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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主体也会被中国海关处罚?

境外主体也会被中国海关处罚? 汇业海关法律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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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沙特分公司安排员工违规出口两用物项化学品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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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海关律师提示:

京兴关缉违字〔2026〕137号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山东某公司沙特分公司安排员工刘某搭乘北京大兴国际机场飞往沙特利雅得的航班。出境时,刘某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


经海关查验发现,刘某随身携带两瓶化学制品,经鉴定均为三氧化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三氧化钨属于受出口管制物项,出口应依法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当事人在未取得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拟通过员工携带方式出口上述物项,同时未依法向海关申报,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海关认定构成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及出口货物申报不实。

法律评析

一、海关行政处罚对象为何是沙特分公司,而不是携带人员?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并非涉案货物价值仅1379元,也不是员工携带出境这一运输方式,而是海关直接将境外分公司认定为行政处罚对象刘某仅是受山东某公司沙特分公司指派实施携带行为,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违法出口的组织者、受益者及实际经营主体均为该沙特分公司,因此海关依法将行政责任归属于企业本身,而非自然人。


这一做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长期以来,许多企业认为,只要境外主体没有在中国注册法人,就不容易成为我国行政处罚对象。然而,本案说明,只要违法出口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且境外经营主体实际组织、实施或者控制出口活动,我国海关完全可以依据《出口管制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换言之,出口管制监管对象并不限于国内企业,也并非以企业注册地作为唯一标准,而是重点考察谁是真正的出口经营主体和违法行为实施者。这一执法思路,与近年来我国出口管制不断强化域内执法、完善全链条监管体系的方向一致。


二、员工随身携带,并不能规避出口管制要求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企业警惕的问题,即涉案物项并非通过普通货物报关出口,而是采取员工随身携带方式离境。实践中,一些企业误认为样品数量少、价值低,或者由员工携带出境,就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但出口管制关注的是物项属性,而不是运输方式、数量或价值。


本案中的三氧化钨已被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是否取得许可证才是能否出口的关键。无论通过货运报关、快件邮寄,还是旅客携带,只要属于出口行为,均应依法履行出口管制审批义务。员工携带出境并不会改变货物属于受管制物项的法律属性,也不会因此免除许可证要求。


此外,本案还同时涉及旅客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的问题,因此海关除认定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外,也认定存在出口申报违法行为。虽然最终海关认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并主动缴纳保证金,海关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但案件释放出的执法信号十分明确:对于出口管制物项,海关既审查许可证义务,也审查申报义务,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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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律师主要执业领域有贸易合规与海事海商纠纷、出口管制与制裁、海关业务。 EHL&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EMBA 硕士、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现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贸易合规事务部负责人、杭州仲裁委员会委员。杨杰律师多年来发表论文数十篇,并著有《进出口贸易合规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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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律师系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法学学士,现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主要执业领域为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海事海商、税法业务以及刑事辩护业务,擅长运用多元知识及思维转换之方式分析案件。李律师办理过数十起疑难复杂案件,涉及民商事合同、海上货物运输与税务筹划、走私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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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欣宇律师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现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廖律师具备扎实的进出口法律理论知识储备以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加入汇业后参与数十起贸易进出口商、供应商、生产企业、报关行、货运物流企业等之间的进出口纠纷,成功协助客户解决复杂的海关、海事海商和进出口贸易法律问题。参与多项金融类非诉讼项目,帮助大型国有企业发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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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玉洋律师系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士,现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主要工作领域为海商海事纠纷、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以及欧美出口管制与制裁,参与多项涉外法律服务项目和金融类非诉讼项目,并在专业期刊上发表多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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