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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民事侵权 | 侵权赔偿主张受诉讼时效限制,维权需把握三年“黄金维权期”
法院诉讼观点
成都中院破除“文字包含即近似”误区,改判完整使用“梨园祥·丽雅阁”标识不构成侵权
雅阁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核定使用在第43类“酒店”等服务上的“雅阁”等商标的权利人,旗下“雅阁”品牌在全球开设有数十家酒店,雅阁酒店曾获得“中国最具投资价值连锁酒店品牌”等诸多荣誉。2022年12月,雅阁公司发现成都地区开设有一家名为“梨园祥·丽雅阁”的酒店,线上及线下多处使用“梨园祥·丽雅阁”等文字。雅阁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标识系其关联主体梨园祥丽雅阁海鲜酒楼申请注册的“梨园祥丽雅阁”商标,不侵犯原告商标权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侵权标识完整包含原告权利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雅阁酒店”“雅阁”,被告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等。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被告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审被告关联公司梨园祥丽雅阁海鲜酒楼成立于2004年,并于2008年注册商标,涉案侵权标识虽完整包含了中文“雅阁”字样,但被诉侵权标识认读部分为“梨园祥·丽雅阁”,未突出或单独使用“雅阁”文字部分,结合涉案侵权标识的渊源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原审被告完整使用“梨园祥·丽雅阁”字样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等。
2026年6月15日,二审法院据此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在商标民事诉讼中,“完整包含他人商标”通常是侵权风险较高的情形,但本案表明,法院并非机械适用“完整包含即构成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相反,司法实践仍会综合考量标识的实际使用情况、混淆可能性、主观意图、历史沿革等多重因素,为合理使用留出一定空间。
因此,企业在使用自有商标时,如发现与其他主体的商标存在部分重合或完整包含的情况,建议参考本案,系统梳理自有商标的创意来源、使用证据及市场声誉等,充分举证自有品牌的独立性和正当性,积极争取不侵权认定。值得提醒的是,完整包含他人商标的标识难以完全排除侵权可能性,因此建议企业以主动避让代替被动应诉,在前期商标申请和使用中加强风险评估,从源头降低权利冲突可能性。
商标民事侵权
企业一案解决“多店同源”式侵权,法院认定可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
中达公司成立于1992年,2022年其经台达公司授权使用核定使用在第9类“变频器”等商品上的“台达”系列商标,并可以自己名义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台达公司总部设于台湾,旗下变频器商品获得“十大变频器创新产品(台达高压变频器)”“低压变频器十大国际品牌”等荣誉。
2022年—2024年,中达公司发现淘宝、拼多多、京东、1688等电商平台有多家店铺擅自销售带有“台达”“深圳台达”等文字的变频器商品,上述所有店铺购得的商品信息一致,实物上标有台频达公司名称以及台频邦公司的注册商标等。进一步调查查明,相关办公地点标有台控公司、台频达公司名称等。
中达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上述主体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及办公地址同时标有台控公司、台频达公司企业名称,应构成共同侵权,同时涉案商品上标有台频邦公司的注册商标,表明该公司是商品提供者身份,同时台频邦公司作为商标许可人,应当知道台控公司和台频达公司实施了前述侵权行为,但未及时制止,故三名被告应认定为共同侵权。同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规模、范围等,可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等。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21万余元等。
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及再审,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均维持侵权认定。
律师点评: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生产者往往隐藏在侵权链的前端,难以挖掘并追究其侵权责任,而本案为企业穿透“多店同源”表象,追究背后生产者侵权责任提供有力参考。这也表明,在面对系统性、规模化商标侵权时,企业既可以通过单独诉讼追究销售者侵权责任,也可以将多店分散的侵权行为归集为同一侵权链条下的行为,实现全链条打击。
因此,企业可参考本案,通过商品信息比对、工厂溯源、企业关系核查等形式,深挖侵权商品背后的生产和运营主体,探索一案整合、全面追责的诉讼策略,并积极主张惩罚性赔偿,以此实现全面精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自有品牌权益。
商标民事侵权
侵权赔偿主张受诉讼时效限制,维权需把握三年“黄金维权期”
茂硕公司是一家主营LED智能驱动电源等研发和销售的企业,也是核定使用在第9类“稳压电源”等商品上的“茂硕”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公司旗下“茂硕电源”曾获“深圳知名品牌”“中国LED电源十大名牌产品”等荣誉。2012年,茂硕公司发现一家名为茂硕科技公司的主体实施了侵害其知识产权的行为,故向该公司发送《严正声明》予以警告。2022年2月,茂硕公司发现茂硕科技公司仍在其线下门店销售多款“MAOSHUO茂硕”LED电源商品,同时电商平台有多家网店销售带有“茂硕”等文字的电源商品,商品宣传图中标注茂硕电子公司全称。茂硕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原告发送《严正声明》的警告信距起诉时已超过十年,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各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但关于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受诉讼时效约束,原告仅能主张从其起诉之日起往前推3年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期间的赔偿等。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等。
本案经过二审,二审法院维持侵权认定。
律师点评:
赔偿责任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限制,超过法定期限提起诉讼,仅能主张部分时间段内的侵权赔偿,这意味着,企业因长达十年的维权迟延,赔偿考虑期间仅覆盖最近3年左右,实质性丧失了对大部分侵权期间的索赔权利。
本案中,维权企业在侵权行为持续十余年后提起诉讼,审理法院虽支持了维权企业关于“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诉求,但也强调因此,企业在商标维权活动中,应注意及时发起维权,一经发现其他主体的侵权行为并采取发函等维权措施,建议在发出侵权警告后持续跟进对方整改,若侵权未停止,应在合理期限内(建议1-2年内)评估是否提起诉讼,保留完整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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