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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招标小课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为120日,但投标人甲的投标文件响应投标有效期为90日,评标委员会是否接受其投标?

沪港招标小课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为120日,但投标人甲的投标文件响应投标有效期为90日,评标委员会是否接受其投标? 沪港国际资讯
202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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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规是底线,专业择优是核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部分企业认为投标有效期不属于星号条款就可以放宽评审,忽略商务部规章将有效期不足列为法定否决投标情形,造成评审失误。沪港国际梳理国际招标商务评议否决条款清单。

本期沪港招标小课堂答疑:招标文件要求120天有效期,投标人仅响应90天,即便未标*号,是否需要否决投标?



问: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有效期为120日,但没有明确设定投标有效期为重要的商务条款(*条款)投标人甲的投标文件响应投标有效期为90日,评标委员会是应当将此偏离认定为一般偏离而接受其投标,还是应当认定为实质性偏离而否决其投标?





解答: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投标人甲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否决其投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否决投标:(一)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十一)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因此,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是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法定情形之一,即使招标文件没有将投标有效期设定为*号条款,在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也应当直接依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否决其投标。

应当注意的是,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约定,法律明确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未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同样要求,也应当无条件优先适用。此外,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也应当尽量做到招标文件的约定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一致,以避免可能产生的歧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试行)》明确将投标有效期不足列为法定否决投标情形,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受招标文件是否标注星号约束,评委应当直接否决该投标。编制文件时建议将有效期列为实质性条款,统一评审尺度。沪港国际梳理国际招标全部法定废标情形,避免评审遗漏。

法定否决投标情形不受招标文件标注限制,投标有效期不足直接废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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