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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运用释疑

原产地规则运用释疑 关衡关务集团
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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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企业享受自贸协定关税减免、拓展国际市场的关键依据。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多边及双边贸易协定落地,原产地认定标准、累积规则、证书申办等政策应用日益广泛。但在实践中,部分外贸企业对相关规则条款理解不深、实操把握不准,在原产资格判定、原产地标准填写等环节存在困惑,甚至错失政策红利、面临通关受阻风险。本文结合政策规定与典型业务案例,深入剖析原产地规则核心要点、实操流程及常见误区,为企业高效适用原产地优惠政策、合规经营降本增效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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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出口一批木制柜子到尼加拉瓜,产品是由自国内采购加工的松木板制作而成的,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尼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时,原产地标准应填写“WO”还是“W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第四十四章“木及木制品;木炭”产品获得《中尼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要求是“完全获得”,《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完全获得”的定义,其中第三款列明“在中国或者尼加拉瓜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属于完全获得,符合条件的上述产品申请《中尼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时,原产地标准应填写“WO”。松木板制柜子申请《中尼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需追溯至最初始的原料松木为中国或尼加拉瓜原产,原产地标准应填写“WO”;如果无法追溯至初始原料松木的原产地或者松木为非中国原产,则无法签发《中尼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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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出口一批塑胶铅笔刀(HS编码8214.10)到哥斯达黎加,产品由中国原产的塑胶配件、五金件、螺丝和德国产的刀片(HS编码8214.10)制造加工而成,非原产原料价值占产品FOB值的百分比为7.94%,非原产原料和成品的税号未发生变化,是否可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根据《中哥自贸协定》附件3《产品特定规则清单》规定,品目8214项下产品应是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品目8214的。塑胶铅笔刀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品目相同的德国产刀片,不符合上述“品目改变”的原产地规则。但根据《中哥自贸协定》第二十九条对“微小含量”的规定,按照第二十五条(区域价值成分)规定所确定的所有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FOB)的10%。塑料铅笔刀中的非原产材料价值仅占产品FOB值的7.94%,适用“微小含量”规则,可判定产品为中国原产,符合《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要求,可以签发《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证书原产地标准栏应填写“P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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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公司出口一批圆珠笔到新加坡,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中国产的笔芯和韩国进口的PP聚丙烯原料,其余原料均为中国原产。请问是否可以运用“累积规则”申请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应如何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韩国是RCEP成员方,故企业在生产中使用的韩国产PP聚丙烯原料可被视为原产材料。根据上述RCEP项下原产资格的判定规则,该货物具备RCEP项下原产资格。根据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填制要求,圆珠笔适用“累积规则”,原产地标准应填写“PE AC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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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公司出口一批黄铜管件到巴基斯坦,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主要原料铜管接头来自德国,非原产原料价值占产品FOB值的百分比为44.4%,仅经过焊接、贴标签等工序加工而成,是否可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巴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根据《中巴自贸协定》第十八条关于“微小加工及处理”的规定,下列的加工或处理均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例如干燥、冷冻、盐水保存、通风、摊开、冷却、置于盐、二氧化硫或其他水溶液中、去除已损害部分等类似处理);(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匹配(指示组成成套物品),洗涤、涂抹和切割;(三)改变包装及为发货而进行的拆分、装配;(四)简单的切割、切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入袋、进箱、固定在硬纸板或木板上,以及其他所有的简单包装操作;(五)在产品或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六)简单混合不论是否同种类的产品,而且该混合而得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不得因满足本章规定的条件而获得原产地资格;(七)简单组装产品的各部件以组成一个完整品;(八)拆装;(九)屠宰动物;(十)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而不改变货物的性质;(十一)上述(一)到(十)项中的两项或多项操作的组合。虽然黄铜管件经过焊接、贴标签等工序,加工工序比较简单,但根据《中巴自贸协定》第十八条关于“微小加工及处理”的规定,焊接不属于微小加工范畴,应被视为充分加工。


根据《中巴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对“非完全获得或生产”产品的规定,如原产于一缔约方的成分在产品中不少于40%,则该产品应视为该方原产。黄铜管件产品中国原产成分价值占产品离岸价(FOB)的55.6%,大于《中巴自贸协定》规定的40%区域价值成分门槛,因此,可以签发《中巴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原产地标准栏填写“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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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出口一批成套产品塑胶文具写字板套件(包括白板、海绵擦和彩色笔)到智利,该套产品中的白板和海绵擦为中国原产、彩色笔为意大利产,非原产原料价值占成套产品FOB值百分比为9%,是否可以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智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品,如果各组成货品均原产于中国或者智利,该成套货品视为原产于中国或者智利。如果部分货物非原产于中国或者智利,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离岸价格的15%,该成套货物仍应视为原产于中国或者智利。该套货品中的白板和海绵擦为中国原产、彩色笔为意大利产,彩色笔价值占成套产品离岸价(FOB)的9%,不超过成套产品的15%,故该成套产品仍应被视为中国原产产品,符合《中智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可以签发《中智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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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来源/转载于:《中国海关》杂志(2026年第6期)

文章转载自:中国海关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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