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多列成本偷税案。新疆和田果之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向张拴民、汪敏等人收购农产品业务,为自己虚开14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1624.71万元,税额146.23万元,并全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及列支营业成本。经查,涉案资金通过个人账户100%回流,货物流与发票流均不真实,形成完整的资金闭合链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该行为构成“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50,304.62元(公告罚款75万元)。本案清晰展示了“无真实交易+资金回流”是认定虚开及偷税的核心证据标准,农产品收购发票因自开自抵的特性,更易成为虚开高发区,需从严监管。
和税稽罚(2026)5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和田果之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7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7-0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问题
1.以张拴民(411122***2512)名义开具发票问题
检查人员对你公司2023年8-11月以张拴民名义开具的7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代码065002300111,发票号码06894310-06894348,06894350,06894368-06894385,06894480-06894481,38205196-38205205,货物名称*水果*哈密瓜,*水果*西梅,*水果*葡萄;发票代码:236520000000,发票号码:00319471,00537795,00853595,货物名称:*水果*鲜葡萄,*水果*西梅,*水果*恐龙蛋,金额合计为9010865.8元)进行检查。
发票流方面: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开具的以张拴民名义开具的7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
你公司财务负责人唐恒称,2023年根据公司采购人员提供的采购合同、身份证等信息资料开具的发票。
经联系张拴民,其表示未发生实际业务。
货物流方面:根据你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你公司财务负责人唐恒陈述,运输由销售方负责,你公司无法提供货物运输相关证明材料。
经检查人员联系张拴民核实,其表示未发生相关业务,无货物运输相关证明资料,可证明你公司与张拴民之间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
资金流方面:经核实,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果之初通过对公账户(尾号2458)向张拴民个人账户(尾号2574、5186)转账共计7715776.36元。
通过调取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发现,张拴民在每次收到款项后,在短时间内将货款转出,于2023年8月23日至12月19日期间,通过个人账户(尾号2574、5186)转账方式向汪敏转账7715776.36元,资金回流比例100%。
当事人张拴民承认全部资金回流情况,综合发票流、货物流及资金流等情况,检查组认为你公司与张拴民之间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并且100%的资金回流能够表明你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的行为。
2.以汪敏(430726***1320)名义开具发票问题
检查人员对你公司2023年5月、8月、11月以汪敏名义开具的2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代码065002300111,发票号码06859587-06859588,货物名称:*水果*西梅;发票代码:065002200111
违法行为类型 新疆和田果之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处罚依据
我局认为你公司与开票方未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14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为16247146.07元、税额1462261.59元)抵扣进项并计入营业成本,导致少缴税款的危害后果,符合偷税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750304.62元(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零叁佰零肆元陆角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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