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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人维修电灯的财务常见错误

找个人维修电灯的财务常见错误 鑫融合合规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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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融合智慧」


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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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一起聊聊企业找个人维修电灯在财务上的常见错误

一、企业现状

企业日常办公场所的照明设施维修,由行政部门负责联系维修人员。由于维修电灯属于零星小额支出,行政部门往往直接联系个人维修工(非企业员工),约定维修费用后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行政部门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维修费,部分情况下仅取得手写收条或白条,未取得合规发票。

财务部门在处理此类零星维修支出时,直接全额支付维修费给个人以白条或收据入账,白条入账的维修费金额有300的,有500的,有1500的,都未取得正规发票,直接在税前扣除,未履行个人提供劳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直接将维修费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将应计入制造费用的维修费计入管理费用,影响成本核算准确性。

二、企业风险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

以白条或收据入账的维修费用,需要判断金额。企业账务中对于按次大于1000元的小额零星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合规发票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若将以超过零星支出起征点的白条入账维修费用在税前扣除,存在被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的行政风险。

(二)个人所得税风险

企业向个人支付维修费,属于支付劳务报酬,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增值税风险

个人提供维修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支出,若个人未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以白条入账,企业无法取得合法扣税凭证。若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了发票,企业应注意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适用情况。

(四)民事风险

与个人维修工未签订书面合同,若维修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或维修质量纠纷,企业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个人维修工在维修过程中受伤,企业可能被认定为实际用工方,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三、部门间的衔接及标准流程

(一)标准流程

1. 行政部门发现照明设施需维修,填写《维修申请单》,注明维修内容、预计费用。

2. 行政部门联系维修人员,了解其是否能够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 维修人员完成维修后,行政部门验收维修质量,填写《维修验收单》。

4. 维修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如适用免税政策,在代开时注明),将发票交至行政部门。

5. 行政部门将维修申请单、验收单、代开发票传递至财务部门。

6. 财务部门审核票据后,按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代开发票未完税),进行账务处理并付款。

7. 税务部门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各税种申报。

(二)部门衔接及留存证据

·行政部门→财务部门:传递维修申请单、维修验收单、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留存:维修申请单、验收单、发票原件。

·财务部门→税务部门:传递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数据、企业所得税调整明细。留存:付款凭证、代扣代缴申报表、纳税申报表。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今天,我们就共同学习到这里,感谢大家的阅读。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鑫享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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