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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资金100%回流!果之初虚开千万农产品发票被罚75万

涉税案例:资金100%回流!果之初虚开千万农产品发票被罚75万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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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多列成本偷税案。

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多列成本偷税案。新疆和田果之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向张拴民、汪敏等人收购农产品业务,为自己虚开14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1624.71万元,税额146.23万元,并全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及列支营业成本。经查,涉案资金通过个人账户100%回流,货物流与发票流均不真实,形成完整的资金闭合链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该行为构成“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50,304.62元(公告罚款75万元)。本案清晰展示了“无真实交易+资金回流”是认定虚开及偷税的核心证据标准,农产品收购发票因自开自抵的特性,更易成为虚开高发区,需从严监管。


和税稽罚(2026)50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和田果之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7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7-0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一)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问题 

1.以张拴民(411122***2512)名义开具发票问题 

检查人员对你公司2023年8-11月以张拴民名义开具的7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代码065002300111,发票号码06894310-06894348,06894350,06894368-06894385,06894480-06894481,38205196-38205205,货物名称*水果*哈密瓜,*水果*西梅,*水果*葡萄;发票代码:236520000000,发票号码:00319471,00537795,00853595,货物名称:*水果*鲜葡萄,*水果*西梅,*水果*恐龙蛋,金额合计为9010865.8元)进行检查。 

发票流方面: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开具的以张拴民名义开具的7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

你公司财务负责人唐恒称,2023年根据公司采购人员提供的采购合同、身份证等信息资料开具的发票。

经联系张拴民,其表示未发生实际业务。 

货物流方面:根据你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你公司财务负责人唐恒陈述,运输由销售方负责,你公司无法提供货物运输相关证明材料。

经检查人员联系张拴民核实,其表示未发生相关业务,无货物运输相关证明资料,可证明你公司与张拴民之间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 

资金流方面:经核实,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果之初通过对公账户(尾号2458)向张拴民个人账户(尾号2574、5186)转账共计7715776.36元。

通过调取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发现,张拴民在每次收到款项后,在短时间内将货款转出,于2023年8月23日至12月19日期间,通过个人账户(尾号2574、5186)转账方式向汪敏转账7715776.36元,资金回流比例100%。 

当事人张拴民承认全部资金回流情况,综合发票流、货物流及资金流等情况,检查组认为你公司与张拴民之间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并且100%的资金回流能够表明你公司具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的行为。 

2.以汪敏(430726***1320)名义开具发票问题 

检查人员对你公司2023年5月、8月、11月以汪敏名义开具的2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代码065002300111,发票号码06859587-06859588,货物名称:*水果*西梅;发票代码:065002200111

违法行为类型 新疆和田果之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结果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处罚依据 

我局认为你公司与开票方未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14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金额合计为16247146.07元、税额1462261.59元)抵扣进项并计入营业成本,导致少缴税款的危害后果,符合偷税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750304.62元(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零叁佰零肆元陆角贰分)。



来源: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禄会问税 2026-07-07。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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