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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第 1031 号公告,旨在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部署,优化农作物及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流程,实现部门间备案信息互联互通。
优化审批与通关流程
前置审批与数据共享
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须提前向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申请出境审批文件。相关部门签发文件后,将审批结果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与核销,据此办理通关手续。
查询渠道:
- 农作物种质资源: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
- 林草种质资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平台
规范报关单填报要求
取得审批文件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出口时需严格执行以下填报规范:
- 商品名称:填写审批分类目录中的作物或物种名称;
- 商品编号:填写对应的正确编码;
- 产品资质:选择许可证类别代码 333(农作物)或 334(林草);
- 许可证编号:填写取得的出境审批文件文号。
监管措施与实施时间
违规处理与特殊情况
未取得出境审批文件擅自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海关将依法扣留货物,并移送省级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处理。此外,因系统故障或核查需要,海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交纸质审批文件。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公告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 年 8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公告所指的出境审批文件涵盖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以及林草部门签发的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许可文件。
内容来源: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