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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解读】木质包装出入境申报解读

【关务解读】木质包装出入境申报解读 景鸿物流
202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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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木质包装出入境申报解读

上海景鸿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创新层代码:835859)深耕全国核心口岸 30 余年,以华东、华北、西南大区为核心,形成覆盖全国主要经济带的战略布局。凭借"一核多点"架构优势、6 家 AEO 高认企业资质及 ISO9001 服务品质,通过智能化信息系统与标准化运营体系,以专业能力赢得客户长期信赖。

木质包装是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常用的承载材料,也是松材线虫、天牛等林木有害生物跨境传播的主要载体。为保护国内生态安全与贸易顺畅,我国依据《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准,对进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严格检疫监管。

01 木质包装定义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等。

注意:经人工合成或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 6mm 的木质材料,不属于此类监管范围。

02 IPPC 标识规范

根据 IPPC ISPM15 号国际标准,出口木质包装必须实施有效除害处理并加施合格标识。

标识要求:

  • 形状:矩形或正方形,边框内不得有其他信息(附加标记需在框外)。
  • 内容:IPPC(公约缩写)、CN(国家代码)、00000(关区代码 + 企业编号)、YY(处理方式代码,如 MB 熏蒸、HT 热处理等)。
  • 规格:尺寸需足够大以便肉眼识别,不得手写,禁用红色或桔黄色。
  • 位置:加施于易见位置,每件木质包装至少两个相对面显著位置,保证永久清晰。

03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

(一)进境前除害处理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须在输出国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 IPPC 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二)申报要求

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申报。依据报关单填制规范,需填报所有包装材料种类及代码。进境散装货物(含船舶、飞机垫舱木料)使用木质包装的,应书面填写《进境散货木质包装申报单》,注明来源、数量、标识情况及是否卸离运输工具等要素。

(三)查验及处理

已加施标识:按规定抽查,未发现活体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的,监督进行除害处理。

未加施标识: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或销毁处理。

标识不明:海关抽查确认。有标识且无害生物的放行;有标识但有害生物的监督除害;无标识的进行除害或销毁。

(四)法律责任

依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情形将受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报检或报检不符;
  • 未经许可擅自卸离或运递木质包装货物;
  • 擅自拆除、遗弃木质包装;
  • 未按海关要求处理木质包装;
  • 伪造、变造 IPPC 专用标识(可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04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

(一)出境前处理与标识

出境木质包装须按列明方法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标识加施企业需提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处理计划,接受全过程监管。再加工或修理的木质包装须重新验证并加施标识。未获资格的企业应向有资质企业购买包装并索取合格凭证。

(二)申报与查验

按规范填报包装材料种类及代码。口岸查验时,海关将核对木质包装种类、数量,检查是否携带昆虫、树皮、霉变,标识是否清晰规范,必要时验核处理报告单和合格凭证。

(三)违规处罚

因标识加施企业原因导致国外退运、销毁,或存在未经处理加施标识、倒卖挪用标识、严重质量事故等行为的,海关将暂停或取消其标识加施资格。伪造、变造专用标识的,依法予以处罚。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供稿:动植物检疫处、黄埔新港海关

内容来源:黄埔海关 1236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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