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公司一句“没舱位”,146个柜子被甩在海外港口,最后不仅要赔钱,还要支付利息。
最近宁波海事法院公布了一起“甩柜”纠纷,船公司这次栽了,货代公司成功维权。
2024年初,香港某海运公司计划将146个空集装箱从墨西哥运回宁波。
船公司确认舱位后,双方完成订舱安排,海运公司随即将集装箱运抵港口等待装船。
然而,原定航次却连续出现变化。
第一次,船公司表示由于舱位不足,无法安排运输,并建议更换其他航次。海运公司同意后,不久又收到通知:新的航次同样无法承运。
由于货物迟迟无法出运,集装箱长期滞留港口,不仅产生大量堆存费用,部分箱体还被港口扣留。
最终,海运公司将船公司起诉,要求赔偿30万美元损失。
法院认为:订舱确认后,合同已经成立。
船公司出具订舱确认后,双方已经就运输事项达成一致,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正本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文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前提。
因此,在已经确认舱位的情况下,船公司又因舱位不足等原因单方面取消运输,属于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船公司赔偿合理损失17万美元及利息。
①“甩柜”不是船公司的免责理由
过去,行业里很多人认为:“甩柜是船公司的运营调整,货主只能认了。”
👉但此次判决明确:
如果船公司已经确认运输安排,却因为超售舱位、配载调整等原因随意取消,造成的合理损失,需要承担责任。
②不过,货主和货代也不能放任损失扩大。
例如发现无法出运后,仍不及时寻找替代方案,导致产生额外费用,这部分损失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同时,如果甩柜是因为:货代重复订舱,文件提交错误,报关或进港延误,责任也需要由过错方承担。
希望这个案例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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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来源:宁波海事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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