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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电池消费税调整新政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2026 年第 20 号公告,旨在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度,对电池消费税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新规明确了征税范围、税率实施时间表及减免税条件,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分阶段实施。
常规电池分阶段征收消费税
针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镍氢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及全钒液流电池,新政设定了阶梯式税率:
- 第一阶段: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按 2% 税率征收消费税;
- 第二阶段:自 2027 年 9 月 1 日起,税率上调至 4%。
光伏电池延期征收
对于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征税启动时间稍晚于常规电池:
- 第一阶段:自 2027 年 4 月 1 日起,按 2% 税率征收消费税;
- 第二阶段:自 2028 年 4 月 1 日起,税率上调至 4%。
新兴技术电池免征优惠
为鼓励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电池产品免征消费税:
- 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
- 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
合规要求与抵扣机制
国家标准是减免前提
纳税人生产或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国标或不符合国标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减免前,须取得具备 CMA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性检测报告。
已纳税额可予扣除
纳税人购进、委托加工收回或直接进口的已税电池产品,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产品,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自产自用税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电池,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不缴纳消费税;若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电池或其他方面,则需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及进口环节应税税目详见官方附件。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