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次新《公司法》主要改了哪些内容?
答:简单来说有这么几点: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诺的出资,最晚要在公司成立后5年内缴足;
(2) 除了钱,股权、债权等也可以评估作价后用来出资;
(3) 开股东会、表决,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网络会议等电子方式,不用非得现场开;
(4) 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开;
(5) 公司还不起到期债务的,股东认缴但还没到期的出资需要提前缴纳;
(6) 股东把股权转给公司以外的人,不用再经其他股东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就行;
(7) 转让还没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人要对受让人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8) 董事会或董事有法定义务,负责催促股东按时缴纳出资;
(9) 股东经催缴仍不按期出资的,会丧失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
(10) 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 取消了“执行董事”这个说法,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设一名董事即可;
(12) 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13) 放宽了一个人开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多家一人公司;
(14) 增加了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
二、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公司章程模板,公司必须用吗?
答:不强制,这个模板只是给投资人参考的,不是必须使用的。
三、如果公司用自己写的章程去办设立登记,要注意什么?
答:第一,章程内容要完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法”,《公司法》第46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要写的事项,一项都不能少。具体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与变更办法,以及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此外,法律中还有些地方明确写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这也需要在章程里写明。例如《公司法》第184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依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不得从事和公司同类业务。那么,章程里就要明确,这事到底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来批准。
第二,章程内容不能违法,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规定。比如《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如果章程规定由监事担任,那就违法了。
第三,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职权、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不能比《公司法》的规定更宽松。比如《公司法》第66条规定,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形式等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章程就不能把比例降到三分之二以下。
四、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只有部分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可以吗?
答:不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公章)。
五、公司变更时的章程,可以只由部分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吗?
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涉及章程修改的,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面签字确认就可以了。
六、章程备案有什么要注意的地方?
答:(1) 2024年6月30日前成立的公司,如果在2024年7月1日后备案章程,且修改内容不涉及这次《公司法》调整的部分,不影响当次备案业务。
(2) 如果办理章程备案或者董监高变更时,涉及新《公司法》的新规定(比如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办法、董事会监事会设置等),公司需要提交符合新《公司法》要求的章程或登记材料。
(3) 公司申请注销时,根据《公司法》第232条,董事是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对外公告清算组时,成员应为董事,章程里关于清算组的规定不必为此专门修改并备案。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上限吗?
答:有。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也就是说,最少一个股东,最多不超过五十个股东。
八、一个自然人可以开好几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答:可以。
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能再投资设立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答:可以。
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吗?
答:不是。新《公司法》删掉了原来这类限制。
十一、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这类非法人组织,可以当一人公司的股东吗?
答:可以。
十二、未成年人能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答:法律对此没禁止,所以未成年人可以做股东,但相应股东权利需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十三、年纪很大或不识字的人,能不能当股东?
答: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老年人或不识字的人做股东,但如果此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股东自行行使权利,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十四、自然人股东去世了,他的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答:《公司法》第90条规定,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按章程办。
十五、股东催缴失权制度具体怎么规定?
答:股东没按章程规定的日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先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并可以在通知里设定一个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通知算起,不能少于60天。宽限期满了,股东还没出资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再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就丧失未缴纳出资对应的股权。这部分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通过减少注册资本予以注销;六个月内没转让也没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的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要在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公司股东之间互相转让部分股权,股东名单不变,这算变更登记还是备案?
答:这种情况股东没变,只需把股东最新的持股情况写进章程,所以属于备案事项,不需要变更登记。
十七、股权转让时,那部分还没实缴而且出资期限没到的出资,该由转让人还是受让人缴?
答:《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但出资期限还没到的股权,以后出钱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如果受让人没按时足额缴,转让人要对没缴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转让时出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认缴额,然后转让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这种情况,那才由转让人单独承担责任。
十八、股权转让,还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吗?
答:《公司法》第84条删掉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定。现在,股东把股权转让给外人,只需把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起30日内没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另外,提醒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关键变化:现在申请股权转让,不再需要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十九、如果转让的股权本身存在出资不实,怎么办?
答:转让的股权如果已到出资期限,但转让人实际没足额出资或出资财产价值不够,转让人和受让人对足额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受让人确实不知情,可以免责。
二十、认缴出资要在5年内缴足的规定,适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吗?
答:不适用,这项规定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3+5出资期限”是什么意思?
答:针对2024年6月30日前已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从2027年7月1日算起超过了5年,就必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把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到5年以内,并写进章程,股东要在调整后的期限内足额缴完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也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股款。如果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提出意见、国务院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二十二、如何理解“三年过渡期”?
案例一:甲公司在《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在2040年前缴足。那甲公司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把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到5年内,也就是不能晚于2032年7月1日。股东要在调整后的期限内缴足出资。
案例二:乙公司也是老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在2029年前缴足。因自2027年7月1日起算的剩余出资期限已经不足5年,所以乙公司无需再调整出资期限。
二十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时间怎么备案?
答:除实缴制公司外,分三种情况:
(1) 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公司。如果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超过2032年7月1日,公司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办注册资本变更或出资额认缴期限备案时,调整后的期限不能超过5年。
(2) 2024年7月1日后新设的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认缴出资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能超过5年;如果之后增资,新增出资的认缴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也不能超过5年。
(3) 老公司在2024年7月1日后办理增资,新增出资部分认缴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不能超过5年。如果股东原来认缴时间和新增出资时间不一样,可在章程中分别写清楚,并在《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表格里分笔记载。
(4) 老公司在2027年6月30日前发生股东之间或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在此时调整认缴期限,调整后不能超过5年。
二十四、新《公司法》全文在哪里看?
答:可通过相关图文查阅全文及新旧对照表。
二十五、除了钱,还有哪些财产可以作价出资?
答: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非货币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
二十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怎么才算缴足了认缴的出资?
答:货币出资的,把钱足额存到公司银行账户;以房产、商标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把相应财产权依法转到公司名下,比如办理房产过户、商标权转让等。
二十七、股东缴完出资,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吗?
答:除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办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二十八、如果公司设立时,某股东没按章程实际出资,或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远低于认缴额,其他发起人股东要负责吗?
答:要。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在该股东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九、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每个股东能认缴多少?
答: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有另外约定的除外。
三十、公司减资有哪几种情形?
答:主要有三种:一般减资、简易减资、股东失权减资。办理减资登记时,要注意申请减资的类型和已经发布的减资公告类型应当一致。
三十一、公司可以只给部分股东非等比例减资吗?
答:减资一般是按股东出资或股份比例相应减少。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才可以非等比例减资。所以非等比例减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三十二、怎么判断公司能不能用简易减资?
答:依据《公司法》第225条申请简易减资的,减掉的那部分必须是股东已经实缴的出资,不能因此免除股东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而且发布的减资公告必须是简易减资公告。
三十三、公司亏损了,能办减资吗?
答:可以。公司亏损应先依法用公积金弥补,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用减资弥补亏损的,不得向股东分钱,也不能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股款的义务。
三十四、名称里不带行政区划或不带行业特点的公司,能办减资吗?
答:(1)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需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相同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公司等条件;名称不含行业特点的企业,需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投资设立一定数量、字号相同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公司等。
(2) 如果在新办法施行前,此类企业注册资本有较高要求(如无行政区划通常要5000万以上等)。现在申请减资,要么符合新办法条件,要么符合原有规定之一。
(3) 具体就是:满足新办法对应条件的,可减资且不用改名;不满足的,申请减资时必须同时在名称里加上“行政区划”或“行业特点”。
三十五、公司合并有哪两种形式?
答:一是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都解散。
三十六、公司合并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答: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要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两种情形不经股东会决议的,也需经董事会决议。
三十七、公司合并,原来的债权、债务谁承担?
答: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接。
三十八、公司分立有哪两种形式?
答:一种是存续分立,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原公司还继续存在。另一种是解散分立,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多个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三十九、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怎么承担?
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和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另达成了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办。
四十、合并、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公司类型吗?
答:只要符合《公司法》条件,可以选择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十一、因合并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自行约定吗?
答: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如果合并各方之间有投资关系,计算时要扣除投资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金额。分立同理,由分立决议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能高于分立前公司的相应数额。
四十二、因合并、分立存续或新设的公司,股东出资份额怎么约定?
答:股东出资比例、认缴或实缴出资额,由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约定,有审批规定的须经批准。如果合并、分立前有公司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存续或新设公司应按约定,在合并、分立前规定的出资期限内缴足。
四十三、公司合并分立时还想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等,可以一起办吗?
答: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可以一并提交相关登记申请。
四十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怎么产生和变更?
答:按公司章程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四十五、法定代表人可以辞任吗?
答:可以。一辞任,公司就应在30天内确定新人。并且新《公司法》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变更登记申请书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
四十六、盲人可以当法定代表人吗?
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盲人可以。除非存在: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失去董事或经理资格;正在服刑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职;被公安机关通缉;以及其它导致无法履职的法定情形。
四十七、“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一回事吗?
答:不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比如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人,往往是个人。通俗说,公司是法人,代表公司的那个人是法定代表人。
四十八、开股东会要提前多久通知?
答: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十九、新《公司法》实施后,开股东会增加了什么新方式?
答:增加了采用电子通信的方式开会和表决,除非章程另有规定。
五十、股东会决议时,表决权怎么算?
答: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
五十一、什么情况下股东会决议过半数通过就行,什么情况要三分之二以上?
答:通常的决议,只要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就行。但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这些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五十二、哪些情况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答: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五十三、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答: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注意,如果仅是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没有实质影响的,就不能请求撤销了。
五十四、轻微瑕疵的会议召集、表决程序,决议有效吗?
答:有效,只要瑕疵轻微且未实质影响决议结果。
五十五、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该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但决议作出超过1年没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消灭。
五十六、未被通知参会的股东行使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两点:其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之日起60日内行使;其二,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行使。一旦超过1年,就不能再申请撤销了。
五十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在哪些情形下根本不成立?
答:(一)根本没开会就做了决议;(二)开会了但没对决议事项表决;(三)出席会议人数或所持表决权没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数;(四)同意票数未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数。决议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的登记。但公司据此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关系不受影响。
五十八、决议被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会有什么后果?
答: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但该决议下公司与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继续有效。
五十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有要求吗?
答:成员至少三人,可以设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且有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新法取消了原来最多十三人的上限。
六十、董事会可以不设副董事长吗?
答:可以。
六十一、董事长、副董事长必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吗?
答:不一定。根据新《公司法》,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六十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吗?
答: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这名董事还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六十三、什么是“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
答:暂无硬性量化标准。一般由股东人数、经营规模、资产规模、职工人数等综合判断,实践中以公司自行申报情况为准。
六十四、不设董事会,能设两名或多名董事吗?
答:不行。要么设董事会(不少于三人),要么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没有中间选项。
六十五、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既没董事会,也没董事吗?
答:不可以。
六十六、董事任期必须是三年吗?
答:不是。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最长不能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六十七、董事会决议怎么表决?
答:一人一票。
六十八、董事会决议需要全体董事通过吗?
答:不需要。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六十九、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人数要求?
答:监事会成员至少三人。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七十、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吗?
答: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连监事都可以不设。
七十一、不设监事会,能设多名监事吗?
答:不行。要么设监事会(不少于三人),或按规定在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代行监事会职权;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少的,可以只设一名监事,或经全体股东同意不设监事。不能同时设多名监事却不设监事会。
七十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既没监事会又没监事吗?
答:可以,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且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
七十三、监事任期必须三年吗?
答:是的,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和原来一样。
七十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监事吗?
答:不可以。
七十五、监事会决议怎么表决?
答:一人一票。
七十六、监事会决议需要全体监事通过吗?
答:不需要,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即可。
七十七、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怎么产生?
答: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并可以列席董事会。
七十八、新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经理吗?
答:可以不设。
七十九、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有人数限制吗?
答: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人数没有明确规定。
八十、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哪些人?
答: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十一、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答: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经济犯罪被判刑,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未逾2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负责人且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责令关闭未逾3年;(5)个人负债较大到期未清偿,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违反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的,无效;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八十二、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答:(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依据《公司法》第231条,人民法院应股东请求判决解散。解散事由出现后10日内,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八十三、公司经营严重困难,持续下去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小股东怎么办?
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都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八十四、清算组成员可以是单位而不是自然人吗?
答:可以。除自然人外,法人或其它组织也可以作为清算组成员。如果是单位成员,应指派具体人参与清算。清算组负责人由股东会在清算组成员中指定。
八十五、注销时,谁负责清算?有什么责任?
答:(1)董事是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组成,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清算,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2)清算组成员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八十六、清算组有什么职权?
答: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未了结的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八十七、债权人怎样申报债权?
答:清算组应自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6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的,30日内申报;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申报时要说明债权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登记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八十八、清算期间,公司还存在吗?
答:清算期间公司法人主体仍然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八十九、公司申请一般注销,要留意哪三个公告时间点?
答:(1)出现解散事由后10日内,公示解散事由;(2)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10日内发布清算组公告;(3)清算组应在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或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为45日。
九十、股东可不可以不是自然人或者法人?
答:可以。新《公司法》删除了一人公司只能由自然人或法人设立的限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也可以做股东。
九十一、公司注销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1)一般注销:清算组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2)简易注销:公司在存续期间没产生债务,或者已经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走简易程序注销。
(3)强制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满3年未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可在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60日,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
九十二、登不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不了清算组和债权人公告怎么办?
答:对未备案联络员的企业,可先到登记机关办理联络员备案,再登录公示系统发布公告。联络员变更的应及时备案。吊销企业类似情况也可通过备案联络员解决。
九十三、公司公章遗失了,想注销,还得补刻吗?
答:不用。公章丢失的,由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股东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以不盖公司公章。
九十四、有限责任公司准备注销,但股东已注销或死亡了,怎么处理?
答:股东(出资人)已注销但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上级办理;有合法继受主体的,由继受主体申请;无继受主体的,由注销时在册的股东申请。股东(自然人)死亡的,其有权继承人可代位办理,需提交身份证明和继承证明材料。
九十五、2024年7月1日后,原来用的《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还能用吗?
答:不涉及《公司法》修改事项的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继续有效。总局会根据新法实施情况整体修订,配合登记管理新办法同步施行。
九十六、新规范出台前,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材料还需要盖公司公章吗?
答:现行规范继续适用。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参照申请书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九十七、《法定代表人信息》表中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栏怎么选?
答:新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新表出台前,如果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暂勾选“执行董事”;由经理担任的,勾选“经理”。
九十八、公司必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哪些事项?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股权、发起人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要确保这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九十九、现在公司营业执照必须载明哪些事项?
答: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注意,已经不含“营业期限”。
一百、子公司和分公司有什么区别?
答: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