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多层连环转贴现、通道化过桥交易,是近年金融商事审判中的高发疑难领域。本文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只见发回裁定、难见终局判决”的实务异象为切入点,对《九民纪要》相关穿透规则的异化过程进行客观呈现,进一步从法理层面拆解三重深层矛盾,指出乱象产生的制度根源,并由此提出相应的规范路径,以期破解当前裁判进退两难的困局。
目 录
一、引言
二、问题的提出
三、制度初衷与规则异化:从有限实质审查走向无边界机械推定
四、第一层法理危机:强行合并二元法律关系,造成民事诉讼程序撕裂
五、第二层法理危机:通道主体比例分担损失,民事归责体系出现法律空白
六、第三层危机:公法评价无序入侵私法审判,进一步放大裁判偏差
七、乱象的制度根源:非正式司法文件越位突破法律渊源秩序
八、规范路径:回归民法体系,为穿透审查划定刚性边界
九、结语
一、引 言
《九民纪要》针对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设立的穿透审查规则,本意用于打击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空转。但历经八年司法实践,由于该等条文表述缺乏严谨性,制度设计缺少扎实的法理根基,与既有民法体系未能顺畅衔接,后续司法审判逐渐走向机械适用。当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一种独特异象:二审与再审不断以遗漏全链条当事人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基层重审后的实体终局判决却未见对外公开。究其根源,一是条文强行抹平票据关系与基础合同关系的二元架构,造成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撕裂;二是穿透定性之后,判令中间过桥机构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在现行民法责任体系下缺乏稳固的请求权基础;三是公法层面的刑事裁判事实、行政处罚结论无序侵入民事审判,形成“以刑代民、以行代民”的司法困境。非正式司法指导文件越位创设裁判规则,突破合同相对性、票据无因性两大私法基石,最终形成程序反复空转、实体裁判进退两难的司法僵局。只有回归民商法基本法理,划定穿透审查的前置条件,分轨审理票据纠纷与合同纠纷,并通过正式司法解释补齐实体归责规则,才能修复被扭曲的商事审判秩序。
二、问题的提出
票据多层连环转贴现、过桥通道交易,是近十年来金融商事纠纷的高发领域。为规制出资银行与终端企业通谋搭建资金闭环、规避信贷监管的乱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03条、第104条确立了穿透式审查规则,允许司法审判刺破多层合同外观,将整条通道交易统一认定为融资借贷关系,并否定中间环节交易效力。
但八年司法实践却呈现出鲜明的两极分化:早期审判严守主观通谋这一核心前提,审慎限制穿透边界;后期裁判逐步将“不见票、不背书、倒打款”等外观表征转化为定案推定要件,不再查证各方事前合意,机械地对整条交易一穿到底。与此同时,裁判文书网出现一种值得深思的现象:大量案件反复被上级法院以“遗漏当事人、基础事实不清”发回基层重审,却几乎检索不到重审之后形成的书面实体判决。
这种“程序指令明确、实体裁判缺位”的司法怪象,已经不能简单归结为单一案件现象。条文本身规范设计的先天法理缺陷,造成其与程序审理制度、民事归责体系的双重背离;加之刑事裁判、行政监管结论不断干预私法效力评价,使得法院很难作出逻辑自洽的书面判决。本文立足于实证观察,聚焦《九民纪要》第103、104条带来的三重法理冲击,剖析制度存在的漏洞,并试图提出规范路径。
三、制度初衷与规则异化:从有限实质审查走向无边界机械推定
(一) 规范本意:穿透仅作为规制通谋借贷的例外手段
《九民纪要》设置穿透规则的目标具有明确指向性:针对事前串通搭建闭环通道、无真实票据交易背景的清单交易、封包交易。裁判需要先查明出资方与实际用资人事先达成融资合意,中间主体仅充当被动过桥工具,才能剥离分段合同,认定整体借贷关系。在制度设计上,穿透审查属于例外规则,并不动摇票据分段转让、合同两两缔约的商事基本规则,主观通谋是适用穿透的前置门槛。
(二) 司法异化:部分客观表征取代了主观通谋的前置要件,全链条穿透已成为常态
随着票据通道案件的增多,条文列举的客观外观要件被不断绝对化。“不见票、不背书、倒打款”等《九民纪要》列举的“清单交易”可能存在的外部特征,逐渐演变为认定“清单交易”的充分条件。即便链条上下游主体互不相识、各环节独立订立转贴现合同,只要满足外观特征,法院便直接否定分段交易效力,把数十组独立合同压缩成单一借贷法律关系。
与此同时,上级法院进一步强化全链条审理要求,涉及多环节交易,通过法院内部系统指示下级法院追加所有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进入诉讼。程序上的强制合并与实体上的一穿到底相互捆绑,而《九民纪要》条文却并未配套对应的审理的程序规则与责任划分的实体标准,上级法院也仅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为由发回重审,却不对案涉交易是否属于多链条融资性票据作出实体认定。在此情况下,下级法院在重新立案后,只能口头要求原告自行申请追加全链条背书人与通道机构,却无法出具书面裁定确认本案属于多链条票据融资。因为一旦书面定性,就等于在举证质证完成之前预先锁定了案件性质,构成典型的未审先裁、先定结论再走庭审程序。在上述结构性约束之下,基层审判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程序反复发回、实体裁判无法落笔。笔者认为,这是最终造成公开判决大面积空白背后的实质原因。
四、第一层法理危机:强行合并二元法律关系,造成民事诉讼程序撕裂
票据纠纷天然存在两套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长期以来形成稳定的二元审理结构:
第一,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据连续背书主张票据追索权,严格遵循票据文义性,被告仅限票据签章前手,恪守前后手相对性,属于票据之诉;
第二,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据转贴现合同主张债权,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告只能起诉直接缔约相对方,属于合同之诉。
两项请求权诉讼标的相互独立,当事人原则上择一行使,分案审理。但《九民纪要》第104条为实现一次性化解金融风险的政策目标,直接抹平二者边界,只要构成通道空转交易,就必须把整条链条所有主体拉入同一案件合并审理,由此产生无法化解的程序障碍。
其一,突破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若原告仅起诉基础合同纠纷,其他远端的过桥银行并非案涉合同当事人,既无缔约行为,也无权利义务关联,依法不属于必要共同被告。强制追加当事人,违背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缺乏程序法支撑。其二,架空票据权利体系。一旦全链条交易被整体定性为融资空转,所有票据行为会被一并否定效力。即便背书连续、持票人善意支付对价,也无法行使票据追索权,《票据法》确立的无因性规则被彻底架空。其三,诉讼法律关系混杂混乱。同一案件之内交替评价数十份独立合同效力与连环票据行为效力,两套裁判规则互相冲突,客观上难以梳理清晰审理主线。
五、第二层法理危机:通道主体比例分担损失,民事归责体系出现法律空白
即便完成全链条穿透,将整体交易认定为出资银行与终端用资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新的实体难题也会立刻显现:中间所有过桥机构都不属于借款合同双方,又没有签署保证合同或存在债务加入的其他依据,依法无需承担还本付息的主债务。但当前主流裁判口径,普遍判令各过桥银行按照过错大小、收取过桥费的比例分摊资金坏账损失。该裁判结论无法在《民法典》合同责任体系内完成严谨说理,只能勉强向外寻求侵权责任作为支撑,天然存在法理硬伤。
(一) 无法归入合同无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仅约束缔约双方,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直接交易相对人。在多层链条当中,大量过桥银行彼此互不接触,没有开展任何磋商行为,跨环节主体之间根本不存在缔约关系。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互不相识的远端第三方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相对性依然是无法逾越的障碍。
(二) 强行套用共同侵权缺乏法理基础
若退而寻求共同侵权作为裁判依据,全体机构共同参与规避监管的通道交易,对资金损失构成共同过错。但多链条票据交易情形并不满足侵权法律关系的两项法定要件:
一是主观过错要件。绝大多数中间过桥机构仅承接票据转卖业务,并未参与出资方与终端用资人的融资通谋,对于远端资金回款风险不具备预见能力,不存在共同加害过错;
二是因果关系要件。资金无法收回的直接原因是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过桥流转行为仅仅是创造融资通道的间接条件,难以满足侵权责任所要求的相当因果关系。
因此,一旦无差别判令整条链条所有机构分摊资金损失,实质上是让无通谋、无恶意的中间机构为终端债务人的商业风险兜底,不当放大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 比例分摊本质是司法政策越过成文法律重新创设责任规则
客观而言,现阶段这种按链条收入费用的比例担责模式,并没有对应的成文法条支撑,纯粹依托《九民纪要》的政策导向形成裁判依据。非正式审判指引越过《民法典》的归责体系直接划定风险分担结果,必然放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裁判尺度自然参差不齐。这进一步加剧了“只有发回裁定、不见终审判决”的司法异象。
六、第三层危机:公法评价无序入侵私法审判,进一步放大裁判偏差
除了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法理矛盾之外,刑民交叉、行民交叉带来的评价标准混同,会进一步扰乱民事效力判断,让穿透规则的适用更加失序。
(一) 刑事裁判事实被直接套用,形成“以刑代民”
多数票据通道案件伴随刑事追责,刑事审判聚焦银行机构与用资企业串通骗贷、违规融资的犯罪事实。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为目标,事实查明具有极强的靶向性,只裁判认定犯罪构成事实,并不梳理整条链条上数十家过桥机构独立缔约、善意交易的完整商事事实。
但当民事判决直接摘抄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仅凭部分主体的刑事通谋,就可推定整条民事交易全部无效,不再独立开展民事事实调查。刑事局部追责事实,便取代了民事全链条事实审查,违背民事独立审判原则,无过错金融机构无端承担交易无效的不利后果。
(二) 行政处罚结论等同于民事过错评价,形成“以行代民”
多层倒打款票据交易大多因规避信贷规模、同业结算监管,被金融监管部门先行作出行政处罚。行政监管以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为目标,只审查行为外观是否触碰监管红线,只要业务模式不合规即可作出处罚,并无需区分各机构主观上是否善意。
监管规范绝大多数属于部门规章与管理性规范,但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管理性规章不当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但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将“行政违规”直接等同于“民事交易违法”的情况,属于把监管层面的合规过错直接转化为民法上的交易过错,公法层面的行业惩戒不加筛选地转化为私法层面的效力否定,实质上打破了公法与私法的评价边界,架空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独立判断标准。
七、乱象的制度根源:非正式司法文件越位突破法律渊源秩序
追究穿透规则滥用的根源在于,《九民纪要》本身的规范缺陷与法律渊源越位。
从法律位阶来看,《九民纪要》仅为法院内部业务指导文件,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直接创设新的合同效力规则与民事责任规则。但上下级法院层层对标《九民纪要》口径,使得这份非正式文件实际具备强约束力。条文只列举客观行为外观,没有把“全链条事前共同通谋”设置为穿透审查的前置必要条件;只提出一次性化解金融风险的治理目标,却未理顺票据关系与合同关系的分案审理规则,也没有为通道主体赔偿责任分配指示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司法政策指示出现“语焉不详”的情形时,穿透式审查就会最终突破民法的基本规则,从例外规则变成常规手段,并造成难以实现程序审理、实体归责甚至事实评价上的逻辑自洽,严重缺乏操作性的司法乱象。
八、规范路径:回归民法体系,为穿透审查划定刚性边界
(一) 明确设定主观通谋为前置要件,把穿透式审判限定在法定范围
只有证据证明整条交易所有核心主体事前串通、共同搭建闭环融资通道,才能刺破合同外观。对于各环节两两独立缔约、上下游互不接触的连环票据买卖,仍应当分段审查直接前后手之间的合同效力,禁止仅凭资金流向与交易外观推定借贷关系。同时严格区分票据追索之诉与基础合同之诉,两项请求权分别审理,严格恪守必要共同诉讼规则,杜绝无限制追加当事人,提高司法效率,终结无休止的程序发回循环。
(二) 避免公法评价对私法审判的侵入,维护民事司法独立性
明确刑事判决事实、行政处罚结论仅可作为案件线索,民事法院必须独立完整审查缔约合意、主观善意与对价履行情况。并且须严格区分管理性监管规范与效力性强制性法律条文。单纯违反金融监管规章的,不得径直否定民事合同效力,杜绝“以刑定民、以行代民”。
(三) 修复民事归责逻辑,取消无依据的比例分摊裁判方案
分段合同被认定无效的,返还财产与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上应仅限直接缔约相对人范围内承担。仅对实际参与恶意串通、以规避监管为交易目的的主体追究赔偿责任,不得将责任无差别扩张至整条链条所有的金融机构。取消依托政策形成的跨合同的比例担责裁判模式,让责任认定回归合同、一般侵权的法律原则。
(四) 通过正式司法解释补齐规则漏洞
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穿透审查的适用前提、票据与合同双轨审理程序、刑民行交叉案件的事实采信规则,用高位阶成文规范替代内部会议纪要,统一全国审判尺度,破解“程序反复空转、实体判决难以落笔”的僵局。同时严格恪守法律渊源层级,避免非正式司法文件创设新的私法裁判规则,守住合同相对性、票据无因性两大商事制度基石。
九、结 语
穿透式审判是遏制票据金融失序的有效司法手段,但不能演变为突破民法体系的裁判范式。唯有把实质审查约束在民法法定要件之内,厘清票据纠纷双轨诉讼路径,隔离公法监管评价对私法裁判的不当干预,才能让票据商事审判重回民法轨道,终结当前尺度混乱、裁判难产的司法困局。
作者简介
丁伟晓
国浩上海合伙人
业务领域:投融资、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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