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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得信研究║诉讼中财产转移及找回路径探究

嘉得信研究║诉讼中财产转移及找回路径探究 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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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痛点,而被执行人在诉讼前、诉讼中及执行阶段恶意转移财产,是导致“胜诉却拿不到钱”的最主要原因。胜诉判决只是债权实现的第一步,能否将纸面权利转化为实际财产才是债权人最终的关切。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形式的多样化,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日益隐蔽和复杂。许多债权人在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打赢官司后,却发现被执行人早已将名下财产转移一空,最终只能拿到一份"法律白条"。

财产转移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体系。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建立了一系列规制财产转移的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仍面临着调查取证难、法律适用不统一、救济程序繁琐等诸多问题。


财产转移行为的法律定性与典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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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性:

从“恶意转移财产”到“规避执行行为”

“恶意转移财产”是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行为的通俗表述,但在法律上并无统一的定义。准确而言,这类行为应被界定为规避执行行为,即被执行人在债务产生后,为逃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意转移、隐匿、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转移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行为。

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阶段,规避执行行为可分为三类:(1)诉前规避执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前,预判自己可能败诉而提前转移财产,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也最难防范的阶段;(2)诉讼中规避执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趁法院尚未采取保全措施转移财产;(3)执行中规避执行:在执行程序启动后,通过各种手段转移已被查封或未被发现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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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财产转移模式

1.传统财产转移模式

(1)无偿转让财产:将房产、车辆、股权等无偿赠与近亲属或关联方;(2)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将财产出售给他人;(3)虚构债务:与他人串通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通过虚假诉讼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4)离婚析产:通过离婚协议将全部财产分割给配偶,自己承担全部债务;(5)放弃到期债权:故意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

2.新型财产转移模式

(1)利用金融工具隐匿财产:将资金转移至信托账户、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理财产品等;(2)股权代持: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实际仍由自己控制;(3)多层嵌套转移资金:通过多个空壳公司、离岸账户进行资金循环,掩盖资金最终去向;(4)利用网络虚拟财产转移:将资金转化为比特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5)转移应收账款:将自己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提前转让给他人。

3.金融案件特有的财产转移模式

(1)利用资金托管账户转移资金:通过虚假交易将资金从托管账户转出;(2)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资产转移至关联公司;(3)利用私募基金转移财产:将资金投入自己控制的私募基金,再通过复杂的投资运作转移资金;(4)跨境转移资产:通过地下钱庄、虚假贸易等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财产转移的调查取证方法

调查取证是追回转移财产的前提和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因无法获取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证据而导致救济程序无法启动。以下是几种行之有效的调查取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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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是债权人获取证据最有力的法律武器。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律师持令到相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1)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及其关联方的银行账户流水、交易记录;(2)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的房产登记信息、交易记录;(3)车管所: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过户记录;(4)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股权变更记录;(5)证券公司:查询证券账户交易记录;(6)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公积金缴存和提取记录。

实务要点: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应明确写明调查的具体事项和范围,避免笼统表述。对于金融案件,应特别申请调查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保险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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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开信息平台调查

(1)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查询被执行人的关联企业、股权结构、对外投资等信息;(2)裁判文书网:查询被执行人涉及的其他诉讼案件,发现其财产线索;(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信息、失信信息;(4)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部分地区已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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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

对于涉及大量资金交易的金融案件,司法会计鉴定是追踪资金流向的关键手段。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财务账册进行审计,查明资金的最终去向。

实务要点:申请司法会计鉴定时,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范围,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详细的资金流向图,标注每一笔资金的转出和转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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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

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债权人应及时进行固定。可以通过区块链存证、公证等方式增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对于被删除的电子数据,可以申请专业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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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调查方法

(1)申请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2)委托专业的调查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生活状况;(3)向税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纳税记录,推断其收入情况;(4)向社保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社保缴存记录,确定其工作单位。


财产转移的全链条法律救济路径

针对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财产转移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救济路径。债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救济方式,形成全链条的维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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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预防: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最有效的事前预防措施。债权人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实务要点:

(1)诉前保全应在情况紧急时提出,申请人需提供担保;(2)诉讼保全可以在案件受理后提出,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3)保全范围应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超标的保全;(4)对已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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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救济: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与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是追回已转移至案外人名下财产的主要途径。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确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转移行为无效,从而恢复对该财产的执行。

实务要点:

(1)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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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救济:债权人撤销权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1.债权人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实务要点:

(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用于打击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进行的虚假诉讼。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财产,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生效的虚假判决、裁定或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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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救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实务要点: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债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合同,关键要看提供方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而前提是该条款构成“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法属此类条款;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和司法经验的积累,多地法院的裁判也渐趋统一,在(2025)京04民特95号案件中认为:仲裁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特征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金融案件财产转移的特殊问题与应对

金融案件由于涉案金额大、财产形式多样、交易结构复杂,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手段更加隐蔽和专业。针对金融案件的特殊性,应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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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穿透式追踪

金融案件中,被执行人往往通过多层空壳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转移资金。债权人应坚持“穿透式审查”原则,通过司法会计鉴定的方式追踪资金的最终去向。对于每一笔资金的转出,都要查明转入账户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资金的后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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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财产的执行

1、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执行:被执行人购买的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信托财产的执行:对于被执行人作为委托人设立的信托,如果信托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

3、理财产品的执行:被执行人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并强制赎回。

3

关联公司财产的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或者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求关联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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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后财产转移的追回

终本不是债权实现的终点。终本后发现被执行人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转移财产的,债权人仍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转移行为后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执行不是目的,清偿才是终点

诉讼中财产转移问题是执行难的核心症结,面对隐蔽复杂的逃债手段,个人维权往往力不从心。胜诉不是终点,执行回款才是目的。建议债权人尽早委托专业执行律师介入,从诉前保全、调查取证、撤销权诉讼,到穿透追款、刑事追责,全程运用法律工具,精准锁定被转移财产,真正把“纸上权利”变成“实实在在到账的钱”。

嘉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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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2007年8月9日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一家专业从事金融领域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我所始终坚持“信誉第一、质量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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