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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发布4个典型案例:司法鉴定、让利、审计、优先受偿权四大焦点裁判规则

河南高院发布4个典型案例:司法鉴定、让利、审计、优先受偿权四大焦点裁判规则 华仁财税评估咨询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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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能否不启动?违法分包让利是否有效?河南高院4个典型案例裁判规则全拆解

核心结论

河南高院2026年7月9日发布司法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4个典型案例,明确了四条裁判规则—— 司法鉴定是"最后手段"而非首选  违法分包让利实质是违法收益,合同无效即丧失合法性  政府投资项目约定"以审计为准"且审计已作出的,不得以司法鉴定变相推翻合同约定  公益性建设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范围,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四条规则与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6条、第13条、第17条直接衔接,对建工企业诉讼策略具有实质指导意义。

发布机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发布时间: 2026年7月9日

案例聚焦: 司法鉴定、让利、政府审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 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6条、第13条、第17条;《民法典》第791条、第807条;《建筑法》第29条

一、4个典型案例速览

案例

案件名称

标的额

核心争议

裁判结果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8.16亿(诉请2.8亿+1164万停窝工)

司法鉴定是否必须启动

暂缓鉴定,调解促复工

案例二

某集团公司诉某股份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近8亿(审定金额)

违法分包让利条款是否有效

让利无效,府院联动调解

案例三

某建设公司诉某迁建工程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未披露(黄河滩区迁建)

"以审计为准"约定是否约束双方

审计为准,驳回调价请求

案例四

某设计院与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587万余元(调解金额)

公益性项目能否行使优先受偿权

公益性项目不宜折价拍卖,无优先受偿权

二、案例一:司法鉴定系"最后手段"——8.16亿安置房项目暂缓鉴定促复工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司法护航安置房民生工程,调解促复工保回迁

2.1 案件事实时间线

2021年1月 :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某设计院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格8.16亿元

施工期间 :某置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被迫停工

停工期间 :某建筑公司多次主张付款及复工,某置业公司未予回复

2024年6月 :某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2.8亿元+停窝工损失1164万元+利息

审理中 :某建筑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法院估算鉴定费高达26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暂缓启动鉴定,"背靠背"调解,某置业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保障复工,某建筑公司放弃鉴定申请并撤回起诉

2.2 裁判规则:司法鉴定系"最后手段"

裁判要旨

工程案件审理中,司法鉴定系认定造价、质量等事实的 最后手段 ,而非首选。原则上不宜轻易启动,能通过证据规则、合同约定、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的,应优先使用上述方式, 避免以鉴代审 

这条规则的核心要点:

— 鉴定非首选 :能通过证据规则、合同约定、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的,优先使用上述方式

— 避免以鉴代审 :法院应主动运用证据规则认定事实,而非将事实认定权"外包"给鉴定机构

— 鉴定成本考量 :本案鉴定费高达260余万元,鉴定周期长必然影响居民安置进度

— 调解优先路径 :法院创新"暂缓鉴定、先行调解"解纷路径,将鉴定成本、工期延误等信息转化为调解基础

2.3 与建工解释二第13条的衔接关系

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三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但是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施工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前款规定的合理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综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但是该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河南高院案例一的裁判规则与第13条的精神一致——司法鉴定是"突破"审计结算约定的 例外手段 ,而非首选路径。两者适用场景的区别:案例一适用于合同约定不明或未约定审计为准需认定造价的情形;第13条适用于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审计超期未出的情形。两者的共同精神是:鉴定是"最后手段",非首选。

2.4 建企实务应对

— 诉讼策略 :不要一立案就申请鉴定,先梳理合同约定+施工日志+签证单+往来函件,评估能否通过证据规则认定造价

— 鉴定成本评估 :重大工程鉴定费可能数百万(本案260万+),需将鉴定成本纳入诉讼成本评估

— 调解机会 :法院倾向调解促复工,建企可利用这一倾向争取付款节点和金额的谈判空间

— 证据前置 :施工过程中系统归档:进度款申请记录、催款函、复工交涉记录、停窝工损失证据

三、案例二:违法分包让利=违法收益——近8亿EPC市政道路项目让利无效

案例二:某集团公司诉某股份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依法否定违法分包让利,府院联动保障市政道路建设

3.1 案件核心争议

工程类型 :EPC市政道路项目(投资人投资+工程总承包+政府分期支付)

发包人 :某住建局 承包人 :某股份公司 分包人 :某集团公司

审定金额 :近8亿元

核心争议 :①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让利条款是否有效 ②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裁判结果 :让利条款无效(实质是违法分包管理费),承包人不再扣除让利,施工方放弃部分逾期利息,调解结案

3.2 裁判规则:违法分包让利=违法收益,合同无效即丧失合法性

裁判要旨

转包合同中约定的让利,表面系结算价下浮、总价让利,实质是 违法转包收益 ,因合同无效而丧失合法性,应予以否定评价。

法律逻辑链条:

第一步 :认定违法分包——某股份公司将EPC项目分包给某集团公司,存在违法分包情形

第二步 :分包合同无效——违法分包违反《民法典》第791条+《建筑法》第29条,合同无效

第三步 :让利条款随主合同无效——分包合同约定的"高额让利"实质是违法分包产生的管理费

第四步 :实际未参与施工管理——某股份公司实际未参与施工管理,依法不应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让利

3.3 关键法条对照

法条

内容

适用要点

《民法典》第791条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认定违法分包的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29条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认定违法分包的法律依据

建工解释二第6条

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791条、建筑法第28条、第29条等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参照转包或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可参照合同主张折价补偿

3.4 建企实务应对

— 总包企业 :违法分包不仅合同无效,约定的"让利/管理费"也将丧失合法性,实际未参与施工管理的,不得扣除让利

— 分包企业 :违法分包合同虽无效,但工程合格的可参照合同主张折价补偿款(建工解释二第6条),让利条款可主张无效不予扣除

— 府院联动 :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法院可能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围绕财政拨款周期组织调解,建企应配合调解争取付款

四、案例三:约定审计为准不得推翻——黄河滩区迁建工程不得以鉴定推翻审计

案例三:某建设公司诉某迁建工程管理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护航黄河滩区迁建重点民生工程,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

4.1 案件核心争议

工程类型 :黄河滩区迁建民生工程(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

发包人 :某迁建工程管理局 承包人 :某建设公司

合同约定 :①工程价款结算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论为准 ②"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 ③"合同为不调价合同"

承包人主张 :施工期间材料费、人工费上涨+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主张调增工程价款

裁判结果 :合同有效,"以审计为准"约定有约束力,驳回调价请求及以鉴定替代审计的请求

4.2 裁判规则:约定审计为准+审计已作出=不得以鉴定推翻

裁判要旨

政府投资项目中"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审计结论已作出且不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时,当事人不得以司法鉴定意见变相推翻合同约定、突破审计结论,有效遏制了 "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的市场乱象。

这条规则的适用条件:

— 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合同明确约定"不调价"——"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合同为不调价合同"

— 承包人具有预见能力——招标时已附施工图纸,承包人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价格风险具有充分预见能力

— 承包人未提异议——在投标及施工过程中未对合同内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情况提出异议

— 审计结论已作出——不存在"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的例外情形

4.3 与建工解释二第13条的关键区别

核心区别

河南高院案例三强调的是 "约定审计为准+审计已作出" 情形下,承包人不得以材料涨价、清单漏项为由主张调价;建工解释二第13条强调的是 "约定审计为准+审计超期未出/明显不符" 情形下,承包人可以申请鉴定突破审计约定。两者是互补关系,不是矛盾关系。

4.4 建企实务应对

— 投标阶段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以审计为准""不调价""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等条款,评估价格风险

— 施工过程 :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预见能力且未提异议"

— 诉讼策略 :如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且审计已作出,主张调价的难度极大;可从"审计结论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角度寻找突破口(建工解释二第13条第1款第2项)

— 证据留存 :招标图纸与实际施工图纸的差异、材料涨价的市场数据、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具体项目,均需系统留证

五、案例四:公益性项目无优先受偿权——医院项目承包人不宜折价拍卖

案例四:某设计院与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妥善认定公益性项目优先受偿权,司法助推医疗民生工程破局重启

5.1 案件核心争议

工程类型 :医院院区改造EPC总承包项目(新建外科病房楼)

发包人 :某医院 承包人 :某设计院

合同签订 :2020年11月2日《院区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停工原因 :工程款逾期支付,监理单位2022年7月7日发出全面停工通知

承包人诉请 :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及停窝工损失+逾期利息+确认优先受偿权

一审认定 :医院外科病房楼是公益性公共医疗保障建设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结果 :调解结案,某医院一次性支付587万余元,某设计院放弃利息及优先受偿权诉请,主动退场

5.2 裁判规则:公益性建设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范围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在使用性质上具有 公用性、公益性和公共性 。一审法院根据工程性质认定该项目属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依法驳回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诉请。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 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键在" 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 "这一但书条款。河南高院将"医院外科病房楼"认定为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5.3 哪些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

工程类型

是否不宜折价拍卖

理由

医院病房楼、门诊楼

不宜

公益性、公共医疗保障,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学校教学楼、图书馆

不宜

公益性、公共教育,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办公楼

不宜

公共行政管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安置房、保障房

需个案判断

涉及民生但部分可商业化处置

商品房、商业综合体

可以折价拍卖

不涉及公益性

工业厂房

可以折价拍卖

不涉及公益性


5.4 优先受偿权的三层判断体系

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七条

承包人请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予以明确。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7条解决的是"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问题(停窝工损失不纳入优先权范围),而河南高院案例四解决的是"优先受偿权的前提"问题(公益性工程根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两者是递进关系:

第一层 :判断工程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如果是公益性工程,根本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四规则 + 《民法典》第807条但书)

第二层 :如果享有优先受偿权,再判断优先受偿的范围——停窝工损失不纳入(建工解释二第17条,仅工程款本金)

第三层 :如果享有优先受偿权,还需注意18个月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消灭

5.5 建企实务应对

— 投标阶段 :承接医院、学校、政府办公楼等公益性项目前,应预判可能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需通过其他担保方式保障工程款回收

— 合同条款 :在公益性项目合同中争取设立抵押、保证、保证金等额外担保,弥补优先受偿权缺失的风险

— 停窝工损失 :即使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停窝工损失仍可作为普通债权主张,需系统留存停工通知、损失计算依据等证据

— 退场策略 :如公益性项目陷入僵局,法院倾向调解促退场,建企可利用这一倾向争取一次性付款方案(如本案587万余元一次性支付)

— 期限管理 :对非公益性项目,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18个月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须建立期限预警机制

六、四案裁判规则与建工解释二对照表

案例

裁判规则

对应条款

衔接关系

案例一

司法鉴定系"最后手段",避免以鉴代审

第13条(审计一年上限)

精神一致:鉴定是突破审计的例外手段,非首选

案例二

违法分包让利=违法收益,合同无效即丧失合法性

第6条(参照合同主张折价补偿)

互补:案例二解决让利效力,第6条解决请求权路径

案例三

约定审计为准+审计已作出=不得以鉴定推翻

第13条(审计超期可申请鉴定)

互补:案例三是"审计已作出"情形,第13条是"审计超期未出"情形

案例四

公益性工程"不宜折价拍卖",无优先受偿权

第17条(优先权范围)

递进:案例四解决"是否享有优先权",第17条解决"优先权范围"

本文结论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 未约定以审计为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发包人请求以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建工解释二第13条第2款),与案例三规则相反

— 审计超期未出的情形 :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审计非因承包人原因超期(最长1年)未出具的,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建工解释二第13条第1款)

— 合法分包中的让利条款 :案例二规则仅适用于违法分包/转包情形,合法分包合同中的让利条款效力需另作判断

— 非公益性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四规则仅适用于医院、学校、政府办公楼等公益性工程,商品房、商业综合体、工业厂房等不适用

— 停窝工损失的优先受偿 :即使享有优先受偿权,停窝工损失也不纳入优先权范围(建工解释二第17条)

七、建企实务应对指南:四案裁判规则分情形适用

你的案件情形

适用裁判规则

能否达到诉求

法律依据

工程款纠纷,需认定造价,但有合同约定+签证单等证据

案例一:鉴定系"最后手段"

可通过证据规则认定造价,无需鉴定

河南高院案例一 + 建工解释二第13条精神

违法分包合同中约定了让利/管理费

案例二:让利=违法收益

可主张让利条款无效不予扣除

河南高院案例二 + 建工解释二第6条

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审计已作出,主张材料涨价调价

案例三:不得以鉴定推翻审计

调价请求大概率被驳回

河南高院案例三 + 建工解释二第13条

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审计超期1年未出

建工解释二第13条第1款

可申请司法鉴定

建工解释二第13条第1款第1项

承接医院/学校等公益性项目,主张优先受偿权

案例四:公益性工程无优先权

优先受偿权诉请被驳回

河南高院案例四 + 《民法典》第807条但书

承接商品房/商业综合体,主张优先受偿权

不适用案例四

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807条


八、常见问题

Q1:建工解释二第13条"审计一年上限"怎么适用?审计拖多久可以申请造价鉴定?

A: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但审计非因承包人原因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无约定最长不超过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1年),承包人可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Q2: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后,分包人还能要工程款吗?让利条款还有效吗?

A: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分包人可参照合同主张折价补偿款(建工解释二第6条)。但让利条款随主合同无效,实质是违法分包收益,依法不予保护(河南高院案例二)。

Q3:政府投资项目"以审计为准"的约定,承包人能否以材料涨价为由要求调价?

A:如合同同时约定"不调价"且承包人投标时已知晓风险未提异议,主张调价难度极大(河南高院案例三)。但如审计超期未出或审计结论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可依据建工解释二第13条申请鉴定。

Q4:医院、学校等公益性项目的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吗?

A:公益性建设工程属于《民法典》第807条"不宜折价、拍卖"的范围,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河南高院案例四)。建企应在合同中争取其他担保方式保障工程款回收。

Q5:司法鉴定是工程案件必须启动的程序吗?法院能不能不鉴定直接判?

A:司法鉴定系"最后手段"而非首选,能通过证据规则、合同约定、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的,应优先使用上述方式,避免以鉴代审(河南高院案例一)。

九、建企合规风控清单(基于四案裁判规则)

9.1 司法鉴定风险防范

☐ 诉讼前先评估能否通过证据规则认定造价,不要一立案就申请鉴定

☐ 重大工程鉴定费可能数百万,需将鉴定成本纳入诉讼成本评估

☐ 系统归档:进度款申请记录、催款函、复工交涉记录、停窝工损失证据

9.2 违法分包让利风险防范

☐ 审查分包合同中的让利/管理费条款,违法分包的让利条款将被认定无效

☐ 总包企业实际参与施工管理的证据留存(管理人员派驻、施工指令、质量管控记录)

☐ 分包企业可主张让利条款无效不予扣除,但需准备"实际施工人"身份证据

9.3 政府审计结算风险防范

☐ 仔细审查"以审计为准""不调价""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等条款

☐ 施工过程中发现清单漏项或材料涨价, 必须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 审计超期未出的(最长1年),可依据建工解释二第13条申请司法鉴定

9.4 优先受偿权风险防范

☐ 承接公益性项目(医院、学校、政府办公楼)前,预判可能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 在公益性项目合同中争取设立抵押、保证、保证金等额外担保

☐ 优先受偿权范围仅限工程款本金,停窝工损失/违约金/利息不纳入(建工解释二第17条)

☐ 优先受偿权行权期限为18个月除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来源:审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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