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好文推荐】保理业务中的法律合规风险与风控探索

【好文推荐】保理业务中的法律合规风险与风控探索 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
2026-07-08
8
导读:保理业务中的法律合规风险与风控探索保理业务作为供应链金融的核心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保理业务中的法律合规风险与风控探索



保理业务作为供应链金融的核心工具,近年来在我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至2024年,全国840余家保理业务公司累计开展业务金额达1.16万亿元。然而,业务规模的扩张伴随着合规风险的复杂化,涉及应收账款真实性、基础合同变更、登记对抗效力等法律问题。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监管政策,结合笔者工作中的思考,从实务判例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风险出发,对保理业务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各位读者提供参考。

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761条,保理合同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融资服务的混合属性。其法律特征包括:

01债权让与性

保理人通过受让应收账款取得债权人地位,需符合《民法典》第545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02服务综合性

涵盖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及坏账担保等,需遵循《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业务规范。

通过法条笔者借用一个等式来表达保理业务:受让应收账款+提供保理服务=保理。一个完整的保理业务,只转让应收账款不能认为是保理,还应提供保理服务。

保理业务的类型及操作模式

对于保理业务的分类,本文选取对法律后果上的区分有实际意义的几种保理业务类型及其操作模式进行简要的介绍。

1.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照是否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债务人这一标准,可将保理业务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明保理业务模式下,由于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已经向债务人进行通知,因此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保理商进行债务清偿,如果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的,属于无效清偿。反之,在暗保理业务模式下,由于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并未通知债务人,因此,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再由原债权人向保理商清偿保理融资款。

2.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保理商是否有权向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主张清偿保理融资款本息义务或者要求其回购应收账款债权这一标准,可以将保理业务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这一划分也在《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第七百六十七条予以规定。

在有追索权保理的业务模式下,保理商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如果应收账款到期时,保理商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应收账款,则保理商可以要求应收账款转让方偿还保理融资款的本金及利息,也可以要求其按照约定回购所转让的应收账款。

而在无追索权保理的业务模式下,保理商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如果应收账款到期后,保理商不能从债务人处收回应收账款,则保理商只能自己承担坏账风险,而无法向应收账款转让方主张还款或者回购。

在这一种业务模式分类中,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模式下,保理商可以在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债权人中择一起诉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但无论是同时主张权利还是择一行使,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债权人对保理商所承担的债务以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为限,保理商也应将获偿金额超出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相反,对于无追索权保理则没有这种限制,即使保理商获偿的金额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超出部分也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3.先票据后保理和先保理后票据

“先票据后保理”的业务模式是指在保理商和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之前,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已向债权人就应收账款的支付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而在保理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将应收账款所涉及的基础交易文件以及债务人已开出的票据一并背书转让给保理商。

而“先保理后票据”的业务模式则是在保理合同签订、应收账款完成转让之后,债务人在保理期间内(应收账款到期前)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等支付类票据,保理商和债权人约定以票据的回款作为偿还保理融资款的来源。

保理业务中的高频法律及合规风险

(一)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瑕疵所导致的法律及合规风险

保理业务中首要的法律及合规风险当然的集中在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查上。

从商业实践中反馈到法律及合规风险则体现为以下几点:

1.应收账款真实性风险。如基础交易不真实的情况下。典型模式:虚构基础交易(如“走单不走货”所形成的虚假交易)、伪造基础交易材料(如伪造交易合同、伪造票据、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应收债权不存在等。

2.如果保理商对基础交易真实性瑕疵明知,仍然与应收账款的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那么此时保理合同可能会因为各方之间的虚假意思表示而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

3.在基础交易不合法的情况下,例如基础交易所涉及的标的物违法或者存在权属瑕疵,较为典型的是未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的卖方对外进行交易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其合法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如果保理商对此未做审查,仍与不合法的应收账款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也会有导致保理合同无效的风险。而且,这也和银保监会205号文第(四)条第6项所规定的保理业务企业的业务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会产生行政监管上的合规风险。

(二)应收账款不具有确定性所产生的法律及合规风险

在商业实践中,存在开展以未来应收账款为标的的保理融资业务,要防范因未来应收账款不具有确定性所带来的保理法律关系不成立的法律风险。

(三)非基于真实基础交易的票据保理的合规风险

在票据保理业务模式中,尤其是“先票据后保理”业务模式下,如果债务人开出的票据并非基于真实的基础交易,一般情况下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共谋,通过伪造基础交易文件,再开出商业承兑汇票。那么此时保理商可能就会面临因各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而导致保理合同无效的风险。

(四)债权转让通知瑕疵所导致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的风险

在明保理业务模式中,大多数情形都是保理商发出通知,为了避免债务人在转让发生后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进而导致保理商利益受损,但如果:(1)在通知中没有表明保理人身份;(2)没有附上必要的应收账款转让的凭证;(3)所附的必要凭证的形式不合法;(4)仅依据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或者通过登报公示的方式进行通知。那么,以上这几种具有瑕疵的通知将会导致发生争议后被法院认定为债权转让通知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法律风险。

版权声明】参考文献:《担保法前沿问题与判解研究》、《金融合规|保理业务中的三大违规行为剖析》、《保理公司|典型违规业务模式分析》、《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中的高频法律及合规风险防控建议》、《应收账款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法律及合规风险分析商业》,相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出于学习交流之目的,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我方联系。

来源:西安担保集团风控合规部

网络转载文章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
免责声明:感谢作者辛勤的创作,版权归作者所有。若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处,还望谅解,如原创作者看到,欢迎联系我协会。如觉侵权,敬请通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

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是我国第一家省级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组织,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组建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会员单位为自愿加入的从事和服务商业保理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依托天津“中国商业保理之都”的行业优势地位,借助天津各级政府,各局、委、办领导对商业保理的大力支持,形成有“天津特色的商业保理生态圈”,协会在金融局指导下,辅助监管,提供行业动态和企业动态,反应行业诉求。并面向行业各商业保理公司提供政策信息、合规咨询和培训服务,搭建政府与企业信息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企业与企业对接平台、优质金融科技与建模服务供应商的筛选与推动平台、行业优秀人力资源推广平台。

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    秘书处联系电话:13512013912

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          官方网站:www.tcfa.org.cn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
为协会会员及公众提供商业保理相关政策信息、合规咨询和培训服务,搭建政府与企业信息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企业与企业对接平台、优质金融科技与建模服务供应商的筛选与推动平台、行业优秀人力资源推广平台,推动天津市商业保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内容 4236
粉丝 0
天津市商业保理协会 为协会会员及公众提供商业保理相关政策信息、合规咨询和培训服务,搭建政府与企业信息平台、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企业与企业对接平台、优质金融科技与建模服务供应商的筛选与推动平台、行业优秀人力资源推广平台,推动天津市商业保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总阅读17.7k
粉丝0
内容4.2k