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作为伴娘参加朋友李某的婚礼,期间因王某丙等人的婚闹行为,导致张某摔伤。张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王某、李某作为新婚夫妻也是本次婚礼的组织者,在明知当地有婚闹风俗的情况下,未及时对婚闹行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对张某因婚闹造成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一直指认王某丙将她从柜子里拽出来,她藏到门后边,王某丙又把她拽到床上,王某丙的过错明显,应当承担比其他婚闹参与人更大的责任。
虽然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都不承认参与对张某的婚闹行为,但不能提供证据足以排除其参与婚闹,对以上未参与婚闹的辩解不予采信。
王某和李某垫付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共计9321.54元应予以扣除,还应赔偿张某80452.88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扣除王某丙已付的2250元,实际赔偿42637.2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王某甲、王某乙等8人已支付的15166元,实际连带赔偿74608.4元,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新闻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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