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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如何便捷快速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

【加工贸易】如何便捷快速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 关衡关务集团
202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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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海关总署实施加工贸易和保税智慧监管场景链改革。保税货物销毁等业务可以由企业网上申请、海关线上审核,实现相关业务的线上办理。“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这也进一步提升保税监管的智慧化、便利化。

为助力关区加工贸易企业规范业务经营,更好享受保税政策红利,特编写加贸指南系列推文。


「第十四期」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销毁处置如何通过线上申报?具体申报要求有哪些?下面就由小编来一一解答。


销毁处置适用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适用范围: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

处置条件:加工贸易企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企业申报销毁处置基本流程是什么?

1.企业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方案,甄选具有法定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委托销毁处置合同;

2.企业通过线上向海关申请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

3.经海关核批后,企业将申请销毁的货物运输至处置单位进行销毁处置;

4.处置单位销毁完成后,向企业反馈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等证明材料;

5.企业根据销毁处置实际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和报关单的申报。


销毁处置核注清单填报有哪些要求?

1.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的,只需申报核注清单,无需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企业销毁处置填报进口核注清单;

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监管方式选择“料件销毁(代码0200) ”(残次品按照单耗关系折成料件,以料件进行申报);

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监管方式选择“边角料销毁(代码0400)”;

核注清单备注栏内应注明“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2.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需申报两次核注清单和一次报关单。两次均填报进口核注清单,第一次申报核注清单时,企业按销毁处置后的货物报验状态向海关申报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报关方式选择“对应报关”,核注清单备注栏内应注明“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为便于手(账)册后期核销核算,企业销毁货物为料件或残次品的,在第一次边角料内销清单申报后,还需按照《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所列明的货物清单以料件或折成料件方式再次向海关申报销毁核注清单,监管方式选择“料件销毁(代码0200)”,报关方式选择“非报关”,并在核注清单备注栏内注明:“1.销毁处置料件、残次品获得收入,补充申报核注清单;2.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3.按上条要求申报的边角料内销核注清单号”。


企业如何在单一窗口提交加工贸易货物销毁申请?

企业应进入单一窗口-加工贸易-综合查询-保税货物销毁查询界面,并填写对应的表头、表体,上传随附单据。

单一窗口对应模块

(一)企业线上申请销毁处置时需上传的单证

1.销毁处置方案;

2.企业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

3.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4.申报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同时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

5.申报销毁处置残次品的,应同时提交残次品单耗资料以及根据单耗折算的残次品所耗用的原进口料件清单,一份折料清单与一份《申报表》对应加盖骑缝章;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销毁处置完成后,处置确认需准备的单证

1.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

2.《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

3.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三)通过金关二期系统申报核注清单时需随附上传的单证

1.系统提交的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申报表编号;

2.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以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

3.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海关提醒




1

企业应根据填报要求规范填写相关单证,如实向海关申报申请销毁货物的报验状态、数量、残次品折料等情况。


2

企业应明确处置时限,及时完成货物销毁处置,并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报关手续。


3

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4

企业应加强对拟销毁处置货物的管理,尽量做到单独存放、单独管理,以便于后续核查监销等工作开展。


5

海关派员监督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的,企业和处置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6

企业销毁处置是否按有无收入申报,不仅取决于企业和处置单位的合同约定,还应结合销毁处置后货物残值的报验状态进行确定。





END -

编辑:李娟、郑炜明

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处、榕城海关

转载/来源:福州海关12360,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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