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车辆保险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车辆保险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支出,不在不得抵扣的禁止清单内。
抵扣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发票合规: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按发票票面注明的税额直接抵扣。
用途合规:保险服务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应税项目,如办公用车、物流运输车辆等。若车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驾乘人员意外险:车辆全险中的“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保险”,只要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同样可以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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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以下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不出现在专票的税额栏中,而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入账金额包括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车船税合计。
收到车辆保险专票时(年保费10,600元,税额600元,税率6%):
借: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车辆保险费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 税金及附加——车船税(如有代收,按备注栏金额) 贷:银行存款 10,600+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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