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纾困解债中心针对法院执行局执行不能的债务纠纷、合同纠纷、工程欠款纠纷、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我中心协调担保人为被执行方以财产担保方式提供代偿方案。
具体流程:
1.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担保人向债务人出具《担保申请书》,明确担保责任、财产范围、责任期限等。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根据《民法典》第55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院裁定担保方为被执行人,并恢复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3.因被执行人(担保方)提供的担保财产主要以到期债权(可提供仲裁书)为主。执行局向被执行人(担保方)的到期债权人(第三人)发出“履约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定向法院履约该笔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4.到期债权第三人在限期内未履约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第三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金融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的规定。
5.执行过程中,大量的人力工作,可派遣调解员在公告送达、纠纷调解、来访接待等方面协助;也可与地方法院特约调解中心合作协助。
6.执行回款按法定程序,由执行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实现案件的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