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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新规早知道!

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新规早知道! 福建省电子口岸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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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1月6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

2026年1月6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1号),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2015年版规定同步废止。

一、什么是“特殊货物、物品”?

指进出境时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特殊品类,主要包括:

1、血液等人体组织,指人类的全血、血浆、血清、其他血液成分、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等,以及脑脊液、胸腔液、腹腔液等其他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分泌物、排泄物、体液。

2、病原微生物,指可以侵犯人体,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朊病毒、寄生虫等。

3、生物制品,指来源于人或者用于人类医学相关领域的蛋白、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毒素、抗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核酸及其他生物技术产品等生物活性制剂。

(注:不含已纳入药品、兽药、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物品)

二、特殊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流程有哪些?

大部分特殊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流程可分为以下三步:检疫审批、报关、检疫查验。

1、检疫审批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在其特殊货物、物品启运前向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审批。 

注册并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审批手续。

进出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货物、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2、报关

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的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海关申报。出境特殊货物、物品的,应当向生产地或者申请人所在地海关申请检疫。

海关对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等单证进行比对验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进境或出境。

3、检疫查验

(1)海关对经检疫查验合格的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予以放行。注:携带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未取得审批单的,海关暂不予放行并出具相关凭证。携带人在7日内取得审批单后,海关按规定实施检疫查验,经检疫查验合格的予以放行。

鉴于寄递渠道相关特殊货物、物品存在较高生物安全风险,该渠道不再执行暂不予放行相关规定。

(2)检疫查验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特殊货物、物品不准出境,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依法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名称、批号、生物活性成分、规格和生产单位等与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内容不相符的;

未取得特殊货物、物品审批单或者超出特殊货物、物品审批的数量范围的;

包装不符合特殊货物、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

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对于因包装破损、渗漏等退运可能会存在公共卫生风险的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依法予以销毁,并接受海关监督。

三、企业在海关监督管理中需要做什么?

企业需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使用经营单位生物安全控制规范》等相关要求,建立并保持相关制度良好运转,配合海关监督管理:

1、制度与记录管理

建立特殊货物、物品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审批用途生产、销售、使用物品;

建立生产、销售、使用记录,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2、配合风险监测

海关对可能导致境内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特殊货物、物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监测;

如需采集样本开展检测,企业应主动配合海关完成样本采集工作。

3、接受监督处置海关将依据审批单对企业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实施监管,若出现以下情形,将依法予以退运或销毁:

使用特殊货物、物品的实验室与审批单不一致(未经海关同意);

进境特殊货物、物品与审批单存在货证不符情况。

四、新规施行时间是什么?企业要注意什么?

新规将于2026年8月1日正式施行,企业需注意以下事项:

1、提前准备:相关企业及个人需提前梳理业务范畴,提前准备与生物安全密切相关的“生产工艺”“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和“生物安全风险自评”等相关资料,规范办理审批手续,确保申报材料合规。

2、高风险品类申报主体:严格落实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准入及通报要求,主动履行生物安全主体责任,配合海关做好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申请人首次向我国输出列入《准入管理名录》的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准入申请。

小结

国门生物安全无小事,企业合规经营是前提。福州海关将严守国门公共卫生安全,持续做好通关服务,助力企业平稳有序开展进出口业务。

温馨提示:如有相关业务疑问,可咨询属地海关,提前做好合规准备,保障货物、物品顺利通关。

来源:福州海关12360

编辑/孙沛宇

责编/吴荆晨

审核/吴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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