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的前提是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形。核心情形包括:
用途改变类: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中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类: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
购进服务类: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混用处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才需转出;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可全额抵扣,无需转出。
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直接计算转出法:适用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应转出税额 = 已抵扣税额 × 损失比例。
还原计算转出法:适用于农产品的非正常损失。因农产品进项税额是“计算抵扣”而非票面税额,需将账面成本还原为含税成本后再计算。公式为:账面成本 ÷(1 - 扣除率)× 扣除率。
比例计算转出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税额 = 毁损品成本 × 外购项目占比 × 适用税率。
净值折算转出法:适用于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公式为:不得抵扣税额 = 已抵扣进项税额 × 净值率。净值率 = 净值 ÷ 原值 × 100%。
兼营分摊公式:兼营简易计税、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比例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 + 免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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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调减金额 = 转出的进项税额 × 适用加计抵减比例。若遗漏此步,将导致多抵加计抵减额,面临补税风险。
申报表填列:转出金额应填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同时在第14至23b栏对应行次填列明细。
账务处理:用途改变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如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出口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部分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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