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质包装易加工、易吊装,是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常用的承载、包装材料。木质包装主要由木材制造,是松材线虫、天牛、白蚁、蠹虫、树蜂、吉丁虫、象甲等众多林木有害生物跨境传播的主要载体。为保护国内生态安全与国际贸易顺畅开展,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相关标准,对进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检疫监管。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简称IPPC)出台的ISPM15号国际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要求,在出口前必须对木质包装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加施合格的IPPC标识。
标识必须是矩形或正方形,包括在一个边框内,标识框内不能有任何其它信息,如需附加标记(生产者商标、防伪符号等)可在标识框外加注。 
其中: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
CN—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代码(例如图示中的CN为中国;其它如US为美国,FR为法国,JP为日本,CA为加拿大等);
00000—2位关区代码+3位标识加施企业编号;
YY—处理措施代码,即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硫酰氟熏蒸处理为SF,热处理为HT,介电加热为DH,窑干处理为KD。
木质包装上IPPC标识的大小、使用的字体及加施的位置,可根据需要进行变化,但其尺寸必须足够大,使检疫人员无须使用视力辅助仪器就可以看清楚和辨认。标识不得手写,不能使用红色或桔黄色。应加施于使用木质包装时易看见的位置,至少在每件木质包装两个相对面的显著位置,保证其永久性且清晰易辨。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所有包装材料,包括运输包装和其他包装,按海关规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名称及代码。运输包装指提运单所列货物件数单位对应的包装,其他包装包括货物的各类包装,以及植物性铺垫材料等。进境散装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含进境船舶、飞机使用的垫舱木料),货主或其代理应当书面向海关申报,填写《进境散货木质包装申报单》,包括货物是否使用木质包装、是否有垫舱木料、来源国家、数量、是否有IPPC标识、是否卸离运输工具等要素。
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海关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申报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海关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在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木质包装除害处理计划。海关对除害处理过程和加施标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再加工或者经修理的木质包装应当重新验证并重新加施标识,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的所有组成部分均得到处理。
未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海关公布的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专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硫酸铵的2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6年7月1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xlsx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