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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正式发布 2026 年第 100 号公告,明确进口缅甸食用水生动物的检疫和卫生要求。即日起,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的缅甸食用水生动物准予进口。以下是公告核心内容梳理: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100 号核心解读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缅双方签署的关于缅甸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执行。
二、进口产品范围
指人工养殖或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活水生动物。不包括 CITES 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具体品种清单以海关总署网站公布为准。
三、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商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生产企业资质
输华生产企业(含养殖场、包装场)需满足以下条件:
- 符合缅甸法律法规,接受缅方有效监管;
- 经缅方注册并向中方推荐,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
- 建立有效的安全卫生自我管理与追溯体系,确保全过程符合中缅双方要求。
五、产品卫生与安全要求
- 来源合法:野生产品须在缅甸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养殖产品须在缅甸本国水域养殖;
- 药物管控:严禁使用中缅双方禁用药物,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须按规定使用;
- 监测达标: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原微生物监测结果须符合中方标准;
- 临床检查:输出前经缅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无传染病及寄生虫病症状。
六、包装与标签规范
- 分类包装:不同区域、企业及种类的产品应分开独立包装;
- 容器安全:包装容器须全新或经消毒,满足动物生存福利需求;
- 材料合规:铺垫材料及水体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有毒物质或破坏生态的外来生物;
- 标签信息:外包装须标注品名(含学名)、捕捞海域(野生适用)、企业名称及注册号、目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关键信息。
七、证书要求
每批货物须随附缅方出具的卫生证书(一正两副本,正本随货)。证书须用中英文或英文打印,包含物种信息、养殖/捕捞源头详情、进出口商信息、运输细节、符合性声明、签发日期及官方签章等要素。
八、监管与处置措施
中国海关将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对不合格产品实施退回、销毁等处理;对出现严重问题或多次违规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7 月 14 日
内容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