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索赔养老金损失,中院:未足额缴纳不归法院管!
(来源:劳动法库 2026年7月16日
【案情介绍】
杨某入职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07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2010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在职期间,公司为杨某缴纳了社保,但基数未按实际工资缴纳。
2018年双方签订一份《和解协议》,约定:公司支付23万元款项后,双方之间所有关于社保、工资等在内的劳动争议事宜“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纠纷”。
2024年1月24日,杨某办理正常退休。
2025年4月11日,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遂诉至一审法院。
杨某起诉请求:公司以每月2000元为标准,自2024年2月起向杨某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补发至身故为止。
【争议焦点】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养老待遇减少为由主张赔偿,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案件范围?
一审判决: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差额及因果关系,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杨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所诉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差额,及系公司原因导致。
杨某在之前2018年5月4日劳动仲裁审判执行案中提出补缴社保请求,已被生效裁决驳回该项请求。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养老金损失,法院应予受理
杨某上诉理由:社保缴费基数不足导致养老金损失。公司在2008-2017年期间,未按我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直接导致我退休养老金远低于同类岗位职工待遇。
社保损失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待遇损失为由主张赔偿,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审判决: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养老待遇减少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法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据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的。
本案,杨某主张的不是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的社会保险损失。而是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养老待遇减少的损失。
这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条件不符,因此,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案件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该项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该项诉求的判决;驳回杨某的起诉。
判决日期:2026年3月18日
案号:(2025)新01民终6520号
【实务要点】
1. 法院受理社保损失赔偿的法定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前提: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即完全未建立社保账户),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
2. “未足额缴纳”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账户并缴纳了社保,仅仅是“未按实际工资基数足额缴纳”导致养老金待遇降低,此类纠纷不符合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条件,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劳动者主张此类权利,应向社保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投诉要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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