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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解读】一文带您了解出口肉类产品企业备案、境外注册推荐要求

【关务解读】一文带您了解出口肉类产品企业备案、境外注册推荐要求 景鸿物流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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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文带您了解出口肉类产品企业备案、境外注册推荐要求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创新层代码:835859)作为一家全国性一体化供应链服务提供商,深耕全国核心口岸 30 余年,以华东大区(上海、宁波苏州、昆山)、华北大区(北京天津青岛大连郑州)、西南大区(成都重庆厦门南昌)为核心,形成覆盖全国主要经济带的战略布局。凭借"一核多点"的架构优势、下属 6 家 AEO 高认企业资质及 ISO9001 服务品质,通过智能化信息系统与标准化运营体系,以专业能力赢得客户长期信赖。服务热线:400-0-835859。





国产肉类产品出口海外,生产企业及养殖场所需具备哪些资质?本文将详细解读出口肉类企业备案的相关规定及全流程指南。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4.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原质检总局 2012 年第 149 号公告)

5.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87 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6.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49 号(关于实施《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相关事宜的公告)

7.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203 号(关于内地供港冰鲜禽肉、冷冻禽肉和冰鲜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公告,目前实施备案管理的品种包括: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料养殖场。

供港澳冰鲜肉类需选择相应的供港澳冰鲜养殖场。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01

备案

出口陆生动物源性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长期有效,名单统一对外公布。

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海关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提交申请。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 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为核心的卫生控制体系,且体系需包含完善的食品防护计划。

  • 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

3.卫生控制体系证明、相关行政许可资质;

02

备案变更、注销

变更:生产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所在地海关递交材料申请变更备案。

注销: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备案证明》的,需递交注销申请,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养殖场备案是海关对肉类源头的管理。为出口企业提供禽、猪、兔等原料的养殖场必须办理备案。出口肉类产品的原料必须来自备案养殖场。

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海关政务服务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提交申请。

01

备案资质类型选择

注册登记以饲养场为单位,实行一场一证,注册登记编号专场专用。

按实际情况选择“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或“供港澳类养殖场”。

02

申请条件

1.合法的养殖资质;

2.获得《防疫条件合格证》;

3.需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正式签订供货协议;

4.持有详细的场区平面布局图以及养殖场行政区划位置图;

5.制定有切实可行的制度,包括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和饲养用药管理制度;

03

申请材料

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提交材料:

1.出口原料畜禽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2.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厂区平面图和行政区划位置图原件;

4.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防疫防治制度、人员车辆进出控制、病死动物处理、疫情报告等;

5.饲养用药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用药管理制度等;

供港澳冰鲜肉类养殖场提交材料:

1.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饲养场注册登记申请表;

2.厂区平面图;

3.照片(包括场区大门口,场区全貌,隔离检疫舍、养殖舍内/外景,更衣消毒室、兽医室、病畜隔离舍、死畜处理设施、粪便处理设施等);

4.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饲养管理制度;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签订供港澳活动物供货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名单(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性质、生产或经营规模、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04

备案变更

注册登记饲养场场址(迁址除外)、经营主体类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的以及因改扩建引起注册登记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注册登记饲养场迁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海关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应当注销原址注册登记,收回原饲养场注册登记证书。




四、境外注册推荐申请


境外国家(地区)对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求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予以推荐,确认其符合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经境外国家(地区)审核批准后,准许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管理措施。实施境外注册的一般为生产动物源性产品的企业。

由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境外注册推荐工作通过信息化系统实行网上办理。

01

目前对出口肉类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的国家(地区)

需要办理境外注册的进口国家(地区)、产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动态更新。

02

申请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

(三)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注意:注册是动态管理,企业需要持续符合要求,接受定期监督检查,否则可能被暂停或取消注册资格。


五、资质备案和境外注册推荐申请


01

资质备案申请及审核流程

01

备案申请

线上办理:企业可以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政务服务——我要办——企业管理和稽查,提出申请。

也可以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全部应用/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管理——企业资质,再根据自己拟备案的资质类型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生产企业选择“食品类企业资质”。

养殖场选择“食品类场所资质”。

窗口办理:主管海关各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天津海关网站查询,或咨询各业务现场。

02

资质备案审核

材料齐全:隶属海关直接受理备案申请。

材料不齐全:隶属海关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以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02

境外注册推荐流程

01

境外注册推荐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全部应用/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管理——企业资质——行政相对人 3.0 —境外注册管理— 境外注册申请。

02

境外注册推荐审核

生产企业向住所地海关提出境外注册推荐申请。

海关通过“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接受企业境外注册申请。

直属海关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要求的上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按程序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供稿单位:宁河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内容来源:天津海关 12360 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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