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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丨固体废物计征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解答

一问一答丨固体废物计征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解答 山东税务
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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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计征

环境保护税

相关政策解答



环境保护税中的固体废物怎么认定?税额如何计算?有哪些管理要求和税收优惠?让我们一起把这些问题弄清楚吧!



Q

我开办了一家工厂,需要为产生的固体废物缴纳环境保护税吗?谁是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只要您的工厂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固体废物,就需要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A

Q

法律里说的“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应税固体废物是指《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明确列举的种类,具体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目前山东省根据实际情况,暂未对“其他固体废物”这一类别征收环境保护税。

A

Q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具体是怎么计算?

计算分为两步:

第一步,确定“固体废物排放量”。

公式是: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第二步,用计算出的排放量乘以具体税额。

公式是: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关于适用税额,不同种类的固体废物税额不同:煤矸石每吨5元,尾矿每吨15元,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每吨25元。

A

Q

计算排放量时,要减去“贮存量、处置量”,有什么具体条件吗?

减去的这部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不能随意扣除。具体来说:

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1.关于贮存和处置:只有“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才能计入扣减项。

2.关于转移: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这部分转移量相应计入当期的贮存量、处置量或综合利用量中。

3.关于接收: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这部分不计入当期的产生量。

A

Q

如果有非法处置或者申报不实的情况,排放量会怎么计算?

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将直接以“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排放量,不再允许扣减任何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

第一种情形是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第二种情形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A

Q

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具体免税优惠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应税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享受这项优惠要注意两点:

1.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数量。

2.纳税人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A

Q

享受这个免税优惠,需要审批吗?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不需要审批。这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需要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符合的话在申报时直接享受,把相关资料留存好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关于留存备查的资料,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的委托合同、受委托方的资质证明、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等。有关纳税资料已在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采集且未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不再报送。

另外,纳税人应当参照危险废物台账的管理要求,建立其他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其种类、数量、流向以及贮存、处置、综合利用、接收转入等所有信息,并将应税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A

Q

固体废物环保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地点是怎样的?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2.申报缴纳期限: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应当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应当向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A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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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微山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梁山县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审:段   伟   王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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