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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6 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 281 号),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 2015 年版规定同步废止。
以下为您快速梳理新规下特殊货物、物品的监管要点。
Q1:什么是“特殊货物、物品”?
A:指进出境时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特殊品类,主要包括:
- 血液等人体组织:人类的全血、血浆、血清、其他血液成分、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等,以及脑脊液、胸腔液、腹腔液等其他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分泌物、排泄物、体液。
- 病原微生物:可以侵犯人体,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朊病毒、寄生虫等。
- 生物制品:来源于人或者用于人类医学相关领域的蛋白、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毒素、抗原、抗体、抗原 - 抗体复合物、核酸及其他生物技术产品等生物活性制剂。
(注:不含已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
Q2:特殊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流程有哪些?
A:大部分特殊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流程可分为以下三步:检疫审批、报关、检疫查验。
1.检疫审批
申请人应当在其特殊货物、物品启运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审批,并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手续。
进出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货物、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2.报关
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海关申报。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应当向生产地或者申请人所在地海关申请检疫。
海关对审批单等单证进行比对验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进境或出境。
3.检疫查验
(1)放行规定
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注:携带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未取得审批单的,海关暂不予放行并出具凭证。携带人在 7 日内取得审批单后,按规定实施检疫查验,合格者予以放行。
鉴于寄递渠道相关特殊货物、物品存在较高生物安全风险,该渠道不再执行暂不予放行相关规定。
(2)退运或销毁情形
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不准出境,进境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 名称、批号、生物活性成分、规格和生产单位等与审批单内容不相符;
▶ 未取得审批单或者超出审批数量范围;
▶ 包装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 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包装破损、渗漏等退运可能会存在公共卫生风险的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依法予以销毁,并接受海关监督。
Q3:企业在海关监督管理中需要做什么?
A:企业需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使用经营单位生物安全控制规范》等相关要求,建立并保持相关制度良好运转,配合海关监督管理:
1. 制度与记录管理
- 建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审批用途生产、销售、使用物品;
- 建立生产、销售、使用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2. 配合风险监测
- 海关对可能导致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特殊货物、物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监测;
- 如需采集样本开展检测,企业应主动配合海关完成样本采集工作。
3. 接受监督处置
海关将依据审批单对企业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实施监管,若出现以下情形,将依法予以退运或销毁:
- 使用特殊货物、物品的实验室与审批单不一致(未经海关同意);
- 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与审批单存在货证不符情况。
Q4:新规施行时间是什么?企业要注意什么?
A:新规将于2026 年 8 月 1 日正式施行,企业需注意以下事项:
1.提前准备:相关企业及个人需提前梳理业务范畴,准备与生物安全密切相关的“生产工艺”“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等资料,规范办理审批手续,确保申报材料合规。
2.高风险品类申报主体:严格落实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准入及通报要求,主动履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配合海关做好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申请人首次向我国输出列入《准入管理名录》的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准入申请。
国门生物安全无小事,企业合规经营是前提。福州海关将严守国门公共卫生安全,持续做好通关服务,助力企业平稳有序开展进出口业务。
温馨提示:如有相关业务疑问,可咨询属地海关,提前做好合规准备,保障货物、物品顺利通关。
供稿:马尾海关
内容来源:福州海关 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