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概要
202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典型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未成年人小刘(9岁)购买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针筒糖”。该产品主体为凝胶糖果,搭配仿医用针筒的塑料包装结构,包含管道、封堵件、活塞等可拆卸部件,外观与医用针筒高度相似。小刘食用糖果后,持针筒包装物放入口中注水玩耍,过程中针筒封堵件脱落,被其意外吸入呼吸道,最终造成窒息死亡的损害后果。
经专业鉴定,涉案产品作为预包装食品,单支产品标签未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示食用方法;同时,该针筒式包装物具备明显可玩性,其管帽、封堵件结构在儿童常规玩耍场景下,存在极高的误吞风险。
结合案件事实与鉴定结论,法院判决涉案食品生产公司对本次损害事故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律争议点分析
本案作为全国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核心法律争议聚焦产品定性、产品缺陷认定、归责原则适用、责任比例划分四大核心层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产品属性的法律定性:食品与玩具双重属性叠加
涉案针筒糖属于典型的“食玩”类跨界产品,兼具食品与玩具双重法律属性:内容物凝胶糖果属于预包装食品,受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制;仿医用针筒的可拆卸塑料包装,具备极强的娱乐玩耍属性,符合儿童玩具的产品特征,应当纳入玩具安全监管范畴。法院裁判明确核心规则:此类兼具食品、玩具属性的食玩产品,应当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与儿童玩具安全标准。
该定性的法律依据充分、层级完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定基础标注事项,结合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制性要求,预包装食品应当完整标注食用方法、安全使用须知等配套信息,保障消费者安全使用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无相关国标的需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安全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据此,针对跨品类的食玩产品,司法适用秉持从严适用标准原则,企业不得仅凭产品核心属性为食品,规避玩具安全的强制性义务;亦不得仅凭设置基础警示标识,免除食品标签标注的法定义务。
(二)产品缺陷的认定: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双重瑕疵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在于,法院依法认定涉案产品同时存在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产品固有缺陷是引发本次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共同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
1.设计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司法实践中,产品设计缺陷普遍适用“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与“风险-效用平衡标准”双重判定规则。
涉案针筒糖的目标消费群体主要为未成年人,该群体认知能力、风险辨识能力与行为自控能力均显著低于成年人。产品封堵件结构设计不合理,在儿童正常、可预见的玩耍、摆弄场景下极易脱落,存在误吞窒息的不合理安全风险。生产商在产品研发设计阶段,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场景、误用风险开展专项评估与安全优化,未消除可预见的人身危险,依法构成产品设计缺陷。
2.警示缺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同时,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要求预包装食品需完整标注食用方法,保障消费者规范使用产品。
本案中,生产商仅在外包装标注“0-3岁禁用”,既未在单支最小独立销售单元标注法定食用方法,也未设置覆盖全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精准安全警示,存在双重合规瑕疵。一方面,外包装警示与说明信息无法适配产品拆分流通、单独使用的常规场景,消费者使用单支产品时无法获取必要的安全指引;另一方面,“0-3岁禁用”的警示范围极度局限,仅针对低龄婴幼儿风险作出提示,完全忽略学龄儿童玩耍、误吞的高频可预见风险,未能全面履行生产者的风险提示义务,依法构成典型的产品警示缺陷。
(三)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生产者无过错责任
产品责任侵权纠纷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则不以生产者存在主观过错为归责前提,是法律为强化产品安全保障、优先保护消费者人身权益而设置的严格责任规则。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被侵权人无需举证证明生产者存在故意或过失,仅需完成三项基础举证义务即可成立侵权责任:一是涉案产品存在法定产品缺陷;二是受害人发生了实际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三是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举证责任分配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食品产品纠纷作出举证倒置的特殊安排,由生产者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无因果关系,否则需承担不利裁判后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确立了产品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全部赔偿,全方位保障受害人的维权路径与求偿权利。
回归本案,原告已完整举证证明涉案针筒糖存在设计与警示双重缺陷、发生了儿童窒息死亡的严重损害结果,且产品缺陷直接对应损害发生,已穷尽己方举证责任。反观涉案生产商,未能举证排除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亦未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免责情形,依法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法院据此支持原告诉求于法有据。
(四)责任比例划分:过失相抵原则的司法适用
法院最终判令生产者承担60%赔偿责任,剩余40%损害责任由原告方自行承担,该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为过失相抵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而言,本次损害结果属于多因一果,生产者产品缺陷为主要原因,监护人监护失职为次要原因。9岁儿童虽具备基础辨识能力,但对新型玩具式食品的潜在窒息风险缺乏完整认知,其口含包装物注水玩耍的不当行为,本质源于监护人未履行安全教育、行为管束与风险防控义务,未及时制止危险玩耍行为。因此,本案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归责基础,系受害人一方(监护人)存在监护过错,应当相应分担损害后果。
60%与40%的责任比例划分,既严格落实了生产者对未成年人消费品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产品责任的严苛性,也明确了家庭监护的法定责任,杜绝“损害全归经营者”的片面认知,实现司法裁判的公平合理。
食品生产企业的合规义务指引
本案作为指导性典型案例,为国内“食玩”类跨界食品生产企业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明确了产品研发、标识标注、风险防控的全流程合规要求。
(一)坚守安全优先的产品设计原则
食品产品的创意创新应当以安全为前提,企业不得为提升产品吸引力、增加市场销量,牺牲产品安全性能。面向未成年人的消费品,安全设计标准、风险防控阈值应当显著高于普通消费品。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必须针对目标群体的行为特点、误用场景开展专项风险评估与模拟测试,全面预判儿童玩耍、误用、误吞等各类可预见风险,通过优化产品结构、简化可拆卸部件、增大易误吞零件尺寸、采用一体化设计等方式,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将设计缺陷产品投入市场。
(二)落实全面规范的标签标识义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必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实现全场景、全覆盖合规。一是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及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将食用方法、安全须知等法定必备信息完整标注于每一个独立最小销售单元,彻底杜绝仅在外包装集中标注、产品拆分后个体无安全信息的合规漏洞;二是安全警示内容应当精准、具体、指向明确,针对产品可拆卸部件脱落、误吞窒息等核心风险设置专项警示,不得仅以“0-3岁禁用”等笼统年龄限制替代具体风险提示,全面覆盖学龄儿童等主要消费群体的可预见安全风险。
(三)恪守跨界产品双重标准适用规则
对于兼具食品、玩具属性的“食玩”跨界产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适用双重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则,产品需同时符合预包装食品安全、儿童玩具安全两类强制性国标,不得选择性适用标准、规避严苛安全义务。司法与监管口径明确:生产者不得以设置警示标识为由豁免结构性安全缺陷的整改义务。企业在预见产品存在未成年人玩耍误用、零件脱落、误吞窒息等可预见风险时,必须通过结构优化、一体化成型工艺、风险封堵等实质性技术手段根除安全隐患,不得以事后提示替代事前安全设计,全面、实质履行生产者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司法再界定
本案判令监护人承担40%过错责任,清晰界定了未成年人受害场景下的监护责任边界,破除了公众“未成年人遭受损害一律由经营者全责赔付”的片面认知,明确了监护失职可直接分担损害后果的司法规则。
监护人负有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安全、开展安全教育、管控危险行为的法定职责,在未成年人受害案件中,若监护人未尽前述义务,其监护失职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减轻侵权人责任,由监护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这也是本案划分监护责任的核心裁判逻辑。
对于学龄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并非事后兜底,而是事前主动风险防控。具体而言,监护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三层核心内容:其一,对新型网红食品、玩具类跨界产品主动开展安全甄别与风险研判;其二,日常开展安全教育,明确告知产品正确使用方式,严禁口含、拆解、玩耍等危险操作;其三,及时监督、制止未成年人的危险行为,从家庭源头阻断安全隐患,全面履行法定监护义务。
本案裁判的社会司法价值
作为最高法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案裁判不仅厘清了食玩产品的责任认定规则,更具备深刻的社会指引和行业规范价值,全方位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第一,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倒逼企业合规生产。本案明确了食玩产品双重安全标准的适用规则,彻底终结了跨界产品监管模糊、标准缺位的行业乱象,督促生产企业将安全评估、风险防控嵌入产品研发、生产、上市全流程,从市场源头防范未成年人产品安全事故。
第二,明确家庭监护责任,引导精准履职。通过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清晰界定家庭监护的法定责任,纠正家长“出事即追责商家”的片面认知,强化家庭安全教育和日常风险防控意识,压实家庭保护的基础责任。
第三,构建多元协同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本案裁判深度契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六位一体”保护体系,有效打通了企业社会保护、家庭基础保护、司法兜底保护的衔接通道,形成“企业守安全、家长尽监护、司法强兜底”的立体化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机制,凸显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法治原则。
结语
针筒糖误吞致死案的核心法治价值,在于确立了食玩跨界产品双重标准适用、设计与警示双重缺陷认定、严格产品责任与过失相抵规则相结合的完整裁判规则,为同类涉未成年人产品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判、行业合规治理提供了权威参考依据。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面向未成年人的创意类消费品,其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显著高于普通消费品。企业应当摒弃“重创意、轻安全”的片面经营思维,将安全合规嵌入产品研发、设计、标识、上市的全流程,在产品创新与安全保障之间坚守安全底线。
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而言,监护职责并非被动事后兜底,而是贯穿日常生活的事前风险防控,常态化的安全教育、风险甄别与行为监管,是防范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重要基础。
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发力。通过司法明确裁判规则、市场主体严守合规义务、家庭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三方联动、层层兜底,才能有效织密未成年人安全法治防护网,夯实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的法治根基。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投稿 | 周慧芳
编辑 | 雷郡
审核 | 周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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