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提条件
时间要求:必须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才能提出申请。
对象要求:仅适用于未在中国大陆实际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注册商标。主体资格: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无需证明自身利益受损。
提交撤销申请时应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提供初步调查证据材料。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并收取规费后,商标局对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二、申请材料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中文译本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并通知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举证期限届满后,经实质审查,依法作出不予撤销,撤销和结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
三、特别提醒
1、“连续三年”起算点为撤销申请日倒推三年,非注册公告日;
2、象征性使用、非商业性使用、未进入市场流通的使用(如内部文件、检验报告)不视为有效使用;
3、若商标被撤销,他人一年内不得就相同/近似商标重新申请,但若原商标因“撤三”被撤销,则不适用该一年禁期;
4、证据不足:仅提供模糊截图、无时间标注的自制材料、朋友圈信息等,通常不被采信;
5、恶意撤三风险:若明知商标正在使用仍申请撤销,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行为,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6、跨类别使用无效:在非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不能对抗“撤三”申请如需进一步操作,建议咨询专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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