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融合智慧」
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理念:“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风控与策划”
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行为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鑫融合智慧」
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理念:“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风控与策划”
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行为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问:
老师,我们企业暂估房屋建筑成本计提折旧的金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
一、企业现状
企业在进行房屋建筑物建设时,由基建部门或行政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工程竣工后,因工程结算审计尚未完成、施工方未开具全额发票等原因,企业无法确定最终建造成本。企业根据施工合同金额暂估房屋建筑成本并结转固定资产。业务部门在工程竣工后,工程最终竣工结算可能滞后数年。
财务部门在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况下,按暂估成本将房屋建筑物转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
税务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财务部门计提的暂估折旧金额直接在税前扣除,未审核是否已取得竣工结算发票。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但未做纳税调整。
二、企业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前提是已取得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在未取得竣工结算发票前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国税函〔2010〕79 号)。企业若未做纳税调整,将面临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的行政风险。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依据。暂估成本未经最终结算确认,计税基础不确定,折旧扣除存在风险。
(二)会计处理风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若企业未及时调整暂估价值,导致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成本长期不符,将影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三)房产税的风险
自建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自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次月起产生,不论账务处理如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投入使用的次月。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企业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会计准则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竣工决算,必须暂估转入固定资产;税法直接认可会计核算的“房屋原价”,也就是暂估入账金额作为房产税计税原值。但是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企业需要准确计算房产税的计税原值,否则可能会存在少缴纳房产税,产生房产滞纳金的风险。
(四)民事风险
若工程结算长期未完成,可能与施工方产生工程款纠纷。暂估成本与实际成本差异过大,可能引发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对企业财务信息真实性的质疑。
三、部门间的衔接及标准流程
(一)标准流程
1. 基建部门/行政部门在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传递至财务部门。
2. 财务部门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和合同金额,暂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开始计提折旧。
3. 基建部门督促施工方及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取得结算报告。
4. 施工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基建部门将发票和结算报告传递至财务部门。
5. 财务部门根据结算发票调整固定资产原值,按实际成本重新计算月折旧额,自调整次月起按新折旧额计提。
6. 财务部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审核暂估折旧是否已取得合规发票:若汇算清缴结束前已取得发票,折旧可税前扣除;若未取得,应做纳税调增。
7. 税务部门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二)部门衔接及留存证据
基建部门→财务部门:传递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合同、结算审计报告、全额发票。留存:竣工验收报告、合同、结算报告、发票。
财务部门→税务部门:传递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留存:折旧计算表、发票、纳税申报表。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八条: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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