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时多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波三折,催收无望,被告背弃承诺、以投资名义抗辩脱责,案件历经多轮诉讼,维权之路举步维艰。当事人王先生(化名)与昔日朋友李先生(化名)之间涉及接近200万元的资金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圆满收官。
一
信任换违约,昔日同事翻脸不认账
2017年,王先生出于同事情谊,累计向李先生出借接近2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5%。初期李先生正常付息,但自2019年起便停止付息、拒不归还本金。王先生碍于情面迟迟未追责。直至2023年正式催告还款时,对方突然否认借贷关系,称款项为投资款。同时,李先生以投资项目涉及诈骗为由,要求王先生共担风险,拒还本息。为挽回巨额损失,王先生无奈之下委托本所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所指派邓毅律师、陆雯珊实习律师、覃丽华助理成立专项团队处理本案。
二
厘清法律关系,“固定收益”逆转翻盘
庭审前,被告李先生以双方系投资关系、资金遭诈骗为由主张免责。
律师团队清晰把握案件核心:若认定为投资关系,王先生的资金将面临全部损失;只有认定为民间借贷,本金与利息才能依法得到保护。
律师团队在办案过程中,仔细翻阅王先生与李先生自2017年起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最终从中挖掘出两项关键事实:一是李先生明确承诺保本、约定2.5%固定月息,且长期稳定付息,直接推翻投资关系定性;二是王先生仅提供资金、收取固定收益,全程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完全契合民间借贷特征。
据此,团队确立“实为借贷”的核心诉讼思路,夯实案件胜诉基础,助力案件最终被法院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收款人声称是“投资款”的资金都会被认定为投资。本案中,被告虽辩称款项为投资款,但法院并未采信。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准确区分两种法律关系那么,究竟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投资关系——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属于民间借贷而非投资?
民间借贷,核心在于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具体而言,以下特征有助于认定为借贷而非投资:
01
固定收益承诺:出借人享有固定利率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这是借贷与投资最本质的区别。投资关系中,收益与经营成果挂钩,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而借贷关系中,无论借款人经营状况如何,出借人均有权按约定收取利息。
02
本金返还义务:借贷关系中,借款人负有到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而投资关系中,本金通常转化为股权或项目份额,不存在固定的返还义务。
03
无共同经营行为:出借人不参与借款人的经营管理决策,不承担经营亏损,仅作为资金提供方收取利息。
三
精准应诉抗辩,实现全面胜诉
庭审中,被告李先生坚持抗辩,称款项性质属于投资款,且资金已因案外人诈骗无法追回,故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面对被告的抗辩,律师团队据理力争。
一方面,强调无论借款人将资金用于何种用途,均不改变其与出借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另一方面,明确指出被告按月付息的行为本身即是其履行借贷合同义务的有力证据。
同时,由于本案借贷行为跨越了2020年8月20日这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调整的时间节点,律师团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当事人制定了分段计息的诉讼策略。
律师团队凭借极强的法律逻辑,精准论证了“固定收益承诺”与“投资关系”的本质区别,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全额返还本金及合法利息。
四
专业立身,信任致远
律师团队对细节的深入挖掘和对法律的精准运用,赢得了王先生的高度认可。案件胜诉后,他多次表达感激之情,还以最诚挚的方式向承办团队送来“表扬信”与一面锦旗。
再复杂的案情,亦有法理可依;再艰难的维权,同心聚力终能圆梦。
五
律师建议
01
固定借贷合意:大额资金往来,无论关系亲疏,均应签署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避免日后就“是投资还是借贷”产生争议。
02
明确利息约定:利率标准应在法定保护上限内进行明确约定,并清晰记录支付方式与周期。
03
重视时效管理:诉讼时效是权利的“保质期”。债权人应持续、有规律地通过电话、微信、书面函件等方式主张权利,并妥善保留所有沟通记录,确保每一次主张都能中断时效,让权利永不“休眠”。
六
结语
盈隆律师将始终秉持专业素养与执业初心,精研每一案、不负每一份信任,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以专业力量守护司法公正、践行法律担当。
END
撰稿人 | 孔欣仪
审核人 | 邓健洋
签发人 | 张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