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第 1020 号公告正式实施,替代原 269 号公告,全面优化仅供境外使用农药(EX 登记)管理规则,本次调整核心聚焦登记申报、资料、延续管理,农药出口企业务必吃透登记新规。
一、修订初衷:适配出口产业现状
近年来我国农药出口体量大幅增长,但原有EX 登记规则存在混剂申报受限、试验资料繁琐等痛点。主管部门实地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后优化制度,坚持优先保障国内农药供给,同时放开海外产品研发限制。
二、登记申报三大核心利好
新有效成分登记放开:摒弃 “仅限出口新农药” 旧概念,未在国内登记的有效成分,合规农药企业均可自主申报原药、制剂 EX 登记,海外新品布局门槛降低。
出口制剂登记全面松绑:国内已有登记的有效成分,申报 EX 单剂、混配制剂不再绑定本企业境内登记;配方不受国内含量、配比、有效成分数量约束,适配各国差异化准入标准。
登记申报资料大幅减负:精简产品化学、毒理学重复试验要求;取消未境内登记有效成分企业环评、安评批复材料,仅新增 MSDS 文件,保留原药来源说明,压缩企业试验与申报成本。
三、登记主体、变更与延续关键管控
申请门槛收紧:仅持有有效境内农药登记证的生产企业可办理 EX 登记,无国内登记证企业失去申报资格。
登记延续差异化管控(登记核心红线):
EX 原药:有效成分国内获批登记后,非境内持证企业的出口原药登记仅能延续 1 次;
EX 制剂:国内出现同类制剂登记后,现有出口制剂登记到期不再延续,不再新发同类 EX 制剂证,规避产品回流冲击国内市场。
流程规范化:单独增设登记变更、延续专项条款;技术审查周期统一 6 个月,证书编号为 EX + 年份+ 序列号,标注出口目的地。变更出口国家,需同步补充对应境外准入证明文件。
四、登记配套硬性监管要求
办理 EX 登记必须提交法人盖章承诺书,严守三条禁令:
1、严禁境内经营使用,违规按假农药处理;
2、禁止委托加工、分装;
3、仅限出口证书载明国家 / 地区。
总结
1020 号公告 5 月 14 日起施行,旧 269 号公告废止。本次新政在登记申报、试验资料上利好制剂出口;同时本次公告中继续坚持并重点强调 “三个不得”,一是不得在境内经营和使用;二是不得委托加工、分装;三是不得出口到登记证标明以外的国家(地区)。特别是严格禁止 EX 登记农药在境内经营、使用,违者将按照假农药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