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述
2026年7月,欧盟委员会依据《数字服务法》(DigitalServicesAct,以下简称“DSA”)对中国某跨境电商平台A站开出5.5亿欧元罚款,创下DSA实施以来单案最高罚款纪录。处罚的核心原因,并非A站对非法商品“视而不见”,而是其对平台风险的评估和应对措施在欧盟监管机构看来“流于形式、未达标准”。
这一案件对所有正在或计划进入欧盟市场的中国跨境电商平台,具有直接而深刻的警示意义:DSA的合规门槛不是“尽力就好”,而是“结果可验证、流程可审计、制度须落地”。欧委会的执法方式,是用监管机构自己的测试结果来推翻平台的自我评估结论——这意味着书面材料再漂亮,也无法替代实质性的合规效果。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A站此前已就部分问题作出书面承诺,但风险评估与缓解这两项问题未被覆盖,最终导致本次处罚。书面承诺不等于合规完成,可验证的执行结果才是欧委会的唯一判断标准。
二、欧盟《数字服务法》(DSA)
基本框架与适用范围
(一)DSA的核心定位
DSA于2022年正式生效,2024年全面适用,是欧盟迄今最重要的数字平台监管法规。其核心逻辑是:平台对用户发布的内容和商品不承担自动责任,但必须建立与自身规模和风险相匹配的内容治理与风险管理体系。简言之,DSA管的不是“你卖了什么”,而是“你有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二)适用主体的层级划分
DSA按平台规模将义务主体分为四个层级,对中国出海企业影响最大的是以下两类:
超大型在线平台(VLOP):欧盟月活跃用户达到或超过4500万的平台,须承担最严格的义务,包括年度系统性风险评估、独立第三方审计、算法透明度报告、危机响应机制等。A站、Temu、TikTokShop等中国头部平台均属此列。
大型平台:欧盟月活跃用户在100万至4500万之间,须履行透明度报告、内容审核机制、用户申诉机制、商家信息核验等义务。众多垂类跨境电商平台适用此层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DSA的适用不以平台总部所在地为判断依据,只要向欧盟用户提供服务,无论平台注册在中国、中国香港还是其他地区,均须遵守DSA相关义务。中国企业不能以“境外主体”为由规避监管。此外,随着业务增长,平台用户规模可能触发层级跃升,建议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提前预判义务升级时点。
(三)本案涉及的核心条款
本案处罚主要依据DSA第34条(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第35条(风险缓解措施)。前者要求VLOP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性风险评估,涵盖对非法内容传播、消费者安全、算法系统风险放大效应等方面的全面分析;后者要求平台针对已识别的风险,采取“合理、有效、相称”的缓解措施,并持续验证措施的实际效果。欧委会将上述两项违规均认定为“特别严重的违规”,这也是本次罚款金额较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本案核心违规行为与法律分析
(一)风险评估层面:三大核心缺陷
缺陷一:人力资源评估严重失真。A站将自动化审核系统的能力过度高估,导致对人工审核人员需求的评估严重偏低。欧委会认为,这不是技术局限,而是“有意回避了审核员数量与实际工作量之间的明显失衡”。对平台而言,风险评估必须包含对人力资源瓶颈的诚实判断,不能用“我们有AI”来替代对人力缺口的正视。
缺陷二:算法系统的风险放大效应被忽视。欧委会自行测试后发现,大量违规商品在被下架前,已被平台的推荐系统和广告系统主动推送给消费者。平台的算法不仅没有阻止违规商品传播,反而起到了加速扩散的作用。A站的风险评估报告对此没有任何涉及,属于重大遗漏。这一点对中国平台尤其值得警惕——算法推荐是核心竞争力,但也是DSA框架下必须纳入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
缺陷三:评估指标单一且失真。A站的风险评估只依赖一个量化指标,且该指标无法真实反映违规商品的“复现率”,即被删除后以相似形式重新上架的情况。欧委会测试显示,大量违规商品被处理后仍以近似形式循环出现,说明现有指标体系对风险的衡量存在根本性缺陷。风险评估报告中的数据,必须能够经受住监管机构独立测试的验证。
(二)风险缓解层面:四大执行漏洞
漏洞一:审核系统响应迟缓,违规商品长期在线。平台检测出的违规商品(包括仿冒品、危险玩具、违规化妆品等)平均在线时间长达数周。DSA不要求平台做到零容忍,但要求“持续有效的干预”。数周的响应周期明显不符合“有效”标准。平台须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商品,设置明确的响应时限并确保可被追溯、可被核查。
漏洞二:商家处罚政策有名无实。A站有书面的商家违规处罚制度,但实际执行中,受到处罚的违规商家仍可继续在平台正常经营。“政策存在”与“政策落地”之间的鸿沟,被欧委会认定为制度性失效。这是中国出海平台最常见的合规误区:认为有制度就等于合规。欧委会的立场非常清晰——书面制度必须有实施证据支撑,否则形同虚设。
漏洞三:商品分类系统存在可被利用的监管套利漏洞。A站对不同分类商品设置了差异化的合规要求,审核严格程度不同。恶意商家通过故意将商品归入要求较低的类别来规避审查,而平台配置的分类核查人员严重不足,无法在商品上线前识别此类故意错误分类行为。平台的合规设计须具备“对抗性思维”,主动识别并堵住制度漏洞,而不是等问题暴露后再补救。
漏洞四:品牌授权防伪系统形同虚设。A站的“品牌授权”机制原本是防止仿冒品的关键手段,但由于人员配备不足、机制设计存在缺陷,商家可以轻易绕过该机制上架仿冒商品。仿冒品只有在上线后被举报时才被处理,本质上是“事后补救”而非“事前防控”,不符合DSA对缓解措施“有效性”的要求。欧委会同时指出,仿冒品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严重冲击了在设计、安全测试和创新上有正规投入的合法商家,因此属于DSA重点打击的风险类别。
四、中国出海欧盟企业面临的特殊合规挑战
(一)监管理念的根本差异
国内平台治理倾向于“结果导向”——只要违规内容被下架,监管目标基本实现。DSA则更注重“过程导向”——平台是否建立了系统性的风险管理体系、流程是否合理、资源配置是否充分,这些都是独立的合规要求,与最终结果是否完美无关。这一理念差异,是中国企业出海合规中最需要转变的核心认知。
(二)算法系统的合规盲区
中国平台普遍将算法推荐能力视为核心竞争力,在国内语境下几乎不存在针对算法的合规约束。但在DSA框架下,算法系统本身必须接受合规审查:推荐系统是否放大了违规内容的传播?广告系统是否为非法商品提供了额外曝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在风险评估中得到回答,即构成违规。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需要在算法迭代的研发流程中嵌入合规评估环节,打通算法团队与合规团队之间的协作机制。
(三)制度建设与执行能力的脱节
很多中国企业误以为“制度齐全”等于“合规达标”。本案清晰地表明,欧委会不仅审查制度文本,更审查制度是否被实际执行、执行效果是否可被验证。这要求企业建立从“制度制定”到“执行监控”再到“效果验证”的完整闭环,而非停留在制度文件层面。
(四)跨语言、跨文化的合规沟通障碍
DSA合规涉及大量与欧盟监管机构的文件往来和沟通协调。中国企业普遍面临欧盟法律专业人才匮乏、本地监管关系薄弱、沟通节奏与欧盟监管机构不匹配等问题。这些软性障碍有时比制度建设本身更难克服,需要提前布局欧盟本地法律和公共事务资源。
(五)罚款窗口期正在收窄
此次A站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罚款减免,原因之一是欧委会考虑到DSA的“法规新颖性”。但随着DSA实施时间延长,这一减轻情节的适用空间将越来越小。对于尚未建立合规体系的中国平台而言,现在是建立合规体系成本最低、风险最可控的阶段,窗口期正在快速收窄。
五、DSA合规建设指引
(一)合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一步:明确自身在DSA框架下的义务层级。企业应首先评估自身在欧盟的月活跃用户规模,确定适用的义务层级(普通平台、大型平台或VLOP),并据此制定合规建设优先级清单。建议同步建立“用户规模监测机制”,一旦接近层级临界点(100万或4500万),提前启动对应层级的合规准备。
第二步:在欧盟境内指定DSA合规代表。DSA要求在欧盟没有设立主体的境外平台,须在欧盟境内指定法定代表人。这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与欧盟监管机构建立沟通渠道的基础。建议选择熟悉DSA实务的欧盟本地律师事务所或合规机构担任此职能。
第三步:建立合规组织架构和问责机制。应设立专职的DSA合规负责人,明确其与业务团队、技术团队之间的协作机制,并确保合规负责人具有直接向高层管理人员汇报的权力和渠道。合规不能仅是法务部门的事,必须嵌入产品、运营、算法等各业务线的日常工作流程。
(二)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应DSA第34条)
风险评估是DSA合规体系的核心,也是本案处罚的主要事由之一。一份合格的风险评估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关键要素:
评估频率与触发机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平台发生重大变化时(新功能上线、推荐算法重大升级、用户规模突破阈值、新品类引入等),须触发专项评估。评估记录须完整留存,以备监管机构调阅。
算法系统的专项评估。须专项评估推荐算法、搜索算法、广告投放系统对违规内容传播的放大效应,并量化影响程度。建议建立“算法合规评审”机制,在算法重大迭代上线前,由合规团队参与评估其潜在风险。
人力资源的真实评估。须如实评估人工审核员数量与实际工作量之间的匹配程度。不得以自动化工具效果的乐观估计来掩盖人力缺口。建议定期开展“审核能力负荷测试”,以实际数据验证人力配置的充分性。
多维度量化指标体系。建立覆盖以下维度的量化指标体系:违规商品平均在线时长、违规商品复现率(被删除后再次上架的比例)、商家违规再犯率、品类错误分类发现率、用户投诉处理时效等。单一指标不足以支撑风险评估结论,须形成指标矩阵。
评估方法论的透明化。评估方法须透明、可复现,能够经受外部审计和监管机构独立测试的验证。建议在评估报告中完整说明数据来源、样本选取方式、统计方法,避免使用无法被外部核实的内部指标。
对抗性压力测试。在提交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前,建议组织内部团队模拟欧委会的测试方式——使用测试账户搜索违禁关键词、观察推荐结果、追踪已处理商品的复现情况,以内部压力测试验证评估结论的可信度。
(三)风险缓解措施落地(对应DSA第35条)
措施一:建立内容审核的响应时效标准(SLA)。应为不同风险等级的违规内容设置明确的下架时限要求,例如: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商品(危险玩具、违规化妆品等)须在24小时内处理;一般仿冒品须在72小时内处理;其他违规商品须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须建立自动监控和超时预警机制,并定期统计SLA达标率,纳入合规报告。
措施二:确保商家处罚政策的实际执行力。仅有处罚政策的文本是不够的,须建立“处罚执行追踪系统”,记录每一个违规商家的处罚决定、执行时间、后续监控情况。受到处罚的商家须在系统中被标记为高风险主体,后续审核频率须相应提高。对于多次违规的商家,须有明确的清退机制并实际执行。
措施三:堵住商品分类的监管套利漏洞。建议采取以下具体措施:增配专职分类核查人员,对新上架商品进行抽查,重点关注高风险品类(化妆品、玩具、电子产品、仿冒风险较高的品牌商品等);引入基于交叉特征的异常分类识别算法,自动标记疑似错误分类的商品;对频繁更换分类的商家账号触发人工审核。
措施四:重建品牌授权与防仿冒体系。应将“品牌授权”从形式验证升级为实质验证:与主要品牌权利人建立直接合作渠道,获取授权数据库的实时更新;设置专职品牌保护团队,而非将品牌授权核查附加于普通审核员的工作职责之上;建立仿冒品“特征库”,对已处理的仿冒商品的关键特征进行标记,用于识别变体上架行为。
措施五:建立违规内容复现监控机制。本案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违规商品被处理后以相似形式复现。建议建立“违规商品复现检测系统”:对被下架商品的关键特征(图片哈希、标题关键词、商家账号关联等)进行留存,定期对平台在架商品进行比对扫描,一旦发现疑似复现商品立即触发人工审核。
(四)透明度与文档管理
DSA要求VLOP定期发布透明度报告,披露内容审核数量、下架原因分布、用户申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中国出海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透明度报告须以欧盟各成员国官方语言或英语发布,确保欧盟用户可访问;其二,报告中的数据须与内部系统记录一致,不得存在选择性披露;其三,透明度报告本身也是欧委会评估合规状态的重要依据,内容须经法务团队审查后方可发布。
(五)用户申诉与内部争议解决机制
DSA要求平台建立有效的用户申诉机制,允许用户就平台的内容审核决定提出异议。合规的申诉机制须满足以下要求:申诉渠道须易于访问、操作简便;申诉须在合理时限内得到有实质内容的回复;对于争议结果,须向用户提供进一步救济的路径说明。
六、结语
很多企业在衡量是否投入合规建设时,倾向于将合规成本视为纯粹的负担。以下对比有助于建立更准确的判断:
违规的直接代价:根据DSA第52条的规定,平台违反DSA实质性义务的,欧委会可处以不超过上一财年全球年营业额6%的罚款。就本案而言,罚款5.5亿欧元,相当于一个中型跨境电商平台数年的欧盟市场净利润;同时,非合规决定将向市场传递负面信号,影响欧盟消费者信任度和合作品牌关系;监管调查期间的配合成本(律师费、文件整理、管理层时间投入)通常也不容忽视。
合规建设的实际收益:一套成熟的DSA合规体系,本质上也是平台内容质量管理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减少仿冒品对平台信誉的侵蚀,提升欧盟用户的购物体验和复购率;同时,合规体系的建立也为平台在与欧盟监管机构的沟通中争取更多主动空间,是长期在欧盟市场可持续经营的必要投入。
A站案是欧盟DSA执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其意义不仅在于罚款金额创纪录,更在于它清晰地划定了欧盟对平台合规的底线期待:风险评估须真实可信、风险缓解须落地有效、制度建设须经得起测试。
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而言,这既是警示,也是机遇。率先建立起符合DSA标准的合规体系的企业,将在欧盟市场形成真实的竞争壁垒;而选择观望或敷衍的企业,则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执法风险。合规不是出海的成本,而是在欧盟市场长期经营的通行证。
作者简介
/ 赵梦竹律师 /
赵梦竹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与数据(交易)合规、互联网产品合规、股权投融资、公司治理(含ESOP)、家族治理及衍生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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