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睿智·推送丨“律”动APEC:中企投资APEC成员经济体之股权架构搭建

睿智·推送丨“律”动APEC:中企投资APEC成员经济体之股权架构搭建 WITSUS睿智咨询
2026-07-15
17

背景

亚太地区是中国企业跨境投资的核心区域,各成员经济体在投资规则与合规要求上差异显著,法律需求旺盛。APEC 作为该地区最重要的经济合作机制,其 2026 年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将于同年 11 月在中国深圳举行。

为此,我们推出《中国企业投资 APEC 成员经济体法律指南》系列文章,系统解读投资规则、实操要点与风险防控。内容涵盖综合规则篇及各成员经济体专项篇,旨在为中国企业深耕亚太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德恒律师事务所坚持服务国家大局,已在澳大利亚、韩国、美国、日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中国香港新加坡等 APEC 主要成员经济体设立分支机构。凭借全球化网络与现代化服务体系,德恒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本系列文章力求成为企业决策者与管理层的实用指南,助力其从容应对全球化挑战。

主编:唐永生、何雪华


一、引言:中企跨境投资 APEC 成员经济体的第一步——股权架构搭建

当前,APEC 成员经济体是全球最具活力的经济区域之一,跨境投资已成为众多中国企业的战略方向。股权架构搭建是跨境投资的顶层设计,科学合理的架构能有效发挥风险隔离作用,提升资金调配效率并优化税务成本。本文以问答形式,系统解析中国企业如何围绕 APEC 区域布局,战略性地搭建跨境投资股权架构。

二、中企跨境投资 APEC 成员经济体的典型股权架构

1. 有哪些典型的股权架构?

典型的跨境投资股权架构主要包括:境内主体直接投资架构、间接持股架构、红筹架构/VIE 架构以及平行架构。实践中,企业需结合行业特性、目标地法规、商业诉求、税务筹划及外资审查等因素,对典型模式进行调整,形成最终落地的定制化架构。

2. 境内主体直接投资架构

搭建方式与适用性:指中国公司直接持有海外子公司股权。该模式操作简单直接,适用于境外业务占比小、布局单一的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税收协定覆盖有限或缺乏更优税务规划方案时,直接持股是可行选择。

3. 间接持股架构

搭建方式与适用性:通常在境内企业与东道国公司之间设立一层或多层中间控股实体(如开曼、BVI、新加坡或中国香港公司)。此类结构适用于海外运营成熟、有跨国税务筹划需求及多国业务分布的企业,旨在实现风险隔离、商业灵活性与税务优化。

4. 红筹架构/VIE 架构

搭建流程:

1. 股东层面: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通常分别设立 BVI 公司,便于股权处置及优化分红税负。

2. 顶层平台:在开曼群岛设立 SPV,作为融资及上市主体。

3. 夹层设计:在开曼公司与香港公司间嵌入夹层 BVI 公司。转让夹层 BVI 股权可避免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产生的巨额印花税。

4. 境内落地:利用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由香港公司在境内设立 WFOE(外商独资企业)。

5. 关联并购规避(历史沿革):此前为规避"10 号令”关于关联并购的商务部审批限制,常采用“先引入第三方变合资,再由 WFOE 收购”的两步走策略。2020 年《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消,实务中已出现直接收购内资企业 100% 股权的案例。

6. VIE 应用:若境内主体涉及外资限制业务,可由 WFOE 通过协议控制(VIE)方式实现控制。

该架构适用于有境外融资或上市需求的企业。

5. 平行架构

搭建方式与适用性:指境内外主体在股权上完全独立,实际控制人分别在境内持股境内业务、在境外持股(或代持)境外业务,主要通过合同协同。该架构适用于需保持境内外运营独立性,或规避特定制裁及行业限制的情形。

风险提示:该模式无完整返程投资架构,境内居民个人无法办理 37 号文登记,不利于创始人合规持股;资金跨境需考虑商业真实性及税务成本;部分国家严禁股权代持,存在处罚风险。

三、设计股权架构时需考量的关键因素

1. 企业战略规划

若计划境外融资或上市,红筹/VIE 架构更符合国际惯例;若以境内融资为主,可选用直接或间持股模式。覆盖多国市场时,建议在新加坡或中国香港设区域总部统筹管理。选址时需深度研判当地产业政策、供应链、人才及技术生态。

2. 税务筹划

涉及利润汇回或退出时,宜选择低税负法域(如 BVI)。关注目标地针对特定产业(如科技、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利用税收协定网络(如新加坡、中国香港)设立中间实体,可显著降低股息及资本利得税负。

3. 股权结构及外资审查

需关注东道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必要时考虑参股、代持或平行模式。注意股东身份、人数等法定限制,并选择合适的法律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

4. 外汇管制

为保障资金调拨效率,中间控股平台应优先选在外汇管制宽松、跨境结算体系成熟的地区。

四、中间控股公司的设立地选择

1. 选址核心标准

理想设立地应具备:具有竞争力的税收环境(低税率、广协定网络);宽松稳定的外汇管理体制;友好的商业法律环境(健全公司法、高效注册流程);适度的实质性运营要求;符合集团整体战略定位。

2. 中国香港:贴近内地,税务友好

优势:利得税标准税率 16.5%(首 200 万港元 8.25%),符合条件可豁免境外收入税;利用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股息预提税可降至 5%;注册高效,无外汇管制。

适用场景:适合“以内地为根基、向外做跨境或上市”的企业,作为贸易中转、区域总部及资金调度中心。

3. 新加坡:东南亚枢纽,实质运营要求高

优势:企业所得税率 17%(新企前三年有优惠),境外股息等收入可免税;拥有广泛税收协定网络;无外汇管制,多币种账户灵活。

注意:新加坡不认可纯导管架构,享受税收优惠需满足严格的经济实质要求(如实体办公、全职员工、本地董事决策等)。

适用场景:优先面向以东南亚为核心市场、计划搭建区域运营总部的跨境企业。

五、搭建跨境投资股权架构须遵循的境内合规程序

1. 境外直接投资备案(ODI)

中国企业法人开展境外直接投资,须完成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局的核准、备案及登记手续。需披露目的地、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等信息。ODI 流程耗时较长,复杂项目周期更久。

2.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持股登记(37 号文)

中国籍个人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持股,须办理 37 号文登记以确保合规及收益汇回。目前登记权限已下放至银行。银行重点审核业务真实性、控制权证明、投融资协议及信用记录等材料。

六、结语

中国企业对 APEC 成员经济体的跨境投资,是战略布局、风险管控与收益实现的综合博弈。股权架构作为顶层设计,直接决定运营效率与合规安全。希望本文能为企业在 APEC 区域布局提供清晰路径与实操指引,助力中国企业在亚太市场行稳致远。

· 作 者 介 绍 ·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 | 陈红雨

图文编辑 | 马敏睿

投稿邮箱 | sztg@dehenglaw.com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WITSUS睿智咨询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200
粉丝 0
WITSUS睿智咨询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8.6k
粉丝0
内容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