十三条可能涉及的经营场景及其例外


(一)可能涉及的经营场景


笔者认为,结合新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内容及相关行业特点,以下经营场景具有较高可能成立指示性合理使用:


1.数码配件行业


手机壳、充电器、数据线、保护膜、耳机、智能外设等第三方配件,在商品标题、参数页面标注“适配XX品牌XX机型”,仅用于客观说明产品兼容范围,全程突出自有品牌,无授权类夸大表述,无刻意制造混淆误认行为,应当属于典型的指示性合理使用范畴。


2.汽车售后市场的维保、改装以及汽配行业


汽车维修、车型改装、零部件更换、车辆检测等经营主体,在服务介绍、项目清单、配件参数中如实标注原车品牌、车型、排量,是明确服务内容、匹配适配需求的必要经营行为,无刻意制造混淆误认行为,应当也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范畴。


3.二手商品流通行业


二手车、二手数码、二手奢侈品、闲置家电等二手交易业态,经营者如实公示商品原有品牌、型号、版本信息;交易标的为正品二手商品,标注行为仅还原商品客观属性,不存在仿造复刻、攀附商誉、刻意混淆的牟利意图,亦应当属于指示性合理使用范畴。


4.兼容耗材、配套软硬件行业


打印耗材、办公耗材、软件插件、智能配套设备等产品,客观标注适配品牌、设备型号、系统版本,仅用于说明产品应用场景,未将他人商标作为自身的核心宣传标识,不存在混淆误认意图和结果,仍可援引新法第七十三条进行侵权抗辩。


5.客观行业测评、科普自媒体


行业媒体、测评博主、科普账号、商业分析主体,在客观产品测评、参数对比、行业调研、知识科普内容中善意提及他人注册商标,无虚假宣传、恶意诋毁、刻意蹭流量、混淆误导等营销行为,不会造成市场混淆的,笔者认为同样属于法定正当使用范畴。


(二)例外:无法适用的行为举例


需要指出的是,新法第七十三条虽然属于免责条款,但并非商标侵权万能抗辩事由,以下行为即便冠以“适配、兼容”等表面上“指示性使用”的名义,仍会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1.商品主图、搜索标题、外包装等核心位置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同时刻意缩小、隐藏自有品牌,利用他人品牌吸引力截取流量,极易造成关联混淆,不满足最小限度使用原则;


2.在无任何官方授权、合作文书的前提下,使用“原厂、官方出品、品牌授权、联名同款”等宣传话术,虚构与商标权人的合作关系,该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3.以兼容、适配为幌子复刻正品外观,生产、销售高仿伪劣产品,本质借合理使用名义实施商标假冒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


4.产品无实际适配、兼容对应关系,刻意堆砌大量无关知名品牌关键词抢占搜索流量,该使用与产品经营无实质关联,属于恶意商标使用,完全不属于正当使用范畴。



基于新法第七十三条的企业合规路径与风险防范建议


笔者结合以往办案经验,在新法第七十三条背景下,从文描话术、展示形式、风险补强、证据留存、反制措施等方面整理出以下给企业的实操参考建议。


(一)文描话术:统一中性客观表述


在商品标题、详情页、宣传文案等文描内容中仅使用“适配、兼容、适用于、对应XX型号”等中性词汇。在无事实支撑的情况下,避免使用“原厂、官方、授权、同款、正品”等易诱导公众产生关联关系误解的表述,根本原则是“只说明适配、不暗示合作”原则。


(二)展示形式:自有品牌视觉优先


在宣传展示时,严格限定他人商标仅出现在参数、适配清单等辅助展示板块;商品主视觉、店铺首页、产品外包装优先展示自有品牌标识,落实最小必要使用原则,从视觉层面降低混淆误认风险。


(三)风险补强:增设标准化合规免责声明


企业可统一在商品详情页、店铺首页添加合规免责声明,类似表述如:“本产品为第三方兼容配套产品,与页面提及品牌无授权、合作、隶属关系;所有品牌名称仅用于说明产品适配范围,不作为识别商品来源之用。”此类声明虽然不能单独成立合理使用抗辩,但至少可以表明企业的主观态度,进一步降低公众混淆可能性,并可以作为被诉侵权时主张合理使用抗辩的证据之一。


(四)证据留存:搭建完整抗辩证据链


常态化留存商品页面截图、宣传文案、产品实物、销售记录、适配参数说明等材料,固定自身善意、适度、无混淆使用的完整证据。一旦遭遇平台投诉、民事诉讼时,可作为援引新法第七十三条进行抗辩的依据。


(五)反制措施:积极应对恶意维权


针对无视指示性合理使用规则、批量恶意投诉、以诉讼手段碰瓷索赔的商标权人及职业维权主体,企业在依据新法规则积极应诉抗辩的同时,可以完整留存对方批量投诉、恶意诉讼的相关证据,必要时积极主张对方构成商标权利滥用,索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维护自身正常经营权益。



结 语


2026版商标法第七十三条的出台,完整搭建了多层次商标正当使用体系,标志着我国商标保护从单一侧重对权利人排他权的保护阶段,迈入平衡商标品牌保护与市场公共信息自由的精细化立法阶段。笔者认为,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核心目标是区分商品、服务来源,防范消费者混淆误认,而非垄断通用交易信息、限制配套产业、二手流通行业正常发展。善意、适度、客观的品牌标注属于市场经营的固有自由,唯有刻意攀附他人商誉、虚构品牌关联、主动制造公众混淆误认的傍名牌、搭便车式的使用行为,才是法律重点规制的商标侵权行为。


最后,笔者想说,新法落地施行后,企业无需过度规避经营中善意、正常的适配标注行为,但亦不可假借指示性使用之名行傍名牌之实。企业唯有坚守善意经营底线、恪守最小必要使用原则、完善宣传规范与证据留存机制,方能在商标保护与合规经营之间实现长期稳定的平衡。



作者简介


李擘  集佳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李擘律师同时还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市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专家、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工作站特派员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特邀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李擘律师曾长期在上市公司及外资企业主管法律事务,成为专职律师后代理了包括拍拍贷案、吴良材案、阿尔帕案、茂昌案、亨得利案、电影《流浪地球》案等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李擘律师曾被评为首届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杰出人物、中华商标协会商标特级人才、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上海分中心优秀海外智库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并曾获得上海市律师协会首届案例秀演讲比赛冠军“金话筒”奖、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征文活动优秀论文奖、上海律师学术大赛“论文和调研课题报告”类优秀奖。李擘律师执业期间还在《科技与法律》《电子知识产权》《中华商标》《中国发明与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等刊物上发表了多篇专业文章,具备较强的法律研究能力。



方婷  律师,商标代理人,中级知识产权师

深耕商标全流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擅长领域为商标授权确权、商标行政诉讼、企业商标布局与知识产权合规等。兼具商标代理人与主办律师双重执业经验,先后承办大量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撤三、不予注册复审等授权确权业务,主办多起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实务经验扎实。

方婷律师先后荣获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 “2023 年度上海市优秀商标代理人”,获评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一级;经办商标异议案件两度入选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年度优秀、典型商标代理案例提名,专业办案能力获行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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