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新法解读|2026版商标法第八十一条:恶意商标诉讼入责,原被告从此多了一个攻防战场

新法解读|2026版商标法第八十一条:恶意商标诉讼入责,原被告从此多了一个攻防战场 集佳知识产权
2026-07-17
3
导读:2026版商标法第八十一条的新增,补齐了旧法“重保护、轻限权”的制度短板,实现“合法维权有保障、滥用诉权有惩戒”的双向平衡。新法施行后,任何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事实提起商标诉讼的主体,都将同时承担司法

笔者始终认为,商标维权的核心制度价值在于保护合法商标权利、规制真实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但坦率地说,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9版商标法”或“旧法”)存在重权利保护、轻诉权规制的结构性偏差,给投机主体留下了操作空间。部分主体依托规则漏洞,批量囤积无真实经营需求、无商业使用价值的闲置商标,恶意抢注市场在先使用的成熟品牌标识,无视中小微企业善意经营、商标合理使用的客观事实,通过批量诉讼、行政投诉、高额索赔等方式牟利。即便其维权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多数中小经营者仍会为规避诉讼耗时成本、降低品牌经营负面影响,最终选择支付和解金息事宁人。此类恶意维权行为,不仅无端挤占司法资源、破坏诉讼秩序,更持续打压中小微企业合法经营空间,沦为同业不正当竞争、商业恶意打压的核心工具。更有甚者,还催生了“恶意抢注商标+批量发起诉讼或投诉+高频碰瓷索赔”的成熟灰色产业链,形成行业乱象,严重扰乱商标领域正常秩序。


202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26版商标法”或“新法”)第八十一条的增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该条首次以成文立法形式明确了商标恶意诉讼的法定认定标准、司法处罚规则与民事追责体系,填补了长期以来商标恶意诉讼“无专属法条规制、无明确追责依据”的规则空白。


新法第八十一条修法的核心突破



根据新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本身并不冗长,但蕴含的制度转向不可小觑。


需要说明的是,旧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已经规定了“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但该条款过于原则、笼统,既未明确“恶意”的具体形态,也未设定民事赔偿路径,实践中适用频率极低,惩戒效果有限。由于缺乏商标领域的专属、细化、可直接适用的裁判依据,对商标恶意诉讼行为,司法机关多需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的诚信原则、滥用诉讼权利规则对极少数极端个案作出惩戒,导致商标维权行为存在极低的违法成本与宽松的维权容错空间,从而变相“鼓励”了商标恶意维权行为规模化、产业化,职业维权主体批量囤标、批量起诉小微商户,同业竞争者利用瑕疵商标发起诉讼打压对手,一度成为行业顽疾。


而新法增设第八十一条的突破恰恰在于:在旧法既有处罚框架基础上,首次以成文形式明确了恶意商标诉讼的两种典型行为类型(恶意串通与单方捏造基本事实),并增设了民事赔偿责任,构建了司法处罚与民事赔偿并行的双轨追责机制,彻底扭转了“恶意维权零成本”的旧格局。这意味着,商标恶意诉讼从此有了可识别的法定标准和可操作的追责路径,而不再仅仅依赖法院在个案中基于诚信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同时,笔者认为,第八十一条更大的制度价值在于其体系效应。该条新规与新法第九条诚信原则、第十九条恶意囤积注册规制、第五十四条恶意注册行政处罚、第五十条囤积商标无效、第五十六条误导性使用惩戒形成完整全链条规制闭环,搭建“前端禁止恶意注册、中端规制不当使用、后端惩戒恶意诉讼”完整监管体系,标志着我国商标法治进入权责对等、精细化保护的新阶段。


商标恶意诉讼的两类主要情形与追责体系



(一)新法第八十一条列举的两类主要情形


1.恶意串通型商标诉讼


该类行为指多方主体恶意串通,虚构商标侵权事实、伪造权属与使用证据、编造虚假争议,提起侵权诉讼、无效宣告、异议复审等各类行政、司法程序。其核心目的并非合法维权,而是借助司法或行政程序牟取不当利益、转移资产、损毁竞品商誉、扰乱市场竞争。


该类恶意串通型商标诉讼在实务中的高频场景通常包括:囤积商标主体与第三方串通伪造授权、侵权记录批量起诉索赔;同业对手串通他人利用瑕疵商标持续投诉、诉讼干扰正常经营。此类属于新法重点从严惩戒的恶意诉讼类型。


2.单方捏造基本事实型商标诉讼


该类行为是当前市场最高发的商标恶意维权模式,也是第八十一条核心规制对象,一般是指原告单方虚构侵权事实、隐瞒关键核心事实、伪造案件证据,或在自身权利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仍以索赔、打压竞品为目的提起诉讼。


根据实务中的情形,笔者归纳了该类行为的几种可能形态:第一,是明知自身商标属于第十九条规制的恶意囤积、长期闲置无实际使用,仍批量起诉合规经营者;第二,刻意隐瞒被告在先使用、法定合理使用事实,单方构建虚假侵权法律关系;第三,虚构侵权规模、漫天主张高额赔偿金,唯一目的是和解套利;第四,针对同一合规经营行为重复投诉、反复诉讼,刻意加重对方经营与应诉成本。


笔者需要说明的是,新法第八十一条所指“商标诉讼”并非仅局限于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同样纳入规制范围。若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在先权利、单方捏造使用事实,不服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撤销复审等行政裁决继而提起行政诉讼,以拖延他人品牌注册、恶意打压同业经营者为目的,同样属于本条规制的恶意诉讼行为。当然,若相关行为仅停留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异议、无效、撤销等行政程序阶段,尚未向法院起诉的行为,则不直接适用第八十一条,该类前置行政行为由第十九条、第五十条等商标注册、无效相关条款予以规制。


(二)追责体系:双轨惩戒,抬高恶意诉讼违法成本


从法条原文可知,第八十一条在旧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既有处罚授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增设了民事赔偿责任,构建了“司法处罚+民事担责”双轨追责机制。打破了以往规则适用标准模糊、民事救济缺位、惩戒威慑不足的局面,让恶意诉讼无利可图。首先是司法处罚:针对构成第八十一条恶意诉讼的主体,人民法院无需被告另行起诉,可直接依职权作出惩戒;其次是私法民事追责,只要恶意商标诉讼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原告应当赔偿,无法援引享有诉权而主张免责。


笔者认为,双轨追责机制真正的制度价值不在于“从无到有”,而在于“从单到全”。司法处罚仰赖法院的主动审查与裁量,具有外部性和随机性;民事赔偿则将追责的主动权交到了受损方手中,让每一个被无端起诉的被告都成为监督者和求偿者。二者并行,使恶意诉讼从一桩“可能被罚”的风险升级为“既可能被罚、又可能被诉”的双重风险,原有的“败诉无损失、胜诉赚和解金”套利逻辑,在新法框架下将难以为继。


实务中可能落入新法第八十一条射程的典型场景



法律条文的价值最终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中。笔者结合以往实务,归纳了以下几种在实务中可能落入新法第八十一条规制范围的典型场景。


(一)囤积闲置商标批量起诉套利


主体无实体经营,却批量跨类囤标长期闲置,专门针对商户善意标注、指示性合理使用而批量起诉,以小额和解牟利。上述行为涉嫌明知商标违反新法第十九条关于禁止恶意囤积的规定,且原告无真实使用基础,刻意捏造侵权纠纷,应构成单方捏造事实型恶意诉讼,适用第八十一条惩戒。


(二)恶意抢注在先品牌反向起诉原创经营者


行为人明知他人品牌在先使用,仍恶意抢注近似商标,自身无实际运营,反过来起诉原创商家侵权,借诉讼干扰对方经营、谋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涉嫌刻意隐瞒在先使用关键事实,滥用诉权,法院可依据第八十一条予以处罚并判令赔偿受损方损失。


(三)无视合理使用边界以诉讼打压正当经营


经营者依据新法第七十三条实施正当使用(如产品适配、参数标注、二手销售、描述性使用等),客观上不存在混淆来源或攀附商誉之情形,但维权主体仍恶意罗织证据、提起侵权诉讼或反复行政投诉。此类行为的实质,是以“维权”为名行“打压”之实,目的系增加对方经营成本、干扰其正常商业活动,乃至抢占市场份额、损毁竞品商誉。实务中,发起者既可能是同业竞争者精准施压,亦可能是职业维权主体广撒网式的批量起诉,具体手法虽有不同,但在“滥用诉权”这一核心事实上并无实质差异。被告可援引第八十一条提出抗辩并主张赔偿。


(四)伪造证据、串通制造虚假诉讼


伪造授权、侵权流通证据,或多方串通虚构侵权事实,批量提起诉讼牟利。上述行为最为直接和严重,完全符合第八十一条“恶意串通、捏造基本事实”情形,惩戒力度最重,或可同步触发行政、刑事追责。


基于新法第八十一条的实操建议



法律的修订只是第一步,如何将制度红利转化为诉讼中的实际防御力和反击力,才是企业真正关心的问题。笔者结合以往诉讼经验,在新法第八十一条背景下,从应诉前置核查、庭审抗辩主张、反向追责证据固定、反向追责诉求、长效风控机制等方面整理出以下给企业的实操参考建议。


(一)应诉前置核查


笔者建议被告企业在收到商标起诉材料后,先开展以下核查:


1.核查原告权利商标,如:是否属于第十九条恶意囤积、长期闲置、恶意抢注?有无第五十七条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况?


2.核查原告维权轨迹,如:是否批量起诉小微商户、以和解套利为常态化经营模式?


3.复盘自身使用行为,如:是否属于第七十三条法定正当使用、在先使用免责情形?


一旦满足上述任意负面特征,即可初步确定对方涉嫌落入第八十一条规制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原告,亦建议开展上述自查,以规避风险。


(二)庭审抗辩主张


新法第八十一条为被告提供了可选择的新抗辩主张,因此被告应当重新审视案件事实是否涉及原告构成恶意串通或单方捏造事实,如存在前述事实,则可以请求法院适用第八十一条予以司法惩戒。


同时,被告也可以选择配套援引新法第九条诚信原则、第十九条反囤积、第七十三条合理使用规则,主张原告诉权基础不合法。当然,被告应完整收集并提交自身善意经营、无混淆、无攀附的全部证据,以推翻对方侵权主张。


作为诉讼律师,笔者同时也建议原告提前准备好如何应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此项新抗辩主张,以策万全。


(三)反向追责证据固定


上文已经说过,新法第八十一条事实上给被告提供了一个新的选项,因此建议被告应全程留存必要证据用于申请法院处罚以及提起民事索赔,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商标囤积、闲置、恶意抢注权属证据;被告合规、正当使用经营凭证;原告批量起诉、高频碰瓷的全部诉讼、和解记录;原告存在的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行为的证据;我方应诉开支、订单流失、商誉受损损失凭证。证据固定的时间越早、体系越完整,后续申请司法处罚或另行起诉索赔的成功率越高。


(四)当庭提出反向追责诉求


新法第八十一条不仅可用于抗辩防守,更可以进攻,被告在被诉案件审理中,有权根据在案事实向法院提交申请,主张依法审查认定原告构成第八十一条项下的恶意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训诫、罚款等司法处罚。


关于被告反向主张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途径,如果是民事侵权诉讼,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的规定,即: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务中的通常操作,被告可以在侵权诉讼中通过反诉方式提出,也可以另案起诉原告请求赔偿。而如果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则受损方只能另案起诉索偿。


(五)企业长效风控机制


在新法第八十一条背景下,建议企业建立商标投诉、诉讼分级甄别流程,区分真实侵权纠纷与恶意维权,对不同类型的维权主张采取差异化应对策略。对批量无依据诉讼坚决援引第八十一条反向追责,不轻易和解,压缩恶意维权套利空间。


结 语



2026版商标法第八十一条的新增,补齐了旧法“重保护、轻限权”的制度短板,实现“合法维权有保障、滥用诉权有惩戒”的双向平衡。新法施行后,任何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事实提起商标诉讼的主体,都将同时承担司法处罚与民事赔偿双重责任,彻底瓦解职业维权的灰色产业链。


笔者认为,新法将极大地推动企业合规体系的双向完善,一方面规范自身商标使用,规避真实侵权,另一方面熟练运用第八十一条的法律武器反击恶意诉讼。只有以商标法全部法定规则为经营底线,才能构建稳定、无干扰的品牌经营环境,回归商标保护鼓励创新、公平竞争的立法本源。




作者简介


李擘  集佳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为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李擘律师同时还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市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专家、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工作站特派员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特邀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李擘律师曾长期在上市公司及外资企业主管法律事务,成为专职律师后代理了包括拍拍贷案、吴良材案、阿尔帕案、茂昌案、亨得利案、电影《流浪地球》案等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李擘律师曾被评为首届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杰出人物、中华商标协会商标特级人才、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上海分中心优秀海外智库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并曾获得上海市律师协会首届案例秀演讲比赛冠军“金话筒”奖、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征文活动优秀论文奖、上海律师学术大赛“论文和调研课题报告”类优秀奖。李擘律师执业期间还在《科技与法律》《电子知识产权》《中华商标》《中国发明与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等刊物上发表了多篇专业文章,具备较强的法律研究能力。



方婷  律师,商标代理人,中级知识产权师

深耕商标全流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擅长领域为商标授权确权、商标行政诉讼、企业商标布局与知识产权合规等。兼具商标代理人与主办律师双重执业经验,先后承办大量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异议、无效宣告、撤三、不予注册复审等授权确权业务,主办多起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实务经验扎实。

方婷律师先后荣获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 “2023 年度上海市优秀商标代理人”,获评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一级;经办商标异议案件两度入选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年度优秀、典型商标代理案例提名,专业办案能力获行业认可。



欢迎关注集佳知识产权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到其他公众号

请给该公众号留言获取内容授权


加入我们

向微信后台发送“招聘”获取招聘信息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集佳知识产权
集佳知识产权公众号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代码: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16095
内容 1176
粉丝 0
集佳知识产权 集佳知识产权公众号由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代码: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16095
总阅读4.0k
粉丝0
内容1.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