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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单新增“禁限管制识别码与申报要素”
这份申报服务指南请查收
出口报关单填报有变化!
随着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持续优化完善,不少企业及经办人员对涉及或可能涉及出口管制物项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存在疑问。本文将围绕申报前和申报时的注意事项,为大家进行解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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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工具
出口经营者应当先了解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等,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加强物项识别判定,也可借助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数据库辅助查询。
如果还是无法确认是否属于管制物项,该怎么做?
出口经营者可以在商务部网上政务大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栏目提出业务咨询申请。出口经营者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关于业务咨询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参见“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刊载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填报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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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商品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在申报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下面小编对一些关键项目进行解析: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禁限管制识别码、禁限管制申报要素
备注栏
03
我们出口的商品涉及的 HS 编码未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参考海关商品编号范围,是否就可以判定不属于管制物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基本依据,也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商务部)实施许可的基本依据,不以管制物项是否配备海关商品编号为条件,即,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唯一依据。
出口经营者向商务部门提出物项咨询后,获得“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答复,就可以直接出口了吗?
商务部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协助判断有关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并作出答复。有关答复仅根据出口经营者提供的书面材料作出,不是对实际拟出口物项“无需办理许可证件”的认定。出口经营者在实际出口时,仍需履行识别的义务,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判断是否应申请出口许可,在向海关申报时保证申报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货物属于两用物项,报关时未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出口经营者“补办”许可证件的,是否还构成“未经许可出口”?
此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出口”。出口经营者不得在报关后“补办”许可证件;在报关前提出出口许可申请,报关后取得对该特定批次的货物出口许可证件的,不影响“未经许可出口”的性质。
以上问答内容仅供参考,详细解答内容请参见商务部网站《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等问题)》。
供稿单位:马尾海关
内容来源:福州海关 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