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
2026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第44号令),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5章37条,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制定(第一条)。
44号令与同日通过、同日施行的43号令(现场管理)构成一体两翼——43号令管"现场行为",44号令管"信用记录"。投标人今天的一次串通投标行为,将同时触发43号令的违法线索报告和44号令的信用信息归集,形成跨令、跨项目的终身制信用约束体系。
本文以四类主体的"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违反的法律后果"为主线,将原文中分散各章的权利、义务、红线和罚则按照主体归集呈现。红色标识均为原文中的禁止性或处罚性条款。
阅读导航:第一节(制度框架)→ 第二节(四类主体权力义务总览)→ 第三至六节(逐类主体深度分析)→ 第七节(公共信用评价与法律责任)→ 第八节(配套工具)
一、制度框架与运行机制
44号令构建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五大管理机制——目录管理(确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第五条)、归集共享(二十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六条)、集中公示(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企业信息,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公示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第七条)、查询应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须查询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八至十二条)、申诉处理(七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第十四条)。六大类公共信用信息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第三十四条)。
二、四类主体权力义务总览
以下按主体汇总在44号令下各自的权利(可以做什么)、义务(必须做什么)、红线(禁止做什么)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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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 | 可以:
在评标标准/保证金/履约核验/预付款等5个环节应用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 |
必须:
查询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发现第十条7类情形的,不得委托代理(第十条); 应用评价结果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一条) |
红线禁止:
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规模企业的同一等级评价结果(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违反的法律后果:
应用评价结果限制排斥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追责(第二十九条) |
| 投标人 | 可以:
认为信息公示有误的提出申诉(第十四条)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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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禁止: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履行合同义务受到投标资格限制行政处罚且期限未届满(第九条第一至三项); 伪造变造资质证书(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与43号令联用); 给予相关人员财物(第三十五条第八项,与43号令联用) |
违反的法律后果:
信用信息持续公示直至修复完成(第十三条) |
| 招标代理机构 |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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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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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禁止:
①泄露保密信息受处罚未届满 ②串通损害受处罚未届满 ③行贿获取业务受处罚未届满 ④在所代理项目中投标受处罚未届满 ⑤向评标专家行贿或引导倾向性评标受处罚未届满 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⑦其他法定情形 |
违反的法律后果:
从业人员给予相关人员财物的与43号令第三十四条联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
| 评标专家 | 可以: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提出申诉(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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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禁止(选聘禁入,第十一条):
②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③其他法定禁入情形 红线禁止(在库清退,第十二条):八类违规受罚→解除聘任、调整出库、通报推荐单位、向社会公开 |
违反的法律后果:
清退情形→解除聘任并调整出库(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较低→降低抽取频次或暂停抽取(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三、招标人——查询义务与评价应用,两条红线不可触碰
(一)可以做什么
授权与权利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第八至十条)。
授权与权利 在评标标准(资格审查标准)/定标规则设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机制确定、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核验、预付款比例和进度款支付比例确定等五个环节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鼓励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采用差异化保函费率(第二十二条)。
(二)必须做什么
法定义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发现第九条列明的五类信息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人(第九条)。查询情况须纳入招标投标资料,随书面报告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第九条末段)。
法定义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拟委托代理机构的,须查询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发现第十条列明的七类信息之一的,不得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第十条)。
法定义务 应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的,须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第二十一条)。
(三)禁止做什么(红线)
⛔ 禁止行为 不得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唯一条件,或者赋予不合理权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 禁止行为 不得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的企业的同一等级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禁止行为 不得实施其他违规应用信用评价结果,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四)内控风险与审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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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询义务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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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应用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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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空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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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人——五类情形直接否决,信用污点持续影响
(一)可以做什么
授权与权利 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6号)完成信用修复后,不再公示相关招标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第十三条)。但附带期限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第十三条末段)。
授权与权利 认为"信用中国"网站对其信用信息公示有误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信息产生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的七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第十四条)。
(二)必须做什么
法定义务 接受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第二条、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投标人的信用信息将被查询并纳入招标投标资料(第九条)。
(三)禁止做什么(红线)——触发投标否决的五类情形
⛔ 禁止行为第九条第一项: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 禁止行为第九条第二项: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 禁止行为第九条第三项: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受到取消一定期限内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 禁止行为第九条第四项: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禁止行为第九条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信息。
与43号令的联用效应:第三十五条第八项(给予相关人员财物)和第六项(伪造变造资质证书)同时构成44号令下的信用信息归集事项。一次违规,两令共治。
(四)内控风险与审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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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信息误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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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信息隐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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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复拖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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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代理机构——七类行为触发委托禁止
(一)可以做什么
授权与权利 完成信用修复后不再公示相关信息(第十三条)。认为信息公示有误的提出申诉(第十四条)。
(二)必须做什么
法定义务 接受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接受招标人在委托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本机构信用信息(第十条)。
(三)禁止做什么(红线)——触发委托禁止的七类情形
⛔ 禁止行为第十条第一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 禁止行为第十条第二项: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 禁止行为第十条第三项: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 禁止行为第十条第四项: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 禁止行为第十条第五项:向评标专家行贿,或者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受到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且期限尚未届满。
⛔ 禁止行为第十条第六项:依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禁止行为第十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信息。
(四)内控风险与审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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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自查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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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业人员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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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修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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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标专家——三重约束:禁入、清退、信用分级
(一)可以做什么
授权与权利 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诉(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畅通异议申诉渠道(第二十六条)。
(二)必须做什么
法定义务 接受信用评价和差异化管理。信用等级较高的,在保证抽取随机性、公正性的前提下,适当提高抽取概率。信用等级较低的,加强履职风险评估,并视情采取降低抽取频次、暂停抽取等措施(第二十六条)。
(三)禁止做什么(红线)——选聘禁入三类
⛔ 禁止行为第十一条第一项:受到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罚——不得聘任为评标专家。
⛔ 禁止行为第十一条第二项: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得聘任为评标专家。
⛔ 禁止行为第十一条第三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
(四)禁止做什么(红线)——在库清退八类
⛔ 禁止行为第十二条:八类违规受罚情形: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与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串通;向招标人征询中标意向或接受倾向/排斥要求;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其他评委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违法透露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索取或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其他法定情形。以上任一情形受到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聘任、调整出库、通报入库推荐单位、向社会公开。
(五)内控风险与审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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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聘核验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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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库监控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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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级应用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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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共信用评价与法律责任
(一)评价系统
公共信用评价由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统一开展(第十六条),地方不得自行开展(第二十条)。评价规则须公开(第十六条)。评价结果同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第十八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二十三条)。
(二)评价"负面清单"
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从评价行为和应用行为两个维度划定了"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答记者问中明确其立法目的为"从源头上解决信用评价碎片化、通过信用评价实施地方保护等问题":
⛔ 禁止行为第十七条第一项:不得根据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规模等设置差异化得分。
⛔ 禁止行为第十七条第二项:不得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不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 禁止行为第十七条第三项:不得在信用评价中设置无上限加分项。
⛔ 禁止行为第十七条第四项:不得实施其他违规设置交易壁垒的评价行为。
(三)法律责任——以罚则倒逼义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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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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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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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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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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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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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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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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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套工具与专业支持
本号同期推送《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内控检查清单(通用模版)》,按四类主体设计检查要点,每项标注对应44号令条款号,含"权力/义务/红线/应对"四维对照表。可直接用于44号令实施前的内部自查。
制度对照与差距分析:将44号令37条与贵单位现有招标信用管理制度逐条对照,出具差异分析报告和修订建议稿。
信用合规体系建设:围绕四类主体分别设计信用管理内控制度,重点解决信用信息查询流程嵌入、评价结果应用边界设定和信用修复管理三大实践难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答记者问中宣布,将开展宣贯落实、配套制度、动态监测三项后续工作——包括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推动系统互联共享、对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常态化监测。桥云将持续跟进政策动向,同步更新解读和配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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