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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重要通知!残保金申报日期调整,多地已官宣,错过无法享受减免!

税局重要通知!残保金申报日期调整,多地已官宣,错过无法享受减免! 济南友泽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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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多地税务部门先后调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的申报缴纳期限。

多地税务部门先后调整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的申报缴纳期限。征期变了、截止时间变了——如果还在按老习惯申报,很可能错过最后期限,面临滞纳金和信用扣分!


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重要提醒!

多地残保金申报期已调整!

为配套全国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升级,各地普遍将年审窗口拉长至3–10月,但各省、各地市的具体执行区间仍然不统一,务必以当地官方通知为准。


一、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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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审时间:3月1日至10月31日

• 申报缴费:5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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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紧急提醒:2025年度残保金年审和申报缴费时间已调整。调整后,年审与系统同步,缴费窗口相应后延,给企业更充裕的办理周期。


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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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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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时间:3月1日至10月31日

申报缴费:4月1日至10月31日


四、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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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时间:3月1日至10月31日

申报缴费:上年度全省社平工资发布的次月至12月31日


特别提醒:


1. 年审是享受减免的前置必要条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网年审,即使实际安置了残疾人,也将视同未安置,无法享受任何优惠。


2.申报缴费区间各地略有不同,建议立即查询本地税务局或残联官网,设置日历提醒,避免滞纳金和信用风险。



02


哪些人需要缴纳残保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残保金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


1、法定缴费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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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需申报缴纳主体


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然人个人,不属于残保金缴费主体,无需申报残保金。


3、残疾人就业认定标准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所录用人员才可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


持有《残疾人证》或1-8级《残疾军人证》;

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实际发放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特别注意:以下情况无需缴纳残保金:


第一种:安置比例达标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当地规定比例(通常为1.5%)的,无需缴纳残保金。


第二种:小微企业免征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第三种:个体工商户不在征收范围


个体户不属于缴纳义务人,无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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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如何申领独生子女补贴?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以下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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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减免情形


减免情形一:分档减缴(安置比例达标但不足)


适用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操作:

  • 安置比例≥1%但未达规定比例 → 缴50%

  • 安置比例<1% → 缴90%


申报时即可享受,无需额外提交材料。


减免情形二:小微企业免征(30人以下)


适用对象:仅限企业,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


注意事项:深圳地区有所不同,所有缴纳残保金的企业均可享受此项优惠。新成立企业成立当年免缴,次年起申报。


减免情形三:不可抗力/重大经济损失减免或缓缴


根据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 减免限额:最高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

  • 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 审批要求:由各省财政部门规定具体办法,批准名单每年公告一次

减免情形四:安置特定残疾人“加倍计算”


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举例:某企业应安置比例1.5%(100人需1.5人),实际雇佣1名一级残疾人,按政策可计为2人,直接达到安置标准,无需缴纳残保金。



04


常见问题解答

1.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基数包含哪些?


答: 残保金的计征工资总额为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劳动报酬。不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等代扣项目,按应发工资(税前工资)计算。


2.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按月平均计算。公式为:月平均人数 = 各月人数之和 ÷ 12。各月人数为当月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含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实习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在校学生不计入在职职工人数。


3.新成立的企业当年需要缴残保金吗?


答:新成立企业当年不缴纳残保金,但需注意:若成立次年在职职工人数仍≤30人,继续免征;若超过30人,则从成立第二年起,按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情况计算缴纳。成立当年无论人数多少,均无需缴纳。


4.残疾人离职了,当年还能算安置人数吗?


答:安置残疾人数的计算口径为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残疾人中途离职的,按实际在岗月份折算计入。如果残疾人离职后未重新安置,可能导致年平均安置人数不足,从而需要缴纳残保金。因此,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尽量确保所安置的残疾人全年稳定在岗。


5.企业已注销,还需要补缴以前的残保金吗?


答:企业注销前,必须结清所有欠缴的残保金及滞纳金,否则无法完成工商注销。清税注销环节,税务系统会自动校验企业的残保金缴纳情况,存在欠缴记录的,将阻断注销流程。注销后如发现历史欠缴,按规定仍可追缴,但追缴程序复杂。建议企业在注销前主动核对所有税费(含残保金)缴纳记录,提前处理欠缴问题。


6.残保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但注意:残保金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残保金由企业承担,与个人无关。

来源:会计学堂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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