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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南丨人工智能政策密集发布、数据制度加速构建......更多资讯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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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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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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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焦人工智能,国家发改委重磅发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 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加快建立

  • 成都高新区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及复核进行中

聚焦人工智能,国家发改委重磅发布

7月17日,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在上海召开。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布了《人工智能合作发展行动计划》。

内容如下:

一、优质数据供给行动推进数据跨境流动,在部分领域建设运营跨境可信数据空间,促进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协同构建高质量语料库和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推动多语种语料共建共享,为全球人工智能创新筑牢坚实基础。

二、智能算力普惠行动推动智能算力设施联通。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智算服务。联合建设绿色能源驱动基础设施,推动智算设施绿色低碳发展,为全球人工智能可持续发展提供算力支撑。

三、开源生态共享行动鼓励共建国际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开展开源社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通用大模型、基础算法、工具组件共享。协同制定开源合规体系与安全准则。支持各国基于开源模型开展本土化创新,构建开放共享、安全有序、协同共治的全球人工智能开源生态。

四、人工智能深度赋能行动深化“人工智能+”合作,搭建跨国产业合作平台,支持面向发展中国家数智能力建设,促进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推动人工智能在科学、制造、医疗、教育、农业、治理等领域应用赋能,以人工智能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社会治理和增进民生福祉。

五、数智人才共育行动共建拔尖数智人才联合培养机制,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国际合作。协同制定职业标准与技能认证体系,为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提供多元化、复合型人才支撑。提升社会公众人工智能素养,同时关注和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共同应对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对就业的影响。

六、规则标准共建行动共建人工智能标准规范体系,推动国际标准制修订。协同构建标准对接协调机制,促进标准体系包容性与互操作性。加强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的对接协调。

七、安全治理协作行动共建人工智能安全治理机制,加强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合作,防范人工智能技术误用、滥用。研究提升人工智能可解释性、透明性、安全性,加强人工智能数据治理,为全球人工智能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倡建立开放性平台,共享最佳实践,在全球范围推动人工智能安全治理国际合作。

八、人工智能向善行动坚持保持公开透明、保护隐私安全、确保可控可信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原则,共建人工智能伦理准则体系。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理念,推动构建更有温度的智能社会。消除种族主义、歧视和其他形式的算法偏见,保障公平性和非歧视性。推进AI科研国际治理合作,为全球南方贡献公共科学产品,服务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

来源丨国家发改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业领域应用发展,有力支撑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5年建设目标,2026年建设“人工智能+人社”应用基础设施,打造20个基于行业大模型建设的应用场景及相应高质量数据集;2027年普及应用一批人社行业大模型和智能体,探索50个左右高价值应用场景赋能路径;2030年形成人社行业领域人工智能普遍应用的创新局面。

《实施意见》提出,从6个方面打造人社人工智能重大场景,包括发展数智就业,打造就业服务管理新模式;深化智慧社会保险,促进管理服务能力新提升;加强人才精准培养使用,构建人才智能供给新机制;深化智慧劳动关系,构筑智能化劳动权益保障新形态;开拓智慧人力资源服务,形成人力资源服务新生态;构建人社智慧治理模式,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人社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全景图,共67个细分场景。

《实施意见》提出,从搭建人工智能应用平台、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和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人社行业算法模型、建立制度标准和发展生态4个方面,夯实人社人工智能应用基础设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和人才保障,健全应用推广机制,强化安全保障4个方面做好组织实施。

点击查看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加快建立

为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建立全国统一数据产权登记制度,有效构建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国家数据局于2026年7月1日印发《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以标准化登记制度打破数据权属确立瓶颈,通过三权分置创新、全国统一登记、凭证效力法定化,打通数据资产确权与流通环节,确定数据资源拥有清晰、可举证、可流转的法定权利,为构建新型数据确权、市场流通、资本化运行规则提供制度保障。

明确登记机构和登记申请人

登记机构是指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纳入全国数据产权登记机构目录,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活动的法人。由可信可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登记机构,保障登记权威规范。通过建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由可信登记机构进行合理审慎审查、出具登记凭证,推动将原本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重复开展的合规证明成本,集中转化为“一次登记、全国通用”。登记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数据产权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行自愿登记原则,统一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等程序开展数据产权登记。《指引》从监管方面明确国家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工作,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工作。

确立“三权分置”拆分登记制度

“数据二十条”中首次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在不改变数据持有方对数据原始资源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分离权利,促进数据的安全流通和高效使用。如何摆脱传统物权的束缚,《指引》明确数据产权分为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类独立可分割财产权利,支持单独登记、分属不同主体。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互相独立,同一权利人可全部享有,也可享有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同一组原始数据,可由持有方、加工方、运营方分别持有对应权利并独立登记,从制度上解决“谁能用、谁能卖、谁获益”的权属争议。

明确登记数据的范围

《指引》明确了5项不予登记负面清单,主要指对登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及组织合法权益,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形,不予登记。《指引》规定,一是政务数据不予登记。党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委托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代为收集的数据,都属于政务数据范畴,应进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无须进行产权登记。二是经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后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完成登记后,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三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可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点击查看《指引》全文

来源丨国家数据局

成都高新区2026年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及复核进行中

按照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成都高新区2026年度创新型中小企业新申报及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企业范围

(一)依法在成都高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2011〕300号)。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上统称合规经营)。

(四)有效期内的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评价标准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及《四川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方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见附件。


申报流程

企业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zxqySy/main,进行线上填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按程序向注册地址所在街道(区域)报送纸质申报材料1份。培育平台于每季度第一、二月开放,第三月关闭,不再另行通知,纸质材料具体报送时间以各街道(区域)通知为准。


其他事项

(一)申请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先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二)认定创新型中小企业为申请壮大贷及贷款贴息项目的前置条件之一。

扫码查看各街道联系方式

来源丨成都高新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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