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客·安德森(Jenga Anderson)作为全球企业扩张的战略枢纽,总部位于新加坡,共享Anderson Global遍布15个办公室的全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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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逐步实施的新规定
CRS(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由OECD在2014年推出,用于在全球范围内自动交换非本地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运行十年之后,OECD在2023年对CRS进行了一次系统性修订,业内统称为CRS 2.0。这项修订已经进入分批落地阶段,几个主要辖区的进度如下:
开曼群岛、BVI:
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执行CRS 2.0新规。
香港:
相关条例草案已于2026年4月1日提交立法会首读。
新加坡:
IRAS已正式确认将实施CRS 2.0,并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升级版申报格式指南。
对于持有新加坡EP或PR的人来说,关于CRS有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只要在新加坡拥有EP或PR,账户信息就不会再交换回中国。"
这一说法在CRS 1.0阶段基本成立,但在CRS 2.0实施后,需要结合新的监管要求重新分析。
CRS 2.0改了什么
CRS 2.0在原有框架上补上了三个关键漏洞:
1. 不能再"择一申报"
旧规则下,双重税务居民可以依据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选择只向其中一国申报身份,银行也只把信息交换给这一国。
安永(EY)新加坡在其CRS 2.0解读文章中提到,新规下金融机构不再依赖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处理双重居民问题。账户持有人必须申报全部税务居民所在地,银行会把信息同时交换给每一个申报的国家。
2. 穿透更深,控制人角色更细
CRS 2.0要求金融机构明确区分账户里控制人和权益持有人各自扮演的角色。同时,账户需要注明是新开立还是存量转换而来,并标记是否为联名账户。
金融机构也不能再单凭客户自我申报就直接采信。新规要求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税号(TIN)做"合理性检验",格式明显不对的自我声明需要退回重填。部分司法辖区还会引入政府验证服务,协助银行核对税务居民身份,这套机制是现有AML/KYC流程的补充,不是替代。
3. 加密资产和高风险身份被单独盯上
OECD同步推出CARF(加密资产报告框架),把交易所、托管商纳入报告主体范围。对自称"投资入籍/投资居留"(CBI/RBI)的高风险国籍申报,金融机构须追加核实问题。
CRS 1.0与CRS 2.0对比:
新加坡的CRS 2.0时间表
不同司法辖区的落地节奏并不一致,很多人容易把"BVI已经在执行"误以为"新加坡也已经在执行"。
多辖区CRS 2.0落地节奏时间轴:
新加坡还有几个额外的关键节点:
2025年11月6日:新加坡通过《Finance (Income Taxes) Act 2025》
2025年12月8日:该法案完成刊宪,新加坡成为继日本之后亚太地区首个完成CARF国内立法的主要金融中心
2027年1月1日:加密资产服务商(CASP)的客户尽职调查同步启动
简客视角:新加坡的实施时间较开曼和BVI晚一至两年,但这并不意味着合规要求相对宽松。IRAS已公布相关申报要求和尽职调查标准。
对于相关机构而言,可利用正式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对身份信息和持股架构进行梳理和评估;待新规正式实施后再进行调整,准备时间可能会相对紧张。
CRS信息交换时间
CRS要求参与国每年进行一次信息交换,通常遵循以下时间线:
数据收集时间:金融机构每年收集截至12月31日的账户信息。
申报时间:次年5月31日前,金融机构将客户信息报告给其本国税务机关(例如新加坡的IRAS)。
交换时间:本国税务机关通常在每年9月前后,将这些信息交换给客户的税务居民国。
例如:2025年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会在2026年5月前由金融机构申报,并在2026年9月左右由税务局完成交换。
什么是“金融账户”?
在CRS框架下,“金融账户”主要包括:
1. 存款账户:银行储蓄账户、活期账户、定期存款等。
2. 托管账户:金融机构为客户持有的金融资产账户,例如股票、债券、基金等。
3. 股权或债权账户:投资于某些集体投资工具、保险产品、信托结构等。
4. 现金值保险合约(如投资型人寿保险)
5. 年金合约
举例说明:
• 在新加坡银行的个人账户(如DBS、UOB);
• 在券商平台持有的证券投资账户;
• 购买的投资型保险产品;
都可能被归为“金融账户”,并被申报和交换。
注意:在新加坡银行开户时,银行会根据CRS规定及本地合规要求,对客户进行税务居民身份判断。这个过程通常通过“自我声明表格(Self-Certification Form)”完成,并结合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判断。以下是银行判断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主要依据和流程:
一、客户填写自我声明表格(CRS Individual Self-Certification)
开户时,银行会要求个人客户提供以下信息:
1. 国籍和护照/身份证件;
2. 现居住地址;
3. 税务居民国家/地区(Tax Residence);
4. 该国的税号(TIN -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EP或PR卡号);
若没有TIN,需说明原因(如该国不发放、无法取得等)。
二、银行会根据客户自我申报及合理判断,确定其是否为“非本地税务居民”,从而决定是否需进行CRS信息申报与交换。
拿到EP或PR,就自动等于新加坡税务居民么?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案有关新加坡税收居民的法律定义, 在某个评税年度(Year of Assessment, 简称 YA),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您将被视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tax resident):
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SPR)
通常居住在新加坡:如果您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且您的主要居住地在新加坡,即可被视为税务居民。临时离境不影响居民身份:短期出差、旅游或其他临时性离境不会改变税务居民身份。
举例:新加坡公民 John 长期在新加坡生活,即使一年中有几个月在海外工作,他仍是税务居民。
外国人(Foreigner)
如果您是外国人(非新加坡公民或 PR),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您也会被视为税务居民:
a) 在上个日历年内至少在新加坡居留/工作 183 天例如:如果您在 2024 年 1 月至 12 月期间累计在新加坡居住 183 天或以上,您就是 2025 年度(YA 2025)的税务居民。
b) 连续 3 个日历年在新加坡居留/工作即使每年未满 183 天,只要连续 3 年都有居留,仍符合税务居民标准。
c) 跨 2 个日历年的连续工作,并且总停留时间至少 183 天如果您的工作期跨越 2 个年度且在新加坡的总停留天数 ≥ 183 天,您即为税务居民。适用对象:外籍员工,但不包括公司董事、公众艺人或专业人士(如顾问、律师等)。
举例:Maria 于 2024 年 11 月开始在新加坡工作至 2025 年 6 月,总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 → 被视为 2025 年度税务居民。
持有工作准证 (Work Pass)
如果您持有有效期 ≥ 1 年的工作准证(如 Employment Pass, S Pass),在工作期间通常被视为税务居民。
注意:当您离职并办理税务清算(tax clearance)时,税务局 (IRAS) 会根据实际停留天数重新评估您的居民身份。如果最终停留 < 183 天会被重新归类为非税务居民。
举例:Tom 持有有效期 2 年的 Employment Pass,但只工作了 5 个月(停留少于 183 天),在清税时仍会被认定为非税务居民。
简客视角:新加坡税务居民认定的原则,是将与新加坡具有实际联系的个人纳入税务居民范围。
因此,对于持有就业准证(EP)并在新加坡正常工作的人员而言,一般无需过于担心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相关规定本身也体现了新加坡吸引和留住国际人才的政策导向。
CRS 2.0修订文本还新增了一项反规避条款,专门针对通过投资移民取得新国籍或居留权等情形作出规定。
规则明确指出,账户持有人通过投资移民等方式取得新的国籍或居留权,并不会自动改变其税务居民身份。金融机构仍应依据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自我证明,并结合相关事实和合理性核验作出判断。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原则,即税务居民身份不能仅依据国籍或居留权确定,而应结合实际居住情况及相关规则综合判断。
大家最关心的两个问题:
问题1:我持有EP,但一年里有大半时间在国内陪家人、管理原有生意,我还算新加坡税务居民吗?
只要EP仍然有效,且没有办理离职清税,通常仍会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但一旦离职并办理税务清算,IRAS会依据实际停留天数重新评估,如果最终不满183天,会被重新归类为非税务居民。
这也是为什么单纯持有EP不足以作为长期规划的唯一依据,实际居住情况同样重要,也是CRS自我声明表上需要如实反映的内容。
问题2:PR是不是比EP更稳?
PR适用的逻辑跟EP不完全一样。新加坡公民或PR如果通常居住在新加坡,会被视为税务居民,短期出差、旅游等临时离境不影响身份。但长期居住海外、不再通常居住于新加坡,同样会被认定为非税务居民。
PR提供永久居留的法律地位,但税务居民身份仍然要按实际居住情况逐年判定。
多国税务居民,CRS 2.0下账户信息交换给谁
即便一个人确实同时满足新加坡和中国两地的税务居民认定标准,CRS 2.0之前和之后,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交换路径对比示意图(CRS 1.0 vs CRS 2.0):
举例:陈先生持有新加坡EP,在新加坡居住超过183天,同时在中国境内仍有自有住房、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一家仍在实际经营的内资公司。
CRS 2.0落地之前,陈先生的新加坡银行账户信息大概率只交换给新加坡税务局。
CRS 2.0落地之后,只要他如实申报了中国税务居民身份,或者被银行依据居住地、通讯地址等指标识别出中国关联,这份账户信息就会同时交换给中国和新加坡两边的税务机关。
新规则的判定顺序:永久性住所 → 重要利益中心(工作、资产所在地) → 习惯性居所 → 国籍
这套顺序决定的是谁有征税权,跟信息交换给谁是两件事。这是CRS 2.0之下最容易被混淆的一点,也是本文希望读者读完能带走的核心结论。
提问:如果我的账户信息真的被同时交换给了中国和新加坡,我是不是要在中国补缴税款?
不一定。信息交换和征税权是两件事。只要陈先生按照加比规则被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比如他的重要利益中心确实在新加坡,那么根据中新税收协定,新加坡对他的相关所得拥有征税权,中国税务机关看到交换来的信息,也不会因此对他重复征税。
真正需要在意的是自己的居住事实和经济关系能不能经得起核查,而不只是信息会不会被交换本身。身份判定站得住脚,CRS 2.0带来的只是多一道信息流转的程序,不会改变最终该向谁纳税的结果。
以下三类人群分别该做什么
情形A:已持有EP或PR,担心账户信息被交换
无需过度担忧,但建议尽早对税务居民身份相关资料进行梳理和准备,形成能够支持税务居民身份认定的完整证明材料。仅凭一张EP卡,并不足以充分证明税务居民身份,相关认定仍需结合实际居住情况及其他客观事实综合判断。
自查清单如下:
全年在新加坡的实际停留天数是否稳定超过183天,是否有完整出入境记录佐证 ;
是否已把主要经济关系迁到新加坡,包括主要银行账户、主要收入来源、核心业务运营地 ;
在中国是否仍保留会被认定为"永久性住所"的资产,包括自有房产或长期租住的住所;
向银行提交CRS自我声明表时,申报口径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情形B:正考虑要不要办EP或PR做身份规划
需要先明确一点,EP或PR只是身份规划的起点。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依据是实际情况,EP或PR等身份证明文件只是相关认定因素之一。
在CRS 2.0框架下,更重要的是能够证明个人与新加坡之间存在真实、持续的联系,包括实际居住时间、家庭安排、主要业务活动所在地以及核心资产所在地等因素。这些事项宜在申请EP或PR之前一并考虑和安排。完成相关准备后,EP或PR仍然是取得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最直接、最常见的方式。
情形C:持有13O/13U豁免的家族办公室架构
CRS 2.0在新版XML申报格式下,对控制人和权益持有人的角色识别更加细化,13O/13U架构下的控权人身份披露颗粒度也会随之提高。全权信托的受益人识别规则也更加明确,过去可以用受益人"不确定"为由申请豁免的空间被收窄了。
这部分内容在此前发布的《政策全面放宽:新加坡MAS最新家办新政如何构建CRS 2.0时代的最优豁免结构》一文中有更完整的展开,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回顾对照阅读。
简客·安德森 温馨提示:
拿到EP或PR之后,不必把它当成"税务居民身份"的终点证明。IRAS和银行真正核验的是实际居住天数和经济联系。CRS 2.0取消了双重税务居民择一申报的选项,如实申报比选择性隐瞒更符合长期合规利益。新加坡的CRS 2.0落地节奏定在2027到2028年,这段窗口期正是重新梳理身份文档和资产架构的时间。
涉及家族办公室、多层公司架构或跨境资产配置,建议尽早咨询简客Jenga专业团队,结合具体情况完成身份判定和结构梳理。
关于简客·安德森 Jenga Anderson
Jenga Anderson Global 总部位于新加坡,专注于为全球企业与个人提供出海经营及跨境扩张的一站式专业服务。作为 Anderson Global 集团在亚洲的战略平台,Jenga Anderson已经全面纳入集团整体架构,与全球团队和资源形成紧密协同。
目前,简客·安德森 在新加坡管理着数千家企业的运营,其中包括上市公司、金融科技企业、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家族办公室,客户群体覆盖多元行业与高端领域。简客·安德森 在财税法务、并购上市、合规和管理咨询方面积累了扎实经验,能为客户提供公司全球架构搭建、银行开户、签证雇佣移民、财税审计合规、海外市场进入战略等一系列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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