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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解读】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关务解读】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景鸿物流
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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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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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82 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将于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为确保制度平稳落地,海关总署同步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执行标准进行细化。现就《公告》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目的

《信用管理办法》在信用等级分类、认定标准、惩戒修复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调整。鉴于部分条款为原则性规定或涉及创新举措,需进一步细化以规范海关执法。同时,为减少制度调整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公告》明确了新旧办法的衔接过渡规则,旨在为海关提供统一操作依据,帮助企业清晰掌握信用管理要求,推动监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主要内容

(一)细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

《公告》完善了信用信息公示渠道、内容、期限及异议处理机制,保障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1. 明确公示渠道及不予公示情形
海关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企业可申请不予公示,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处理。

2. 新增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管理
针对未报送年报、失联、信息不实拒不改正、被市监或税务部门列入异常等五类情形,纳入异常企业名录管理。其中,未报送年报和失联情形在整改后自动移出;其余情形需企业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后移出。名录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上调,且不予受理失信修复申请。

3. 统一公示期限及异议时限
失信信息公示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自列入之日起算。海关收到异议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答复,复杂情况可延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二)明确信用等级认定条件及管理措施暂停规则

1. 细化严重失信认定标准
明确走私、违反进出境管制、行贿等八类严重违法情节,作为直接认定严重失信企业的依据,划定行为红线。

2. 明确特殊认定规则
同时存在失信和严重失信情形的,按严重失信认定;总分支机构分别认定;企业分立合并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的延续原等级,代码变更的重新认定。

3. 规范等级调整条件
失信企业申请调整等级,需完全履行法律义务、办结手续,且在认定期间无新增处罚、未处于刑事或普通程序立案阶段,并在“信用中国”无未修复的严重失信记录。

4. 反复失信的认定原则
再次发生失信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分别在首次认定满一年或满三年后再次认定,期间不予受理等级调整和修复申请。

5. 便利措施暂停规则
高级认证及认证企业涉嫌违法被刑事立案的,暂停便利措施;被行政立案调查的,可视情暂停(简易或快速办理案件除外)。

6. 中止或终止认证复核
涉嫌刑事立案的,中止认证或复核;被稽查、核查或行政立案的,可视情中止。中止不计入时限,复核中止超 90 日的,终止复核。

7. AEO 企业整改要求
给予一次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间及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整改。

(三)统一法律文书送达规则

1. 规范电子送达
经企业书面同意,可采用传真、邮件、短信等方式送达。当事人需提供准确地址并确认,变更地址须书面告知,否则以原确认地址为准。

2. 规范公告送达
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或公示平台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

(四)明确失信信息修复实操要求

1. 统一申请渠道
企业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海关提交修复申请,实现跨平台衔接。

2. 明确审核条件
需满足已履行法定义务并办结案件、公示期间无新增处罚(或符合豁免情形)、未处于立案阶段、无其他部门未修复严重失信记录等条件。

3. 简化流程衔接
申请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视为同时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申请,无需单独提交。

(五)新旧办法过渡衔接安排

遵循有利于企业原则,确保 2026 年 4 月 1 日前后的平稳过渡。

1. 延续原有等级效力
原已认定的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等级继续有效;其他企业统一按常规企业管理。

2. 规范未办结业务
新规实施前已受理未决的业务,原则上按旧规执行,但新规对企业更有利的,从其规定。

3. 落实“从旧兼从轻”原则
移出原严重失信名单;对原失信企业重新认定;2026 年内开展的高级认证复核,财务标准可选用对新旧企业中更有利的标准。

4. 采纳合理建议
2021 年 11 月 1 日前认定为一般认证企业,且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无等级调整记录的企业,可申请信用状况评估,符合条件者免于实地认证,直接认定为认证企业。

内容来源:12360 服务订阅号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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