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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务瞭望
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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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涉及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修改




海关总署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发挥原产地规则服务经贸发展作用,海关总署研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涉及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wangruoyu@customs.gov.cn。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说明

  海关总署

  2026年4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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