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基于公开资料对相关政策变化及其制度逻辑进行研究分析,不代表认可美国针对香港实施的任何制裁、限制措施及其政策依据,也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合规建议,仅供学术研究与信息参考。
这项变化具有真实的法律效果,但影响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美国国务院明确表示,川普政府终止的是第13936号行政令中的国家紧急状态,该行政令的其他政策安排仍然有效。美国政府继续维持2020年作出的基础判断,即所谓的“中国香港的自治程度不足以支持其在相关美国法律领域内获得区别于中国大陆的待遇”。因此,这次调整并不意味着美国已经全面撤销涉港政策,也不意味着香港已经重新恢复此前在出口管制、原产地标识、投资审查和其他经贸领域的特殊待遇。
美国财政部对外提出的直接理由是“制裁现代化”,其核心含义是减少第13936号行政令与《香港自治法》《香港人权与民主法》之间的重复,提高制裁制度的效率和针对性。随着国会立法和部门监管规则逐渐接管涉港制裁和其他限制的主要功能,继续维持国家紧急状态所能增加的实际约束力已经相对有限。此次调整因此带有明显的制度清理性质,但仅用技术性清理仍不足以解释美国为何选择在2026年停止续期。
中国商务部明确表示,美方曾在中美马德里经贸磋商中就涉港、投资等问题作出承诺,并将此次不再续期视为美方履行磋商共识的重要一步。这表明,涉港国家紧急状态已经进入中美经贸磋商和总体关系管理的框架。对美国而言,这是一项实际执法损失较低、对中方却具有较高政治象征价值的政策调整;美国可以借此展示履约意愿,同时继续保留《香港自治法》、出口管制、投资限制和第13936号行政令中的其他限制性政策。
更深层的政策逻辑在于,美国正在对对华政策工具进行分级。先进半导体、人工智能、军事最终用户、敏感数据、关键矿物和投资安全等措施,继续被置于长期战略竞争框架;具有较强象征意义、功能高度重复、边际政策收益下降的措施,则可以被用于谈判、交换和关系管理。美国此次放弃的是一项已经逐渐外围化的紧急制裁授权,换取的是谈判机制的可信度、中美关系的阶段性稳定以及继续推动经贸合作的空间。
一、政策变化究竟发生在哪里
(一)国家紧急状态到期,行政令没有整体撤销
第13936号行政令由川普于2020年7月14日签署。该行政令是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出台的,核心内容包括两组性质不同的政策安排。第一组是美国总统依据《美国—香港政策法》等法律,对香港自治状况作出判断,并要求美国政府暂停或取消中国香港在若干法律领域相对于中国大陆享有的差别待遇。第二组是总统依据《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并授权财政部对被认定参与相关行为的个人实施资产冻结和交易禁止。
这两组安排虽然集中在同一份行政令中,所依据的法律授权和执行机制并不相同。国家紧急状态需要总统按照《国家紧急状态法》每年延续;如果总统未在周年日前发布延续公告,紧急状态即依法终止。2025年7月,川普政府仍曾发布公告,将涉港国家紧急状态继续延长一年。2026年7月,美国没有再次发布延续公告,因此国家紧急状态于7月14日届满。
美国国务院随后对外澄清,第13936号行政令并未被整体撤销。行政令中关于香港自治程度、差别待遇和部门行动的其他条款仍继续有效。由此可见,在美国国内法框架下,美国结束了第13936号行政令所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但没有全面终止该行政令所建立的涉港政策体系。
(二)中美双方表述存在范围差异
中国商务部在说明此次政策变化时表示,美方已向中方确认,第13936号行政令中的涉港国家紧急状态到期后不再延续,并称“该行政令将终止”。中方将此视为美方落实中美马德里经贸磋商共识的重要一步,并对此表示赞赏。这一表述强调的是双方磋商承诺及其政治方向,重点在于美方已经停止继续维持以香港问题为基础的国家紧急状态。
美方的公开解释则更加注重国内法上的技术边界。美国国务院强调,停止的是国家紧急状态,第13936号行政令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美国财政部同时指出,《香港自治法》和《香港人权与民主法》仍然有效,相关人员可能继续受到这些法律下的制裁。这说明,中美双方对同一行动采用了不同的表述,中方强调美方结束涉港紧急状态这一总体政策行动,美方强调具体终止的法律授权范围。
这类差异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对承诺本身存在根本分歧,但它提示外界不能仅依据“行政令终止”这一概括性表述,推导出香港所有特殊待遇已经恢复。判断美国涉港政策的真实变化,仍需分别查看OFAC、BIS、CBP、国务院以及其他主管机关是否采取了配套行动。
(三)OFAC已经实施实质性名单调整
国家紧急状态届满后,OFAC于2026年7月17日发布香港相关制裁名单调整。此次调整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删除仅依据第13936号行政令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受到制裁的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如果其没有同时受到其他美国制裁授权约束,其美国财产冻结和美国人士交易禁令原则上不再继续。
第二类涉及同时依据《香港自治法》受到制裁的人员。OFAC将这些人员从SDN清单转入非SDN菜单式制裁清单,并继续对其适用财产冻结和交易禁止。OFAC还明确说明,对于这些继续受《香港自治法》约束的人员,2026年7月14日以前已经被冻结的财产不会因国家紧急状态届满而自动解冻。
此次调整因此具有两种不同效果。部分人员获得了实质性的制裁解除,另一些人员仅发生制裁法律依据和名单形式的转换,其受到的核心限制依然存在。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更新筛查系统时,需要识别具体的制裁授权和名单标签,不能仅凭某一姓名是否继续出现在SDN清单中判断其法律状态。
二、第13936号行政令为何能够被局部拆分
(一)行政令本身是一套组合式政策工具
第13936号行政令的内容远超个人制裁。行政令首先确立了美国暂停或取消香港差别待遇的总体政策,随后指示多个政府部门在出口管制、军品出口、移民和签证、原产地标识、引渡合作、执法培训、税收和交流项目等方面采取行动。资产冻结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其法律基础主要来自国家紧急状态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其他措施则依赖不同的法律授权。例如,出口管制调整依赖《出口管制改革法》和《出口管理条例》,军品出口限制依赖《武器出口管制法》,投资审查涉及《国防生产法》第721条,移民与签证措施依赖《移民与国籍法》,香港差别待遇的暂停则与《美国—香港政策法》直接相关。国家紧急状态终止后,这些基于独立法律和部门规则实施的措施不会自动消失。
这种组合式结构使美国可以对行政令进行局部拆分。国家紧急状态及其对应的IEEPA制裁授权可以到期,出口管制、投资审查、原产地标识和其他政策安排则继续存在。美国由此能够提供一项看得见的政策调整,同时避免对整个涉港限制体系作出全面修正。
(二)国会立法已经承接主要制裁功能
第13936号行政令出台后不久,美国国会于2020年通过《香港自治法》。该法建立了独立的涉港制裁机制,可以对被认定参与相关香港政策的外国人员实施财产冻结和签证限制,并可以进一步对与相关人员开展重大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采取措施。《香港人权与民主法》也保留了独立的报告、评估和制裁授权。
随着这些国会立法投入运行,美国的涉港制裁体系逐渐形成多层结构。第13936号行政令中的国家紧急状态提供总统紧急经济权力,《香港自治法》和《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提供更稳定的法定授权,OFAC、BIS、CBP和国务院则通过部门规章和具体行政行动实施相关限制。
当核心人员已经能够依据《香港自治法》继续受到财产冻结时,维持第13936号行政令中的重复授权所增加的实际效果就会下降。对美国财政部而言,继续保留两套高度重叠的制裁标签,会增加名单维护、许可证管理、金融机构筛查和法律解释的复杂性,而新增的政策威慑相对有限。终止其中一层紧急授权,因而具有制度简化的合理性。
(三)出口管制和经贸限制仍然维持
2020年12月,BIS正式修改《出口管理条例》,取消香港作为独立出口目的地的待遇。此后,在大多数EAR管制问题上,香港与中国大陆适用相同或高度相近的许可要求、国家组限制和最终用户审查标准。香港企业通过香港获取受控美国技术、软件和设备的能力,由此受到显著限制。
截至2026年7月18日,BIS尚未发布恢复香港独立目的地待遇的新规则。国家紧急状态届满不会自动修改《出口管理条例》,也不会自动恢复此前向香港提供的许可证例外。涉及香港的出口、再出口和境内转移,仍需按照现行EAR规定处理,包括ECCN分类、许可证要求、军事最终用途和军事最终用户审查、实体清单限制以及其他中国相关管制。
香港商品在美国海关原产地标识、投资审查和部分签证安排方面,也没有因为国家紧急状态届满而自动恢复原有待遇。这说明,美国保留了对香港最具实际商业影响的政策工具。此次调整的直接效果主要集中在OFAC制裁授权和部分个人列名层面,对香港整体经贸地位的影响目前仍然有限。
三、美国公开理由:制裁现代化与重复工具清理
(一)所谓“制裁现代化”指向制度效率
美国财政部将此次调整解释为“制裁现代化”,其核心逻辑是减少重复性措施,提高制裁工具的效率、清晰度和针对性。第13936号行政令、《香港自治法》和《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在部分对象和限制效果上存在明显重叠,同一人员可能同时带有多个制裁标签,但其实际法律后果仍主要表现为财产冻结和美国人士交易禁止。
这种重叠会增加监管和市场主体的操作负担。金融机构需要区分不同法律授权下的例外、许可证和报告义务,跨国企业需要在筛查系统中维护多个名单标签,OFAC也需要持续更新不同项目的FAQ、许可证政策和监管解释。国家紧急状态还需要总统每年发布延续公告,使一项已经逐渐常态化的政策继续依赖紧急权力运行。
如果《香港自治法》已经能够对核心人员保持冻结效果,那么删除重复的第13936号行政令标签,不会明显削弱美国对主要对象的约束能力。美国财政部因此可以将这一行动解释为提高制裁质量,而非单方面放弃对香港施压。
(二)国家紧急状态的边际收益已经下降
2020年宣布国家紧急状态时,美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涉港制裁和经贸限制体系。紧急状态为总统迅速调用IEEPA、冻结相关人员资产和发出强烈政策信号提供了便利,也为各部门随后调整香港待遇创造了政治和法律基础。
六年之后,相关措施已经逐步制度化。《香港自治法》提供了国会层面的制裁授权,BIS已经修改出口管制规则,CBP已经调整原产地标识政策,国务院和其他部门也实施了签证、司法合作和交流项目方面的措施。国家紧急状态不再承担建立制度框架的初始功能,其独立执法价值逐渐降低。
继续延续国家紧急状态仍然能够维持政治强度,但对出口管制、投资限制和核心人员资产冻结的实际增量已经有限。与此同时,将香港局势长期定义为对美国构成“异常且特别的威胁”,也会使临时性紧急权力逐渐常态化。终止这一紧急状态,可以被理解为美国在不改变基础政策判断的情况下,对已经成熟的制度工具进行重新整理。
(三)香港政策判断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美国此次调整并非建立在香港状况获得美国重新认可的基础上。2025年7月,川普在延续国家紧急状态时,仍然认定香港局势继续构成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的异常且特别威胁。2026年国家紧急状态届满后,美国国务院又明确表示,第13936号行政令关于香港政策地位和差别待遇的其他政策内容继续有效。
这意味着,美国没有通过新的总统决定认定香港已经恢复足以支持特殊待遇的程度,也没有撤回2020年的基础政策判断。此次变化主要反映美国对具体工具必要性和有效性的重新计算,其政策实质是降低一项紧急授权的层级,同时继续保留其他限制措施。
因此,将此次行动解释为美国全面改变香港政策并不准确。更加精确的判断是,美国正在降低涉港政策中紧急经济权力工具的重要性,并将主要约束功能转移到国会法律和常规监管体系之中。
四、深层政策逻辑:低成本让步、谈判履约与工具分级
(一)低成本与高象征价值的结合
对美国而言,停止延续国家紧急状态的实际政策成本相对有限。绝大多数核心制裁对象仍可依据《香港自治法》受到限制,香港在EAR下的待遇没有变化,第13936号行政令关于取消差别待遇的其他安排继续有效,美国也没有恢复香港在原产地标识、投资审查、军品出口和其他领域的特殊待遇。
对中国而言,国家紧急状态本身具有较强的政治象征意义。2020年行政令将香港局势定义为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构成异常且特别的威胁,这一表述把香港问题提升到美国紧急权力体系之中。停止继续维持这一法律状态,意味着美国至少在形式上降低了对香港问题的紧急化和安全化定性。
这使该措施成为一项适合用于谈判的政策资产。美国付出的主要是一个边际执法作用已经下降的授权,中方则能够获得一项具有政治可见度的成果。双方都可以从自身立场解释这一行动,中方可以强调美方落实承诺和调整错误措施,美方可以强调核心政策和主要制裁仍然保留。
(二)马德里经贸磋商中的履约安排
中国商务部已经明确将此次行动与中美马德里经贸磋商联系起来,并指出美方此前就涉港、投资等问题作出了承诺。虽然公开材料尚未披露双方完整的交换条件,也无法确认涉港国家紧急状态与某一项具体中方承诺之间存在严格的一对一关系,但此次行动至少说明,涉港限制已经进入中美经贸磋商和总体关系管理的议程。
对美国而言,履行这一有限承诺具有维护谈判信誉的作用。如果美国在承诺后拒绝采取行动,中方继续落实其他经贸安排的政治意愿可能受到影响。通过允许国家紧急状态到期,美国可以向中方证明美方愿意履约,同时继续保留出口管制、投资安全和国会制裁法律等核心工具。
这一做法也有助于扩大后续谈判空间。中美经贸关系已经逐渐超出传统关税和市场准入议题,开始涉及出口管制、投资限制、技术平台、供应链安全和制裁措施。美国在非核心或重复性工具上作出有限调整,可以为关键矿物、农产品、航空采购、双向投资和其他议题的磋商提供政治条件。
(三)对华政策工具正在分级使用
此次变化揭示出美国对华政策工具并非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同措施在美国战略中的价值和可交易性存在明显差异。先进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技术、军事最终用户、敏感数据、关键基础设施和对外投资限制,直接关系美国的军事和产业竞争优势,通常被视为长期核心工具。
OFAC个人制裁、实体清单、签证限制和特定金融措施属于中间层工具。它们仍然具有重要威慑作用,但可以根据对象、行为和谈判环境进行调整。国家紧急状态、重复制裁授权和部分象征性政策则处于更外围的位置,当其主要功能已经被其他法律取代时,更容易进入政策交换和关系管理框架。
美国此次保留了技术和产业安全领域的核心约束,调整了功能重复的紧急制裁授权,体现出一种更加精细的政策排序。未来美国对华政策可能继续呈现这一特征:核心领域保持严格控制,非核心领域进行局部校准,个别措施通过许可证、豁免、名单调整或不续期方式灵活处理。
(四)“不续期”降低了美国国内政治成本
美国选择让国家紧急状态自然届满,没有发布新的总统行政令全面撤销第13936号行政令,也没有公开认定香港已经恢复充分自治。这种操作方式能够显著降低美国国内政治成本。
如果川普正式撤销整份行政令,就需要解释为何推翻自己第一任期的一项标志性对华政策,也会面临国会对华强硬派和相关政治团体的质疑。让国家紧急状态依法到期,则可以将行动描述为技术性清理、制裁现代化和减少重复,而无需承认2020年的政策判断存在错误。
与此同时,美国国务院可以继续维持关于香港自治程度的原有表述,财政部可以继续依据《香港自治法》冻结核心对象的资产,BIS也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则管理香港出口交易。美国由此能够向中方交付有限让步,同时向国内强调其对华基本立场和主要限制工具没有改变。
(五)政策调整具有较强可逆性
此次调整没有消除美国未来重新升级涉港措施的能力。《香港自治法》和《香港人权与民主法》继续有效,美国可以依据这些法律增加新的制裁对象,也可以使用全球马格尼茨基制裁、网络制裁或其他适用授权。BIS仍然可以强化涉及香港的出口管制,美国总统在出现新的事实基础时,也可以宣布新的国家紧急状态。
这种可逆性提高了美国作出有限让步的意愿。美国可以在当前阶段降低某一工具的使用强度,同时保持重新施压的制度能力。对于川普政府而言,这种安排符合交易型政策偏好:当前让步能够用于交换和稳定关系,未来压力工具仍然保留。
五、政策意义与后续观察
(一)这是有限但真实的政策松动
此次行动不能被视为纯粹的象征性变化。部分仅依据第13936号行政令受到制裁的人员已经从SDN清单中删除,国家紧急状态的法律定性已经结束,OFAC也将修改31 CFR Part 585以及相关FAQ和指导文件。这些都属于真实的法律和监管变化。
与此同时,政策松动的范围主要集中在IEEPA紧急制裁授权和部分个人名单。多数核心人员仍然受到《香港自治法》约束,香港的出口管制、原产地标识、投资审查和其他经贸待遇尚未全面恢复。因此,此次行动更接近一次有限校准,距离美国全面恢复香港特殊地位仍有明显距离。
(二)制裁工具的谈判属性更加突出
美国长期将制裁、出口管制和投资限制描述为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工具。此次事件进一步表明,当这些措施进入中美总体关系管理框架后,也会具备谈判和交换功能。行政令是否续期、个人是否继续列名、许可证政策是否调整、某些限制是否获得临时豁免,都可能成为未来经贸磋商的组成部分。
这并不意味着美国会轻易拆除整个对华经济安全体系。更有可能出现的情形是,美国根据不同工具的战略价值进行差异化处理。边际效用较低、象征意义较强或与其他法律高度重叠的措施,具有更高的可调整性;直接关系技术优势、军事能力和产业安全的措施,则会继续保持较高稳定性。
(三)不能据此推导美国全面放松对华技术管制
涉港国家紧急状态能够被用于政策交换,与其独立执法价值下降和功能重复密切相关。先进半导体、人工智能、军事最终用户和关键技术出口管制具有更高战略权重,其政策逻辑与涉港个人制裁存在明显区别。
未来美国可能在个别许可证、企业名单、交易豁免或实施时间表方面进行局部调整,但这并不代表美国对华技术竞争框架发生根本逆转。更可能形成的格局是,技术和产业核心领域继续收紧或保持高压,外围性和重复性措施则根据中美关系和具体交易需要进行灵活处理。
(四)后续需要观察四条政策线
首先,需要关注OFAC何时正式修订香港相关制裁条例,以及如何处理既有冻结资产、一般许可证和相关合规指导。其次,需要观察BIS是否重新评估香港在EAR中的目的地待遇,这将决定此次调整能否进一步影响技术贸易和出口许可。再次,CBP是否恢复“Made in Hong Kong”原产地标识,以及香港商品是否继续适用与中国大陆相同的关税待遇,也是判断政策变化深度的重要指标。
最后,还需要关注中美双方是否进一步披露马德里磋商中有关涉港和投资承诺的内容。中国商务部将此次行动称为“重要一步”,这一措辞意味着中方可能继续推动美国调整香港出口管制待遇、剩余个人制裁、原产地标识和其他限制。如果美国后续在这些领域采取行动,才能说明涉港政策正在进入更加广泛的调整阶段。
(五)结论
美国没有延续涉港国家紧急状态,首先是一项政策工具清理。第13936号行政令与《香港自治法》存在明显重叠,国家紧急状态的边际执法价值已经下降,继续维持这一授权所增加的实际政策收益相对有限。
这一决定同时属于中美经贸磋商中的履约行动。美国通过放弃一项成本较低、象征价值较高的政策工具,向中方交付了具有政治可见度的成果,并为后续经贸谈判和关系稳定创造空间。美国则继续保留出口管制、投资限制、《香港自治法》和行政令其他条款,以确保实质压力能力没有明显削弱。
从更广泛的政策演化看,这次行动反映出美国正在对对华政策工具进行重新排序。核心技术和产业安全措施将继续承担长期战略竞争功能,重复性较高、边际效用下降和象征意义较强的措施,则可能被用于政策交换、谈判履约和关系管理。
美国结束了一项已经高度重复、边际效用下降的涉港紧急制裁授权,以较低实际成本履行对华谈判承诺,同时继续保留对香港和中国实施实质性经济安全限制的主要制度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