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悦说合同|最新道路交通纠纷赔偿司法解释之重点法条解读

悦说合同|最新道路交通纠纷赔偿司法解释之重点法条解读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6-07-10
2
导读:悦说合同,理法相融!


整合 | 京师杭州律所媒体部

来源 | 京师杭州律所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悦说合同 理法相融!

 2024:典型纠纷维权指南


 悦 








李悦律师

(点击图片回顾往期精选)


声 明


1.本专栏文章,旨在普及《民法典》及交流学习之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阶段性或倾向性意见,仅供参考。

2.为简明扼要阐述问题,专栏文章会对所采案例进行适当的修改或简化处理,以使重点突出,特此说明。


最新道路交通纠纷赔偿司法解释
之重点法条解读

2026/07/10


编者按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2026年度专栏主题:违约损害赔偿



各位好!欢迎各位进入“悦说合同”时间!我是李悦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今年六月三十日正式施行,该解释回应了实务中若干争议问题,比如,“开门杀”、“好意搭乘”“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裁判规则。本期,笔者就该司法解释中的若干重点法条进行个人解读,供参考。

第一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该条款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下简称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之责任承担。具体裁判规则为:

其一,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则仅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担责。

其二,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指的共同赔偿,是指在过错比例范围内的责任重合,即在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范围内,叠加责任主体,而非按份责任。受害人在共同赔偿范围内,即可以请求机动车使用人赔偿,也可以请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还可以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共同赔偿。对于所有人是否有过错的认定,具体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

其三,根据侵权法“损失填平原则”,赔偿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受害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避免重复受偿。比如,机动车使用人承担100%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40%的责任,受害人在机动车使用人处已执行到其全部损失的80%,则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其只能再执行20%而非40%。

其四,机动车所有人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其先行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费用超过了其因过错而应担责的部分,对于超过部分,机动车所有人有权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

第二条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解读:该条款规定了“开门杀”(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因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交通事故之责任承担。具体裁判规则为:

其一,确认乘车人属于机动车一方。相对于被侵权人而言,不论是驾驶人或是乘车人,是一个整体,均属于机动车一方。既然乘车人属于机动车一方,则乘车人的责任亦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其二,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保险人,由于驾驶人、乘车人的责任均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相关责任承担按《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顺序,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根据实际情形按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得向乘车人追偿,除非该事故是乘车人故意造成的;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乘车人追偿,目前尚未明确裁判规则。

典型案例:甲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乘车人乙开车门下车时,驾驶人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丙发生碰撞,造成丙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甲、乙负同等责任,丙无责任。案涉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丙诉至法院,请求甲、乙、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驾驶人甲对车辆行驶和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力,其未在乘车人乙开车门前尽到提醒义务,乙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受害人丙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系一个整体。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甲与乙连带赔偿。结合丙提交的损失证据,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丙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甲、乙连带赔偿。

第三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解读:本条款规定了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之责任承担。其中第一款是重申《民法典》第1217条的好意同乘规则。须注意的是第二款,对于实务中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全责、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该条款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不直接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通常是对事故中各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比较后作出,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这一点在单方事故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法院仍应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典型案例:某日,张某与李某均在同一地点干活,午饭后,两人均要去同一相同地点,张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顺路搭载李某前往。因系饭后午间,张某驾驶中突然犯困,未来得及停靠,机动车撞到路边树木,导致李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4.65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但因张某系无偿搭载李某,且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间系饭后午间、发生原因系驾驶人突然犯困等因素,认定驾驶人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依法适当减轻其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向李某赔偿3.72万元)。

第七条 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该条款规定被侵权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诉讼期间死亡之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实务中对此的主要争议是,该情形下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究竟是采定型化赔偿(即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计算)还是仅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日。

本解释明确了采第一种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其一,残疾赔偿金原则上采定型化赔偿,比如《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二,有利于充分救济被侵权人(受害人),也符合公平原则。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定位是从保护受害者角度出发给予受害人救济。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超过定型化赔偿确定的年限仍然生存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请求增加相关费用,但并没有规定在实际生存年限少于确定年限时可以减少,这些均有利于充分救济受害人。另外,如果不按照定型化赔偿标准计算,而是根据死亡是否发生在诉讼期间计算残疾赔偿金,显而易见,这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充分救济受害人。

第八条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解读:该条款规定的是被侵权人(受害人)有多个被扶养人时,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

计算方法分为二步:(1)计算单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算公式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伤残等级指数。这里要注意,如果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2)将单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相加,如果所有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相加后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则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举例说明。假设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5级伤残(伤残等级指数为60%),其有被扶养人甲、乙、丙、丁四人,主要扶养义务人为二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5万元。该案件中,单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5*1/2*60%=1.5万;甲、乙、丙、丁四个被扶养人总的生活费为1.5*4=6万,由于该6万元已超出了5万元,因而,侵权人应赔偿的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5万元。

本期就先聊到这里!我们下期见!


-END-


编辑&责编 | 开心等到专栏更新的Hitthehit



律师简介




李悦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职)

专业领域:

  1. 破产法律实务

  2. 破产法与民法典、公司法相关法律衔接适用问题研究

  3. 合同法律实务


李悦律师著作

《合同的新常识》


本书当当、京东均有售

友情链接:



 招聘信息 

01


 合伙人律师

招聘要求:

1、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功底,本科及以上学历硕士、博士以上学历者优先,具有海外留(访)学经历者优先;


2、独立执业三年及以上,具备明确业务方向,优秀的执业能力,有独立承办某一专业领域案件或非诉讼项目的经验;


3、有意愿组建专业法律部门或业务团队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者;


4、工作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操守,遵守律师执业规范;


5、认同事务所发展理念、积极参与律所活动。

02


 提成律师

招聘要求:

1、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遵守执业纪律,坚守职业底线;


2、能独立办案,积极进取,对某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关注与钻研;


3、无投诉、无行政处罚,维护律所品牌;


4、为人友善、具有团队意识、大局意识。

03


 律师助理/实习律师

招聘要求:

1、协助律师处理日常工作事务,包括安排接待客户、协助准备业务所需材料、联络各方并及时反馈进度;


2、处理律师交办的其他事务等;


3、有较强的文字功底;


4、具有良好的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5、党员优先;


6、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优先。


简历投递


投递至官方邮箱:hr-hangzhou@jingsh.com

邮件名:应聘职位+姓名+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9012899198


商务、媒体合作


联系电话:15906606800(刘女士)


案件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50

律所官网:http://www.jingshihz.com/

律所地址:杭州市上城区高德置地广场A楼中塔14层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我们立足浙江中心高地,依托湾区经济定位,对标国际品牌大所,旨在成为一家真正集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和电商化的新型综合律所。我们将通过专业分工、团队协作,竭诚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精准和价值化的法律服务。
内容 510
粉丝 0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我们立足浙江中心高地,依托湾区经济定位,对标国际品牌大所,旨在成为一家真正集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和电商化的新型综合律所。我们将通过专业分工、团队协作,竭诚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精准和价值化的法律服务。
总阅读669
粉丝0
内容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