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为零,仍可计提加计抵减额,只是当期无法抵减,须结转至以后有税可抵的期间使用。
加计抵减的本质不是“增加进项税额”,而是在计算应纳税额后,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一项优惠额度。它不会增加留抵税额,因此“进项大于销项”并不影响加计抵减额的计提和结转。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 适用比例。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转出 - 上期留抵税额。
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即进项大于销项),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以加计抵减额将应纳税额抵减至零,未抵减完的部分仍结转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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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额不会形成留抵税额,两者性质不同。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只要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仍可申请留抵退税。
此外,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因为留抵税额属于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适用条件:先进制造业企业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执行至2027年底。
不得计提的情形:简易计税、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未抵完结转: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前期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的结余加计抵减额,可继续结转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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