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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亿元法拍房无法过户,税款该由谁买单?

法院判例:亿元法拍房无法过户,税款该由谁买单?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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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件简介:买受人昇瑞公司以1.87亿元竞得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及设备。

案件简介:

买受人昇瑞公司以1.87亿元竞得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及设备。因拍卖公告规定“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法院未从拍卖款中优先扣缴被执行人历史上的欠税,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发票和办理过户。昇瑞公司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从拍卖款中优先扣税,但被驳回。

裁判主旨:

税费转嫁条款有效:买受人在竞拍时已对“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公告内容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并签订成交确认书,视为同意该条款,应承担全部税费。

法院无主动协税义务:法院不是法定代扣代缴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的复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税务机关未履行征税决定和行政非诉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法院没有义务且不应在民事执行中直接协助扣划税款,否则将剥夺纳税人(被执行人)的正当程序权利。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执复41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河南省昇瑞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洪州工业园工业大道。
法定表人人:任郑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彬凯,该公司职工。
钰禄控股(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科峰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洪州产业集聚区(新乡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赵京生,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三力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西郊。
法定代表人:王玉琦,董事长。
被执行人:辉县市碳素厂,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小屯换到北。
法定代表人:侯浩泷。
河南省昇瑞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昇瑞公司)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2021)豫07执异4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乡中院在执行钰禄控股(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禄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力炭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河南科峰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峰公司)、河南省辉县市碳素厂(以下简称碳素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昇瑞公司对该院拍卖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该院从被执行人三力公司、碳素厂、科峰公司、河南三力碳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集团)土地使用权、工业用房、机器设备拍卖所得中优先扣缴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税费。事实与理由:新乡中院在执行该案中,在淘宝网上依法拍卖三力公司、碳素厂、科峰公司、三力集团土地使用权、工业用房、机器设备等财产,最终异议人以1.87145634亿元竞拍上述全部财产,新乡中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19)豫07执恢字第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财产归属异议人所有,异议人也将拍卖成交款交至法院账户。但新乡中院在拍卖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时未优先扣缴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税款,其中三力公司、碳素厂房产应当缴纳相关税款合计182.709395万元、三力集团机器设备应当缴纳增值税等合计75.490979万元、科峰公司土地房产应当缴纳增值税等合计278.578022万元,科峰公司机器设备应当缴纳增值税等合计632.605392万元,因新乡中院未优先扣缴上述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税款,致使异议人至今无法取得竞买上述房产、机器设备的发票,异议人竞买的三力公司、碳素厂的土地厂房至今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应当优先从拍卖款中扣缴被执行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新乡中院查明,该院执行钰禄公司申请执行三力公司、科峰公司、碳素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函商上海二中院、郑州中院后,取得了对科峰公司土地及房产处置权,经该院于2020年6月24日在淘宝网上对三力公司、碳素厂、科峰公司、三力集团土地使用权、工业用房、机器设备整体进行拍卖,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的拍品介绍中,税费负担情况为由相应主体负担。拍卖公告中“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竞买人昇瑞公司以1.87145634亿元竞拍上述全部财产,该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19)豫07执恢字第1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财产归属异议人所有,异议人也将拍卖成交款交至法院账户。2020年8月17日该院与昇瑞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其中第六条: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费等由相应的主体承担。该院于2020年11月20日向钰禄公司支付本案应付执行款3246.240081万元,将其他无争议的款项支付给了相关权利人或相关查封法院,对有争议的相关案款进行了提存。
新乡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发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主体、数额。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拍卖成交后相关的税费应当依照税收管理的法律规定由相应的主体负担。人民法院作为拍卖主体并非法定代扣代缴机关,且本案中税务机关也未向该院发函要求协助征缴本次拍卖中被执行人所应当负担税款,故异议人主张人民法院应主动在拍卖所得款项中扣缴被执行人因拍卖所应当负担的税款缺乏充分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昇瑞公司的异议请求。
昇瑞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新乡中院(2021)豫07执异43号执行裁定,指令新乡中院审查本案,或支持申请人的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1.昇瑞公司在办理拍卖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时,被告知被执行人存在多项应缴纳税费尚未征缴,暂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拍卖公告载明的“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该内容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应适用我国税法的规定,有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法定缴税义务,而非由买受人一揽子概括承担;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第四条明确要求:“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可见,在执行程序中产生的税款应优先从拍卖款中扣除;3.人民法院具有协助税务机关优先从拍卖款中征收税款的义务,且不因税务机关未提出协助要求而导致人民法院不再承担该项协助义务。新乡中院作为执行机关组织本次拍卖,相关拍卖款由其完全控制,相关分配权利由其完全掌握,因此,只有新乡中院有能力和责任协助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扣缴。
本院对新乡中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本案拍卖中,拍卖公告中明确注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在竞买前完全可以根据拍品公告情况自行了解到拍卖相关的全部税费情况。而昇瑞公司参与竞买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当视为对拍卖公告中税费等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予以认可。
其次,昇瑞公司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第四条为依据,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优先从拍卖款中征收税款,但该复函仅是国家税务总局对最高人民法院向其征询意见的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并未以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意见,因而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纳税主体欠缴税款的行为,作为征收税款主体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征税决定,向纳税主体送达。针对此种征税决定,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也可以提出异议,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争议解决后,税务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如果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不经过上述程序,而是通过要求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协助扣划相应税款,无疑会剥夺纳税主体在行政程序中提出意见及抗辩的权利,不符合行政正当程序原则。
综上,昇瑞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新乡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省昇瑞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7执异4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虹
审判员 王朝阳
审判员 刘海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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