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比价是九种采购方式之一。在程序上与公开招标相似,强调一次报价,有点像“简化版”的公开招标;在竞争范围、评审小组组成上又跟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类似。
本期整理了12个关于询比价采购的高频问题,涵盖适用范围、操作流程、评审规则及法律依据,供采购从业者参考。
说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中使用“询价”一词,企业采购实务中常称“询比价”。本文统一使用“询比价”,法律条文引用保留原文表述。
Q1. 服务类项目能用询比价方式采购吗?
不可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该条明确了询比价采购的适用范围仅限货物。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6月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将询价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需求明确、内容单一、标准统一的工程和服务”,这可能是未来修法的方向。如果该修订最终落地,服务类项目也将有望纳入询比价的适用范围。
Q2. 询比价通知书由采购人制定还是询比价小组制定?
由询比价小组确认或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Q3. 询比价通知书技术参数可以设置实质性参数吗?
某货物类采购项目采用询比价方式,通知书中技术参数可以设置实质性参数吗?如果不设实质性参数,响应产品是否都应当完全响应,不允许负偏离?
可以且应当设置实质性参数。
询比价采购的规则是: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询比价通知书应当规定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Q4. 询比价失败后可以改成单一来源吗?
不能。
不能因为询比价采购失败就直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以上三种情形均与“询比价失败”无关,采购方式的变更必须基于法定事由,不能简单以采购失败为由进行转换。
Q5. 询比价采购的货物可以限定尺寸吗?
可以。
询比价采购的适用条件本身就是“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限定尺寸属于规格标准统一的范畴,符合询比价采购的适用前提。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Q6. 询比价有二次报价吗?
不允许二次报价。
询比价采购的核心规则之一就是“一次报价、不得更改”,这也是其与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在程序上的重要区别。供应商应当按照询比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七条: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Q7. 满足采购文件前提下,询比价必须是最低价成交吗?
是的,询比价采用最低价成交的评审方法,不允许采用综合评分法。
在所有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报价最低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Q8. 询比价通知书中可以指定特定品牌吗?
不可以。
无论采用什么采购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限定或指定特定品牌,都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Q9. 询比价现场有类似招标的开标和密封检查程序吗?
没有。
询比价采购没有类似招标的开标、投标文件密封检查程序。
实务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形:询比价文件中标注响应文件须在特定时间前不得启封,但未规定违反该要求的后果(如终止采购),仅规定“未按要求递交的,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和退回,重新填写后再次递交”。如果询比价现场有供应商未严格按要求执行,代理机构也未组织供应商检查密封性,这种情况下提出的质疑一般不被视为有效。
询比价的程序设计本身不包含密封检查环节,不能套用招标程序要求。
Q10. 询比价中两家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牌,如何界定?
由询比价通知书规定,可参照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可参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Q11. “询比价竞标”中的串通报价行为如何定性?
如符合“应招尽招”条件而规避招标,串通报价适用刑法第223条。
如果项目符合“应招尽招”的条件,却未采用招标方式,而以非招标的询比价方式规避招标,发生串通报价行为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关键在于“规避招标”——即项目本应招标却以询比价方式替代。如果项目本身依法适用询比价,则串通报价的定性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Q12. 询比价采购如何明确“实质性要求”?
询比价采购凭借“一次报价、低价成交”的程序优势,广泛适用于技术参数明确、市场供应充足的通用设备采购场景。
其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在于:供应商在完全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通过一次性报价竞争确定成交方。
实务要点:
• 清晰标注: 询比价文件中须清晰标注所有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例如使用“★”号标记,或以明确的文字说明“必须满足”“不允许偏离”等;
• 评审规则对应: 在《评审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任何“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将直接导致响应无效;
• 重新组织: 若询比价文件未清晰界定“实质性要求”,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明确了询比价采购需要满足“实质性响应要求”。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采购文件应清晰、无歧义,以确保评审公正——虽然该条款直接适用于招标采购,但监管部门认为“文件清晰是评审基础”的原则对询比价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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