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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设备+安装服务不能分别计税了

销售设备+安装服务不能分别计税了 用友软件青岛服务中心一凯航科技
2026-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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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以上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安服务分别计税的规定,与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十条抵触,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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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下的新规定
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三条第二项,销售钢结构件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一项应税交易,安装是销售的附属必要补充,即便合同分列、分别核算,也应按主要业务(销售货物)统一适用13%税率,不得拆分按9%计安装费。

我们是机械制造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还提供安装服务,但是销售设备和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不一样,那我们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您这种情况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按照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也就是说,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业务,核心是看业务之间是否有明显的主附关系,然后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来确定适用税率。

你们公司在卖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既有销售机器设备13%的税率,又有安装服务9%的税率,销售机器设备是居于主体地位的,体现了交易的实质和目的,安装服务是必要的补充,以销售机器设备的发生为前提,那么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应该按照主要业务“销售货物”适用13%的税率。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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